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及另三人 訴 偉鴻文具公司及另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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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于本年6月24日上訴人(原告人),發出傳令狀,起訴答辯人(被告人) 香港 特別行政區政府,律政司,海關關長及香港警務處。訴狀批註的聲請是「管理失當及不公平。申索三千零柒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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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上訴法庭 民事上訴訟案1997年第202號 (對原訟法庭訟案1997年第A6709號的判決提出上訴) -----------------
----------------- 審理法官:高等法院首席法官陳兆愷,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廖子明,高等法院原訟庭法官梁紹中 聆訊日期:1997年11月13日 宣判日期:1997年12月24日 ----------------- 判詞 ----------------- 原訟庭法官梁紹中: 1. 于本年6月24日上訴人(原告人),發出傳令狀,起訴答辯人(被告人)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律政司,海關關長及香港警務處。訴狀批註的聲請是「管理失當及不公平。申索三千零柒十萬元」。 2. 于本年7月16日,答辯人向法院申領傳票,要求法院下令剔除上訴人于本年六月發出之聲請陳述書。理由是聲請陳述書沒有提出合理訴因或足以構成訴因的資料,或內容有誹謗成分而且瑣屑無聊,無理取鬧,或可能影響妨礙或阻延本案的公平審訊,或提出的聲請實在是濫用法院程序。同時答辯人又要求法院下命令撤銷上訴人的訴訟。 3. 該傳票於本年7月25日在朱芬齡聆案官內庭聆訊。結果聆案官下令剔除上訴人的聲請陳述書,並撤銷上訴人的訴訟。 4. 上訴人不服撤銷訴訟令,遂于本年7月28日發出上訴通知書,向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提出上訴。理由的內容是聆案官採用英語內庭聆訊,因此上訴人不懂聆訊過程。而且,聆案官沒有回應上訴人的陳述及協助上訴人了解案情。 5. 上訴于本年9月22日,在原訟庭聆訊。暫委法官黃永輝在聆聽雙方論據及陳述後,裁定訴狀並無註明訴因。而且在上訴人呈交的文件及全部檔案中,除上訴人要求歸還一部影印機的一點,可能成爲訴因外,法官找不到上訴人有任何訴因。但是涉及影印機一點,因法定時效已過,上訴人已沒有可能提出申索。法官指出從上訴人在文件中所透露的經歷,顯示上訴人可能曾受委屈,但這些並不可能成爲訴因。於是駁回上訴。 6. 上訴人不服原訟庭法官的裁決,于本年10月15日再發出上訴通知書,向上訴法院上訴。上訴通知書上註明的上訴理由,大概是這樣:上訴人指稱他的訴訟從未經正式審訊,就被撤銷。如此程序,剝奪他訴諸法律的權利。而且他提出訴訟後,從未收到答辯及法院審訊日期通知。反而答辯人獲得法院下命令剔除他的聲請和撤銷他的訴訟。此種不公平的對待,令他蒙受損害。上訴人更稱,在多宗涉及他的案件中,他被非法拘捕和毆打,因而身體受傷,財物受損,包括他的一部影印機被毀壞。他得不到公平的裁決及合理的賠償。 7. 答辯人現以傳票申請,要求上訴法院下命令剔除上訴通知書。申請理由有三點:
8. 上訴人以書面陳述理由,反對申請。 於出席聆訊時,他作口頭補充。唯所有陳述,不外重複上訴通知書所提及的申訴及指稱他在TWC83/97一案被判無罪後,應有反訴該案有關執法人員的權利。而政府不但不給予協助, 反而延遲及不公平處理他的申訴,他的家庭因此大受影響,以致兩兒子變壞。所以提出申索。他的訴訟一而再的被法院撤銷,而現在答辯人更企圖在開庭聆訊前剔除他的上訴案。這樣的對待他是不合理的。他要求法庭頒佈命令抑制政府對他的損害。 9. 上訴人在陳述中,對限期屆滿後才送達上訴通知書的一點,沒有任何解釋。 10. 《最高法院規則》第59號規定向上訴法院提出上訴的程序。第3(2)條對上訴通知書內容,而第4條於送達上訴通知書方面,都定出明確的規則。該條例興本案有關部分如下:
11. 原訟庭法官是于本年9月22日駁回上訴,判決是于9月25日蓋章成爲完備的判決。根據規則,上訴人須在緊接9月25日的14日內,即在10月9日當日或該日之前,將上訴通知書送達答辯人。但上訴人是於10月15日,即是在限期屆滿後,才送達上訴通知書。這是不合符規則。上訴人並沒有完滿解釋他過期的理由,況且,上訴人沒有在上訴通知書上指明一訴理由,書內所指稱的,並不構成上訴理由。本法庭不會考慮延長期限,使上訴人可以遵照規則,將上訴通知書送達答辯人。所以,無論如何,上訴通知書是不完全及沒有法定資格的。這一點已足以令本法庭接納答辯人申請。本法庭同意暫委法官黃永輝觀察所得的結論,即上訴人真實的認爲自己曾受委屈或不公平的對待,因而提出訴訟。不過決定提出檢控與否,是律政司司長的特權,法庭不能干預。此外申請人指稱因事件影響了他的家庭及兒子的性格而要求之索償,在法理上亦不能成立。由於他對法律及程序認識不多,以致犯上錯誤。本法庭認爲是可以同情的。 12. 基於上述理由,本法庭現依照答辯人申請,頒佈命令剔除上訴通知書。並判決本申請的費用歸答辯人。
答辯人:律政司政府律師譚治淮代表 上訴人:偉鴻文具公司,梁昇平、何玉嫦,自辯 終審法院就原告人之申請上訴裁決如下:申請上訴不批准。請參閱FAMV1/199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