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子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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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被控3 項罪:第1 項是刑事損壞,第2 項是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第3 項是刑事恐嚇。上訴人否認控罪,在暫委裁判官詹俊祺席前審理,經審訊後,被判罪名成立,被判120 小時社會服務令。但後來上訴人因違反社會服務令,裁判官因應精神科醫生的建議,再判上訴人3 個月的入院令。上訴人就這入院令提出上訴。

Case No.HCMA 704/2015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4 Mar 2016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 704/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5年第704號

(原荃灣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4年第1411號)

____________________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陳子傑  

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陳廣池
聆訊日期 :2016年1月20日
判案書日期 :2016年3月4日

1.上訴人被控3 項罪:第1 項是刑事損壞,第2 項是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第3 項是刑事恐嚇。上訴人否認控罪,在暫委裁判官詹俊祺席前審理,經審訊後,被判罪名成立,被判120 小時社會服務令。但後來上訴人因違反社會服務令,裁判官因應精神科醫生的建議,再判上訴人3 個月的入院令。上訴人就這入院令提出上訴。

控方案情

2.這是家庭糾紛的案件。上訴人與母親和兄長同住。2014 年5 月15 日凌晨時分,上訴人因觀看電視頻道而與兄長爭拗。上訴人因兄長關掉電視機電源而用手打爛電視屏,再推倒及拳打兄長,使兄長左耳及左手受傷。

3.上訴人的母親因這爭執而被吵醒,並阻止上訴人繼續襲擊其兄長。當兄長表示要報警後,上訴人情緒激動,並恐嚇說如果報警,他會斬死兄長和母親。結果兄長及母親離家報警。

上訴理據

4.上訴人在其表格 102 (日期為2015 年11 月13 日) 只引用所列印的字句,聲稱判處過重。

上訴理據的討論

5.實則上,原審裁判官在第一次判刑時已經寬大處理上訴人,判處120 小時社會服務令。上訴人有7 次不同類的刑事紀錄。上訴人不珍惜那次機會,與人無尤,竟然違反社會服務令,這才使裁判官重召上訴人回法庭,撒消原有社會服務令,重新判刑。裁判官「考慮上述第45 條的條文後,確信除非把上訴人羈留在精神病院接受治療,否則他的病情只會日漸惡化。若然他的精神病不獲根治,這樣會對他自己或他人構成危險。這是符合上訴人的精神康復及社會利益。」[1]因此裁判官判上訴人3 個月入院令。

6.本席十分同意裁判官的判刑理據。裁判官並不是以懲罰上訴人的原則作為判刑基礎,而是以上訴人自身和社會公眾利益為著眼點。

7.本席裁定有關判刑並無不妥的地方,亦不是過重。另一方面,本席亦考慮相關的《精神健康條例》第47(2) 條。誠如前述,本席認為為了上訴人精神康復設想,上訴人在接受了3 個月入院治療後,仍然需要通過精神健康覆核審裁處的評審才能獲釋。

結論

8.本席駁回判刑上訴,維持那3 個月的入院令。

(陳廣池)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黃俊軒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1] 判刑理由書第12 段 (上訴宗卷第21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