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天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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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案被告人陳天雄於本席席前承認案中一項企圖搶劫罪,案發於2015年8月20日晚上,案發當天晚上11時48分左右,案中事主李女士獨自沿新界元朗青山公路屏山段近山下路步行回家,途中李女士看見被告人站於御豪山莊側門距離他約200米位置,李女士行經被告人身旁,不久他感覺有人從後走近他,李女士轉身看見被告人迎面跑來,被告人接著一拳打落李女士右面頰一下,並以手扯著,企圖搶去李女士肩上的粉紅色環保袋,環保袋內載有李女士的個人物品,李女士立刻按著環保袋高聲呼救,最後被告人空手逃離現場,朝著朗邊中轉房間方向跑去,李女士緊追被告人,但最終失去被告人踪影,事件報警處理。事件中,李女士右面頰紅腫、觸痛,但毋需接受治療。朗邊中轉房屋的閉路電視拍攝到涉嫌行劫者於離開上址時之外型衣著,被告人是於2015年8月24日被警方拘捕,被捕時被告人身穿閉路電視所拍攝到的衣服,被告人被拘捕時警誡下承認他拳打事主面部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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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908/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5年第90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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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本案被告人陳天雄於本席席前承認案中一項企圖搶劫罪,案發於2015年8月20日晚上,案發當天晚上11時48分左右,案中事主李女士獨自沿新界元朗青山公路屏山段近山下路步行回家,途中李女士看見被告人站於御豪山莊側門距離他約200米位置,李女士行經被告人身旁,不久他感覺有人從後走近他,李女士轉身看見被告人迎面跑來,被告人接著一拳打落李女士右面頰一下,並以手扯著,企圖搶去李女士肩上的粉紅色環保袋,環保袋內載有李女士的個人物品,李女士立刻按著環保袋高聲呼救,最後被告人空手逃離現場,朝著朗邊中轉房間方向跑去,李女士緊追被告人,但最終失去被告人踪影,事件報警處理。事件中,李女士右面頰紅腫、觸痛,但毋需接受治療。朗邊中轉房屋的閉路電視拍攝到涉嫌行劫者於離開上址時之外型衣著,被告人是於2015年8月24日被警方拘捕,被捕時被告人身穿閉路電視所拍攝到的衣服,被告人被拘捕時警誡下承認他拳打事主面部一下。 2.於其後的警誡會面中,被告人承認自己「唔夠錢使」,因此他於2015年8月20日於御豪山莊外搶劫,他承認拳打事主面部一下,企圖想搶去事主的環保袋。李女士於其後的列隊認人手續中明確認出被告人。 3.被告人之刑事定罪紀錄指出,他共有二十次上庭紀錄,自1983年至今被告人共有三十次定罪紀錄,包括五項不誠實罪行之定罪紀錄及十項與暴力有關之定罪紀錄。被告人過往並無與行劫罪類同之定罪紀錄。 4.被告人之經歷認證口供指出,他現年49歲,於香港接受教育程度至中三,他曾任職餐廳水吧工人,被捕時無業。自2006年被告人的精神健康出現問題,需於精神科覆診。被告人於2012年與前妻離婚,沒有子女,案發時獨居於元朗朗邊中轉屋。 5.馮大律師於輕判請求中指出,被告人有一兄長,因肺癌去世,被告人於還押時亦發覺他的肺部不適,懲教署已為被告人作出身體檢查。馮大律師指,被告人亦有機會患上肺癌或肺癆。 6.辯方呈遞兩封分別由被告人本人及被告人兄長為被告人撰寫的求情信,被告人於求情信中表示,他干犯本案控罪,還押時深感後悔,且他於被捕後至今一直與警方合作。 7.被告人的兄長於求情信中要求法庭對被告人盡量輕判,他並表示,於被告人服刑完畢恢復自由後會聘用被告人於他的餐廳工作,日後將多關心被告人,協助被告人重新投入社會。 8.馮大律師重申,被告人自被捕後感到十分後悔,事實上他亦與警方合作,就著被告人於求情信中提及,他多年沒有犯事。馮大律師指出,從被告人之刑事定罪紀錄可見,被告人最後一項定罪紀錄是於2015年12月,當時被告人因干犯刑事損壞罪被法庭定罪,在此之前,被告人對上一次的定罪紀錄已是2007年。 9.就著2015年之刑事損壞罪,馮大律師指出,當時被告人是因申領社會福利事宜而一時衝動損壞政府的電子屏幕,但事實上於2015年之前被告人已有一段時間過著奉公守法的生活,他要求法庭莫因被告人的定罪紀錄而將量刑基準提高。被告人的兄長之求情信指出,他支持被告人改過自新,願意聘用被告人於他的餐廳工作,被告人兄長的求情信可見被告人是有家人的支持。馮大律師要求法庭考慮被告人過往並無類同的定罪紀錄。就著本案之企圖行劫案,亦並非同類案件之至嚴重者。 10.法庭於量刑時考慮了本案之案情、被告人的犯案手法。被告人於案中並沒有使用任何武器,按茆廣生一案之量刑指引,就著使用武器之行劫案最低的量刑基準應是5年監禁,被告人於案中沒有使用武器,他企圖行劫事主過程中,他以拳頭襲擊事主的右面頰,事件中,事主右面頰紅腫、觸痛,並沒有蒙受任何金錢損失,法庭認為以本案之案情,經審訊後適當的量刑基準應為三年半監禁。 11.被告人承認控罪,他應得到三分之一之刑罰扣減。至於馮大律師於輕判請求中提出被告人肺部不適,有可能患上肺癆,甚至肺癌。被告人的健康問題並不是可構成減刑的理據,案中除被告人承認控罪外,並無別的輕判理由。 12.按前述原因,就著本案之企圖搶劫罪,法庭判處被告人監禁28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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