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肖純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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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承認一項「非法留港」罪 [1] ,裁判官鄭紀航判處上訴人入獄20 個月。上訴人就判刑提出上訴。上訴人在原審時由當值律師代表,在本上訴聆訊則沒有律師代表。

Case No.HCMA 596/2015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6 Mar 2016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 596/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5年第596號

(原荃灣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5年第2551宗)

____________________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肖純紅  

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陳廣池
聆訊日期 : 2016年1月28日
判案書日期 : 2016年3月16日

判 案 書

1.上訴人承認一項「非法留港」罪[1],裁判官鄭紀航判處上訴人入獄20 個月。上訴人就判刑提出上訴。上訴人在原審時由當值律師代表,在本上訴聆訊則沒有律師代表。

控方案情

2.2015 年9 月13 日下午5 時許,警員到荃灣眾安街處理一宗「向警方求助」的個案。上訴人承認自己是非法入境,在2015 年9 月11 日從內地偷渡來港。上訴人亦承認在2015 年9 月10 日晚上匿藏在一艘快艇從東莞來香港。她在9 月11 日凌晨到達,然後乘的士到荃灣。上訴人聲稱來港追債。

上訴理據

3.在其2015 年9 月18 日填寫的表格 102,上訴人只引用所列印的字句,說判刑過重,而上訴人亦附上一份手寫的簡短陳述,聲稱「刑期太長」,因為律師說「如果非法入境的刑罰會刑 [判] 15 個月左右,但我卻判了20 個月」[2]。在本上訴聆訊中,上訴人呈上一頁信函,說自己深感悔意、受病纏身、經濟困難,立誓不再重犯。

上訴理據的討論

4.裁判官在其判刑理由書詳細道出上訴人的求情及判刑理由。上訴人是第3 次干犯相同罪行,而且裁判官「不認為被告的其他個人情況 (包括健康狀況及來港理由) 是支持進一步減刑的有效求情因素。」[3]

5.從上訴人的刑事紀錄[4],上訴人從2007 年10 月開始,總共有6 項定罪,當中有3 項涉及入境條例的罪行。裁判官亦很清楚說,根據上訴庭的案例,屢犯相同的罪行者,犯案者便需要面對較嚴厲的懲處,這亦意味較高的量刑起點。裁判官以30 個月為起點,減刑三分一,判刑20 個月完全合乎法則和過往判刑案例。上訴人並沒有實則的求情因素。本席認為上訴人並沒有任何上訴理據。

結論

6.基於上述原因,本席駁回判刑上訴,維持原判。

(陳廣池)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馮美琪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1]  違反第115 章《入境條例》第38(1)(b) 條

[2]  上訴宗卷第2 頁

[3]  裁斷陳述書第9 段 (上訴宗卷第16 頁)

[4]  上訴宗卷第18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