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志成 對 文彥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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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文先生不服本席於2016年1月7日就著本案損害賠償的評定,現申請上訴許可,以上訴至上訴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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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No.DCPI 1166/2014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4 Mar 2016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PI 1166/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傷亡訴訟案件2014年第116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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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人 LEUNG CHI SHING(梁志成)  
   
被告人 MAN YUEN SING(文彥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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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李冠雄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 2016年3月4日
判決書日期: 2016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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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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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文先生不服本席於2016年1月7日就著本案損害賠償的評定,現申請上訴許可,以上訴至上訴法院。

2.根據《區域法院條例》第63A(2)條,除非本席信納文先生擬提出的上訴有合理機會得直,或有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應進行上訴,否則不得批予上訴許可。

3.文先生提出的上訴理由有兩點,分別為:-

(1) 因為他沒有收到原告人的申索陳述書等文件,原告人於是獲得於2014年11月25日登錄的經修訂的非正審判決。但由於自己英文水平低,不明白「Interlocutory Judgment」的意思,所以在之前要求推翻有關上述非正審判決的聆訊時用錯了理由。而當時的法官亦沒有充份了解他的理據,就判他敗訴。本案的責任問題因此是未經審判便下決定,有欠公平,所以文先生要求發回重新審判。

(2) 這類的車輛碰撞經常發生,文先生自己作為受害者被撞時,最多只會收到港幣500元賠償。而此案的賠償卻遠超此數,再加上訟費,將是「保險界的大災難」,因此本案對公眾有重大影響。文先生在口頭陳詞中亦重覆了他在賠償評定聆訊時的論據,即當時碰撞輕微,原告人報稱的損失有誇大之嫌。

4.就著第(1)點上訴理由,如上所述,文先生已於較早前嘗試推翻本案的非正審判決,但被判敗訴,而文先生並未有再就有關的裁決進行上訴。因此,本席在2015年11月18日聆訊時要處理的並不包括責任問題,而只是有關賠償額評定的問題。至於本席今天要考慮的,則是文先生就著有關的賠償評定的上訴理由。所以,文先生現在要求將案件發回重新審理的要求,是沒有法律基礎的。

5.就著第(2)點上訴理由,本席在評定有關的損害賠償金額時,是考慮了本案的各項案情及證據,包括有關的醫學報告、單據及庭上證人的證供等,從而計算出原告人應得的賠償總額。本席已在賠償評定判案書中解釋有關的判案理由,而上訴人未能就有關的賠償評定提出充份上訴理據。另一方面,在此類人身傷亡賠償的案件,每件案的結果都會取決於案件本身獨自的案情。本案並沒有確立任何普遍適用的法理或原則,因此並不會對公眾構成任何重大的影響。

6.總括來說,文先生擬提出的上訴沒有合理機會得直,本案亦沒有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應進行上訴,本席撤銷文先生的申請。

7.按一貫訴訟常規,訟費的安排隨訴訟結果而定。本席命令文先生須支付原告人的訟費,簡易評定為港幣2,000元。

( 李冠雄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由陳浩基律師行陳浩基律師,代表原告人

被告人:沒有律師代表,並親自應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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