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志成 對 文彥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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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文先生不服本席於2016年1月7日就著本案損害賠償的評定,現申請上訴許可,以上訴至上訴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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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PI 1166/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傷亡訴訟案件2014年第116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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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書 --------------------- 1.被告人文先生不服本席於2016年1月7日就著本案損害賠償的評定,現申請上訴許可,以上訴至上訴法院。 2.根據《區域法院條例》第63A(2)條,除非本席信納文先生擬提出的上訴有合理機會得直,或有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應進行上訴,否則不得批予上訴許可。 3.文先生提出的上訴理由有兩點,分別為:-
4.就著第(1)點上訴理由,如上所述,文先生已於較早前嘗試推翻本案的非正審判決,但被判敗訴,而文先生並未有再就有關的裁決進行上訴。因此,本席在2015年11月18日聆訊時要處理的並不包括責任問題,而只是有關賠償額評定的問題。至於本席今天要考慮的,則是文先生就著有關的賠償評定的上訴理由。所以,文先生現在要求將案件發回重新審理的要求,是沒有法律基礎的。 5.就著第(2)點上訴理由,本席在評定有關的損害賠償金額時,是考慮了本案的各項案情及證據,包括有關的醫學報告、單據及庭上證人的證供等,從而計算出原告人應得的賠償總額。本席已在賠償評定判案書中解釋有關的判案理由,而上訴人未能就有關的賠償評定提出充份上訴理據。另一方面,在此類人身傷亡賠償的案件,每件案的結果都會取決於案件本身獨自的案情。本案並沒有確立任何普遍適用的法理或原則,因此並不會對公眾構成任何重大的影響。 6.總括來說,文先生擬提出的上訴沒有合理機會得直,本案亦沒有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應進行上訴,本席撤銷文先生的申請。 7.按一貫訴訟常規,訟費的安排隨訴訟結果而定。本席命令文先生須支付原告人的訟費,簡易評定為港幣2,000元。
由陳浩基律師行陳浩基律師,代表原告人 被告人:沒有律師代表,並親自應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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