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曾景聰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CC 162/2015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5 January 2016.

Case No.HCCC 162/2015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5 Jan 2016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CC 162/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5年第16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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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曾景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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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法官湯寶臣
日期: 2016年1月25日下午12時56分
出席人士: 韋漢熙先生,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伍凱麟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劉林陳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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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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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係被控一項販運毒品罪,涉及毒品係一共七百幾克嘅「冰」毒。被告承認控罪,亦都同意案情。

其實呢件案嘅案情就係好簡單,警方人員喺案發當天嘅晚上,喺旺角廣東道嘅一處地方截停咗被告,亦都搜查佢身上嘅東西,就喺佢手持嘅膠袋裡面搵到控罪所列出嘅毒品。

警員拘捕咗被告。在警誡下,被告話佢只係運送啲毒品,佢唔係話買賣啲毒品嘅。在後來嘅錄影會面時候,被告透露佢犯案嘅背景同埋細節。

根據警方嘅估計,相關毒品嘅零售價係大概三十幾萬鈫。

被告今年30歲,以往佢係並冇犯罪紀錄嘅。

代表大律師喺求情嘅時候指出,被告一直有工作,係同佢母親一齊居住嘅。被告在被拘捕之後,一直係同警方合作,佢亦都係非常後悔。佢後來有向警方提供呢個罪案嘅資料,但係因為時間嘅問題,警方未能夠根據資料去作出進一步嘅行動。

伍大律師將多份嘅求情信呈上畀法庭,希望法庭能夠輕判被告。本席已經係睇咗呢幾封信件嘅內容,包括係被告自己寫嘅,同埋佢父母、牧師所寫嘅信。喺呢一方面,本席都係覺得有啲嘅奇怪,一般牽涉呢一類販毒案件嘅被告,自己都會係吸毒者,亦都會喺十幾二十歲呢個階段已經開始係有刑事紀錄,法庭好少見到一個係到成30歲嘅人,先至去參與呢一啲咁樣嘅販毒行為。當然,年紀大先去運毒嘅人,主要會係因為經濟壓力或者金錢嘅利益,但係睇嚟被告並唔係話有好大經濟方面嘅壓力。如果話佢真係因為頭腦比較簡單,而容易畀人利用去犯案,本席只能夠講就係覺得非常可惜,亦都係可憐嘅。不過,呢一類販毒方面嘅判刑,上訴庭係有指引嘅,相信伍大律師亦都有向被告同埋佢嘅家人係解釋咗。

考慮到有關嘅指引,本席係決定用20年作為刑期嘅基準,呢個已經係可以採用嘅最低起點。本席會給予被告全數三分一嘅扣減,因此刑期係十三年四個月。

被告有意圖去協助警方,亦都有真係提供資料,可惜呢啲資料係並冇太大嘅用處。今次係被告初犯,亦會係第一次面對咁長嘅刑期。整體嚟講,在考慮後,本席會酌情將刑期再減6個月。因此刑期係十二年十個月。

希望被告喺服刑嘅期間,透過懲教署嘅各類課程盡量學習,同埋一開始就要保持良好嘅行為,睇下將來是否能夠爭取比較提早係釋放,再重新做人。

以下即係--呢個就係法庭嘅判刑,結果係十二年十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