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健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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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經裁判官張志偉席前審訊後,被裁定一項普通襲擊罪罪名成立,被判處80小時社會服務令。上訴人現就判罪提出上訴。上訴人在原審時和本上訴聆訊都是由 譚 律師代表。上訴人並沒有在本上訴聆訊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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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427/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5年第427號 (原粉嶺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5年第1787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案書 1.上訴人經裁判官張志偉席前審訊後,被裁定一項普通襲擊罪罪名成立,被判處80小時社會服務令。上訴人現就判罪提出上訴。上訴人在原審時和本上訴聆訊都是由譚律師代表。上訴人並沒有在本上訴聆訊出庭。 控方案情 2.2015年2月25日下午6時許,任職地產代理的上訴人,在上水名都商場的公司辦事處工作。60多歲的事主李女士找上訴人,向上訴人討回早前上訴人替事主放租的一單位物業時錯誤計算一日$200租金的事宜。事主帶同文件和上訴人理論。事主說她不相信上訴人,認為上訴人貪心地要求額外$8,000獎金。 3.上訴人感到不滿,藉詞離開地產公司辦事處。事主尾隨上訴人進入地產公司旁邊的商場走火樓梯,事主此時扯著上訴人後頸襯衫部份衣領,並且說「唔係行呢邊路」。上訴人突然轉身,拳打事主右面顴骨地方,然後再推事主一下,使她跌在地上。事主臀部感到痛楚。上訴人向事主頭上吐口水,說「唔好跟住嚟」。上訴人離開。 4.事主當晚逐漸感到右邊顴骨疼痛,整晚沒有睡好,及後亦發現心口有瘀傷。事主於是報警。事主經醫生診斷後,証實右邊面有瘀傷。X光顯示眼眶及面骨並沒有骨折。 5.上訴人沒有出庭作供,亦沒有傳召証人。 辯方案情 6.上訴人和事主在地產公司辦事處見面,曾粗略看看事主所帶來的文件。上訴人其後離開公司,並把門鎖上。事主尾隨上訴人並一直謾罵上訴人。當他們行至商場走火樓梯時,事主從後拉著上訴人的右手衫袖使上訴人身體傾斜。上訴人向後擺動右手,企圖擺脫事主,可能因此以外觸碰事主。上訴人指事主捏造事實,誣告他襲擊事主。 上訴理據 7.代表上訴人的律師所列出的上訴理據(日期為2015年10月6日) 如下:
上訴理據的討論 8.代表上訴人的譚律師批評裁判官沒有充分考慮當時的情景,有可能上訴人在「試圖擺脫第一控方証人的手時,可能觸碰第一控方証人」[1]。譚律師說上訴人「離開地產公司而不是不顧第一控方証人而離開」,因而裁判官以這理由不接納上訴人的抗辯是不穩妥的。 9.上訴人不出庭作供,這是他的權利。法庭不會亦不應因此作出對上訴人不利的推斷。上訴人亦沒有刑事紀錄,這使上訴人的任何証供的可信性,和上訴人犯案的傾向性,都有正面和有利的推論。 10.本席認為本案的重點,並不是為何事主到上訴人的地產公司辦事處,亦不是上訴人和事主的爭拗和早前的嫌隙。重點在事主尾隨上訴人到後樓梯後發生的事情。裁判官在其裁斷陳述書說「…而被告人離開,李女士只是跟著被告人,並且當被告人鎖門時,李女士還在罵被告人…」[2] 11.在本上訴聆訊時,本席查問為何上訴人離開寫字樓後會取道後樓梯(或走火樓梯),譚律師說審訊時並沒有提及,亦不知道在何種情況下,上訴人可以鎖了辦事處的大門而離開。在這方面,本席相信上訴人是叫或說服事主離開,否則上訴人怎麼可以鎖門而把事主困在辦事處內。辯方說事主有不誠實的定罪紀錄,而本席亦相信事主可能並不是「善男信女」,亦可能因其言行和謾罵使上訴人不勝其煩。上訴人沒有出庭作供,自然不能給予第一身的証言來動搖或削弱李女士的証供。當然在這方面,法庭自會考慮辯方律師盤問証人,和其他所有有利上訴人的証據。 12.裁判官在評審事主的証言後,說:「李女士整體的証供是詳細清楚,亦是實話實說,亦合乎情理。」[3]裁判官不相信辯方的版本,指出:「本席沒有因為辯方的案情,而對控方的案情有任何疑點。本席裁定李女士是誠實可靠的証人,及她所述的代表真相,是法庭可以依賴的。」[4] 13.裁判法院的上訴案件是以重審方式進行。裁判官對証人有耳聞目睹的優勢來評審証人的可信性和可靠性。上訴人屢屢說上訴人有可能是因事主扯著他的衣著的行為,而意外地觸碰事主。但從事主的証言來看,上訴人一連串的動作並不可能是「意外」。事主說上訴人拳打她的右邊顴骨,這亦和事主的醫生報告吻合[5]。但事主尚未跌在地上,上訴人再一掌推事主使她倒地,跟著上訴人還向事主吐口水,並且說「唔好跟住嚟」。裁判官信納事主對事件的描述。本席看不見裁判官的裁斷有任何不穩妥的地方。 結論 14.基於上述原因,本席駁回定罪上訴,維持原判。 訟費 15.本席亦裁定上訴人的上訴理據薄弱,沒有好的成功機會,現根據第492章《刑事案件訟費條例》第13(a)條,在本席駁回上訴後,頒令上訴人需繳付答辯人有關的上訴訟費。若雙方不能就金額達成協議,則交由聆案官評定。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鄭凱聰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由譚光華律師行的譚光華律師代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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