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憲欣 對 陳逸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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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乃小額錢債審裁處 (“審裁處”) 的被告人,她不服審裁處在2015年10月2日作出的命令,倚仗香港法例第338章《小額錢債審裁處條例》第 28(1)(a) 條,提出本申請,指該命令在法律論點上有錯,要求原訟法庭批予許可以提出上訴。

Case No.HCSA 57/2015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4 Mar 2016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SA 57/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院小額錢債審裁處上訴案件2015年第57號

(原小額錢債審裁處申索2014年第351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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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索人 曾憲欣  
   
被告人 陳逸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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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鍾安德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 2015年11月18日及2016年2月3日
判決日期: 2016年3月14日

判決書

1.申請人乃小額錢債審裁處 (“審裁處”) 的被告人,她不服審裁處在2015年10月2日作出的命令,倚仗香港法例第338章《小額錢債審裁處條例》第 28(1)(a) 條,提出本申請,指該命令在法律論點上有錯,要求原訟法庭批予許可以提出上訴。

2.2014年中申請人承頂位處將軍澳一商塲內的美甲服務生意。與訟雙方訂明的轉讓金為 $48,000。在經營約半個月後,她放棄該生意。

3.申索人於是向她追討 (i) 轉讓金的餘數 ($24,000);(ii) 申請人在經營期間曾收取的款項 ($24,020);及 (iii) 其他雜項支出。審裁處經審訊後,判定她須支付 $27,020 (2015年11月4日的判決理由書,第 30至32,35及37 段)。

4.申請人在2015年10月12日呈交的《表格9》(提出上訴許可申請書) 所載的申請理由,與她在2015年11月18日聆訊時所提的,完全不同。

5.經與申請人商討後,本席將聆訊押後,以便她修訂其書面申請理由。

6.在2015年11月27日呈交 (經修訂) 的《表格9》,申請人列舉以下申請理由:

(a)  申索人違反了有關該生意的每月營業額的口頭承諾;

(b)  此外,在她經營該生意期間,所得的營業收入中,由於申索人仍管有有關財務文件,約有 $6,000她未能收取,但申索人拒絕協助她收回該等款項;

(c)  她曾支付在她經營該生意期間的員工薪酬 (約 $6,500)。

若她需支付經營收入給申索人,審裁處應從中扣減她 (i) 未收的營業收入;及 (ii) 已代支的薪酬。

7.就前第 6(a) 段所述的擬上訴理由,審裁處已在其判決理由書作出考慮及裁斷 (詳見其中第6, 11, 12, 16 及21至28段)。該裁斷具充份的事實證據基礎,審裁處的分析亦無矛盾犯錯之處。故此,該裁斷並未涉及法律論點的錯誤。

8.就前第 6(b) 及 (c) 段所述的擬上訴理由,審裁處的 “判決理由書” (2015年11月4日) 說:

“[申請人] 向申索人追討該首期港幣24,000元及該生意相關之開支合共港幣6,000元” (其中第7段)。

9.申請人的上述反申索,其實應不單是上述的 $6,000 (但依前第 6(c) 段所述,現已更改為 $6,500)。審裁處的聆訊錄音謄本顯示,申請人的反申索,其實應是前第 6(b) 及 (c) 段所述的款項。

10.上述錄音謄本相關的部份是:

“審裁處:‘ [申請人] 收咗嗰二萬四千幾,妳 … 會畀番 [申索人] 吖,抑或 … 唔需要畀番佢?’

申請人:‘我 … 會畀番佢,但係入面有啲數我都收唔齊 …’ ”;

“申請人:‘咁我都叫 [申索人] … 妳攞番張單嘅嗰個正本畀我喇咁樣 … 跟住佢到而家都唔肯畀我嗰兩張單’ ”;

“審裁處:‘妳追索嗰6,000鈫嘅所謂鋪頭入面嘅開支 …’ ”;

“申請人:‘其實係一個女仔,差唔多一個女仔嘅人工嚟嘅 … 同埋我都加咗 … 我都入咗好多貨喺度 …’ ”。

“審裁處;‘… [申請人] 其實都冇爭議嗰個所謂$24,020 … 而另外嗰個所謂信用卡$21,396同埋現金$2,624 … [申請人] 亦都確認係收咗,不過只係部分係實際上冇收足,因為富邦銀行唔能夠過數’ ”。

11.但對上述提及的反申索,上述 “判決理由書” 只是說:

“… [申請人] 在沒有合法理據的情況下拒絕履行該合約,[她] 的反申索不能成立” (其中第33段)。

12.基於以上各點,本席認定,前第 6(b) 及 (c) 段所涉的擬上訴理由,實質上是投訴審裁處未對該等爭議點作出適當考慮或裁斷。觀乎前第11段引述的 “判決理由書” 所載的內容,該等擬上訴理由,具可爭議之處。

13.故此,本席決定,前第12段所述的事項,應批予許可以提出上訴。

(鍾安德)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被告人(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自行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