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賢道及另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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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015年7月9日晚上約7時許,在大嶼山愉景灣海蜂徑269號的一棟三層高的獨立屋遭爆竊。戶主焦建萍在2樓主人房內的夾萬被撬走,夾萬內有港幣及外幣等逾50多萬,亦有手錶、鑽飾等共值約400多萬元,而主人房內的床單及房內小櫃內約值4萬元的手錶及卡地亞手飾亦失去,房內留下了碎片及不屬戶主的密匙百寶盒。地下玻璃窗、2樓廁所窗口及主人房玻璃門外均有被撬痕跡。閉路電視顯示當晚7時許,三名赤裸上身的男子,有人手持類似螺絲批等出入案發地點,其中一人左胸、左肩部分有紋身。其後他們再以一幅大布載著一方形物體離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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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896/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5年第89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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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三名被告共同被控一項入屋犯法罪,各人均承認控罪。 2.2015年7月9日晚上約7時許,在大嶼山愉景灣海蜂徑269號的一棟三層高的獨立屋遭爆竊。戶主焦建萍在2樓主人房內的夾萬被撬走,夾萬內有港幣及外幣等逾50多萬,亦有手錶、鑽飾等共值約400多萬元,而主人房內的床單及房內小櫃內約值4萬元的手錶及卡地亞手飾亦失去,房內留下了碎片及不屬戶主的密匙百寶盒。地下玻璃窗、2樓廁所窗口及主人房玻璃門外均有被撬痕跡。閉路電視顯示當晚7時許,三名赤裸上身的男子,有人手持類似螺絲批等出入案發地點,其中一人左胸、左肩部分有紋身。其後他們再以一幅大布載著一方形物體離開。 3.在7月11日早上約5時許,愉景灣的保安員發現三名被告在海蜂徑一條一般人士不能使用的通道內,保安員於是尾隨至碼頭截停第一及第二被告。 4.警員到場發現第一被告的背包及黑色環保袋均沾濕和沾有沙石,內有大量已經沾濕的現金鈔票,經點算後有港幣及外幣共約40多萬元,亦有破裂了的綠色手鈪及碗、手錶及一些手飾,包括金色及銀色耳環等等。 5.警誡下,第一被告說他剛剛去游泳,在沙灘那邊撿到。而第二被告的背包及上衫亦均沾濕和有泥沙,背包內亦有大量沾濕的現金鈔票,共有約12萬多元人民幣,及一張印有 “Chiu Kin Ping”的收據。警誡下,第二被告說那些錢是他從大陸帶過來的。 6.當第一及第二被告向愉景灣碼頭方向時,第三被告則向巴士站方向行走。保安員繼續尾隨,但卻失去蹤影,直至當日中午時分,在海馬徑10號的家傭竟發現第三被告匿藏在後園一個6呎高的櫃內,第三被告被發現後立即逃走。其後,第三被告在7月11日晚上被發現入住旺角上海街理想酒店,其房內的地發現有很多沙,亦拍攝到第三被告左胸及左肩位置有紋身圖案,第三被告最終在7月15日在落馬洲被截獲。 7.在案發現場,政府化驗師在主人房衣櫃後發現帶濕的觸印。經DNA化驗後,與第三被告的口腔拭子吻合。而在8月4日,保安員在海蜂徑石灘旁發現一個破損了的夾萬,附近有Chiu Kin Ping的Visa卡、兩支螺絲批及兩支撬批,夾萬內亦有Chiu Kin Ping的支票簿。 8.入境處紀錄顯示,三名被告在2015年7月8日同日約晚上約5至6時間抵港。港鐵紀錄顯示,第二及第三被告一同在7月8日在北角出閘。三名被告亦在7月9日一同乘巴士到愉景灣,其後一同在中環落船出閘,再在7月10日晚上一同在愉景灣出閘。 9.上述戶主焦女士確認上述破損了的夾萬及上述金銀手飾等財物是屬於她的。 10.錄影會面下,第一被告聲稱第三被告要求他幫手到愉景灣取東西,後來他發現黑色袋內有現金、碗等等,他想過可能是非法的,但仍幫手,因可得10,000元酬勞。第二被告在錄影下講述,三人在愉景灣沙灘游泳,其後發現膠袋內有現金及手飾。而第三被告更辯稱不知道爆竊的事情等等。現在三名被告均承認以侵入者身分進入上述屋內的主人房,並以床單協助搬運夾萬到附近的沙灘,再以工具撬開夾萬,偷取財物。 11.三名被告在港均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 12.第一被告現年25歲,是玩具廠工人;第二被告現年亦是25歲,是國內貨車司機。代表第一被告的梅大律師及代表第二被告的林大律師在求情時均特別指出,他們坦白認罪,案中原牽涉達50多名證人及大量證物,各人認罪實在省卻了很多時間、法庭的資源及金錢等等。案中的住宅損毁輕微,亦無任何人士受驚或損傷,大部分的財物亦被尋回,望予以輕判。 13.第三被告現年23歲。王大律師求情指出,第三被告在廣西農民家庭長大,後來到工廠工作,月入約3,000元人民幣。第三被告頗孝順,每月均給予家人2,000元。王大律師更詳細比對案中仍未能尋回失去財物的總值,他指出基本上所有現金及外幣等已被尋回,不少手飾同樣地已被尋回,仍失去的金銀手飾約值100萬元,但另外在被尋回價值約150萬元的手鈪則已被發現破爛等等;第三被告坦白認罪,望予以輕判。 14.入屋犯法罪是嚴重罪行。上訴法院在多宗案例中指出,牽涉住宅單位的量刑起點為3年監禁。本案嚴重之處是三人共同行事,是有計劃及預謀地行動,共同撬門進入屋內,更撬走夾萬及用床單運走,若非保安員機警發現他們,所有財物等恐怕已完全失去。事主現在確認尋回了不少財物,但仍失去手飾價值約100萬元以及破爛了的名貴手鈪,案情嚴重。考慮上述多項情節,可考慮把判刑起點提高。但畢竟三名被告過往並無任何刑事定罪紀錄及坦白認罪,確實節省了大量證人出席法庭的時間及資源,且案中不少財物亦已被尋回。 15.經考慮後,本席仍以3年監禁為量刑起點,認罪後減為2年監禁。因此,三名被告各就此控罪被判以2年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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