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志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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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CC 401/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5年第40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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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 ---------------------- 官: 被告人被控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涉及嘅毒品係一共40.30克嘅「冰」毒。被告承認控罪,亦都同意案情。 案情撮要透露,警方喺案發嘅時間去到天水圍嘉湖山莊一帶進行反毒品嘅活動。後來佢哋見到被告落小巴之後,喺麗湖居近出入閘口嗰度徘徊。警員覺得可疑,就上前去截查。被告曾經想逃跑,但最終都係被警員截停。經過搜查之後,警員由被告嘅褲袋搵到兩個煙盒,其中藏有控罪所列出嘅兩包「冰」毒,警方亦喺被告身上搵到大約三千鈫嘅港幣。 在警誡下,被告向警員講話毒品係佢自己食。在後來嘅錄影會面中,被告喺回答查詢嘅時間指出,搜出嚟嘅「冰」毒係佢用咗港幣3,000鈫喺荃灣買番嚟係自用,佢話佢有毒癮已經超過十年,佢話每日都要吸食1克嘅「冰」毒。佢提到佢以往係汽車修理員,月入港幣大概15,000至到20,000鈫,但係在被拘捕嘅時候已經係失咗業6個月,要靠儲蓄維生。佢話身上搵到嘅錢其實係佢嘅儲蓄嚟嘅。 根據警方估計,當時「冰」毒嘅市值係390鈫一克,而呢一批毒品嘅總市值約為港幣15,000鈫。毒品問題專家就指出,中國人每天吸食「冰」毒嘅份量係0.1至到0.6克,以個中位數嚟到計算,呢一批毒品係可以提供吸食者一百三十幾天之用。 被告今年41歲,佢有多次嘅定罪紀錄,大部分與藏毒有關,以往並冇販運嘅紀錄,最後一次定罪已經係喺四、五年前。 代表被告嘅溫大律師在求情時候指出,被告喺內地有同居女友,個仔都已經成16歲。佢喺香港同家人居住喺天水圍嘅一個單位,而佢嘅兄弟、家姐都係有正常工作。 溫大律師提出兩個主要點:第一係根據指示,今次毒品中嘅三分之二係販運用嘅,佢係幫一個女性朋友順便買番嚟,係佢兩個都係自用;第二點係,被告就住呢個立場並不打算傳召證人或者自己上證人台做證,希望法庭可以根據資料去作評估。本席已經向溫大律師指出,三分一自用呢一個嘅立場,法庭不能就此接納,既然辯方唔提證據,本席只能夠基於面前嘅資料嚟到去做評估。 首先,被告喺1994年已經有藏毒紀錄,到現時已經有二十多年。被告亦都向警員指出佢有十幾年吸食「冰」毒嘅習慣,佢以往亦被判過入戒毒所。喺呢個背景情況之下,本席不能否定佢係長期有吸食「冰」毒習慣嘅人。被告話今次事件中嘅毒品有三分二都係交畀一名女性朋友,但係喺搜屋嘅時間,警方並冇搜到分拆同埋包裝嘅工具;不過,以被告嘅吸食背景嚟講,本席亦都不能排除今次係有部分毒品係自用嘅可能性。 基於案例嘅指引,以整體數量嚟到考慮,本席係會以八年半作為刑期嘅起點,本席先會給予被告因為認罪而得到嘅三分一扣減,刑期變為五年八個月。雖然本席不能排除毒品係有部分自用,但係自用都係犯法,自用亦都有流傳分享嘅風險,呢一方面亦都應該反映喺判刑方面。經過考慮之後,本席係決定將刑期減6個月,變成係五年兩個月。如果係計算番轉頭,咁樣嘅處理其實係比較法庭以30克販運8年起點嘅基準嘅計算都仲係稍為低咗。 無論如何,被告人家庭嘅成員都係正當人士,佢話佢喺內地已經有個16歲嘅仔,今次服完刑之後,相信被告都應該係時候去盡好丈夫同埋父親嘅責任。當然,做唔做係被告人自己嘅選擇。刑期係五年兩個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