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源北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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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15年1月22日15:45時,梁源北(下稱「第一被告」)準備乘飛機到印尼耶加達時,在大嶼山香港國際機場離境大堂近43號登機閘口被海關關員截查,搜身期間,在第一被告纏在腰上的腰封內發現有八包晶狀共重1公斤懷疑「冰」毒品。

Case No.HCCC 352/2015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4 Mar 2016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CC 352/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5年第35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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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梁源北 (第一被告人)
  劉鎮堅 (第二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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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法官胡國興
日期: 2016年3月4日上午11時34分
出席人士: 馬家颿先生,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張秀群小姐,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劉林陳律師行延聘,代表第一被告人
黃錦娟小姐,由彭溫蔡律師行延聘,代表第二被告人
控罪: [1] 至 [2]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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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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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被告人梁源北同埋第二被告人劉鎮堅,喺本席前各自分別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

第一被告人所承認嘅係第一項控罪。罪行詳情指,第一被告人於2015年1月22日,喺香港新界大嶼山香港國際機場,非法販運危險藥物,即內含994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的1.00公斤晶狀固體,該危險藥物俗稱為「冰」。第一被告人亦都承認咗控方所備就關於佢嘅控罪案情,該控罪案情如下,我而家讀出嚟:

1. 2015年1月22日15:45時,梁源北(下稱「第一被告」)準備乘飛機到印尼耶加達時,在大嶼山香港國際機場離境大堂近43號登機閘口被海關關員截查,搜身期間,在第一被告纏在腰上的腰封內發現有八包晶狀共重1公斤懷疑「冰」毒品。

2. 海關關員在現場拘捕及警誡第一被告,第一被告承認由深圳販運「冰」毒到印尼,報酬是11,000元。

3. 在其後的錄影會面中,第一被告承認下列事情:

a)他當時失業,並且欠下人民幣4,000元的債。

b)一個名為「老闆」的人叫第一被告帶一些東西到耶加達,報酬是人民幣10,000元。

c)2015年1月22日早上,「老闆」在深圳一間酒店內為第一被告紮上已放入「冰」毒的腰封,「老闆」給予他港幣1,000元及人民幣1,000元作為零用錢及旅程間的瑣碎開支,另外給予35美元用作抵達耶加達時申請簽證用途。

d)當第一被告到達香港國際機場後,在機場找換店把港幣換作印尼盾。

e)假若第一被告成功到達耶加達,「老闆」會在他抵步之後再給他指示,但他在香港國際機場登機之前便被香港海關截獲。

4. 入境處出入口紀錄顯示第一被告在2015年1月22日10:56時由中國經深圳灣口管制站進入香港。

5. 經化驗後,在第一被告腰封內的八包毒品,內含994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的1,000克晶狀固體,當時的市場零售價是港幣425,000元。第一被告現承認在拘捕時正在販運上述藥物。

第二被告人所承認嘅係第二項控罪。

罪行詳情指,第二被告人於2015年1月22日,在香港新界大嶼山香港國際機場,非法販運危險藥物,即內含990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的994克晶狀固體。第二被告人亦都承認咗控方所備就關於佢嘅控罪案情,該控罪案情如下,我而家讀出嚟:

1. 2015年1月22日15:45時,劉鎮堅(下稱「第二被告」)準備乘飛機到印尼耶加達時,在大嶼山香港國際機場離境大堂近43號登機閘口被海關關員截查,搜身期間,在第二被告人纏在腰上的腰封內發現有八包晶狀共重約1公斤懷疑「冰」毒品。

2. 海關關員在現場拘捕及警誡第二被告,第二被告承認由深圳販運「冰」毒到印尼,會獲得金錢報酬,第二被告人說一切由其他人安排。

3. 在其後的錄影會面中,第二被告承認下列事情:

a)他的朋友叫第二被告帶毒品到印尼。

b)2015年1月22日上午,在深圳一間酒店房間內,一名綽號「大哥」的大陸人,把包在腰封的毒品綁上第二被告的腰間。

c)「大哥」給第二被告35美元,作為抵達印尼時用來申請簽證之用。

d)第二被告從深圳抵達香港。

e)假如他們到達印尼的話,第二被告會打電話給「大哥」尋求進一步指示,電話號碼由一名綽號「老闆」的人提供。

f)第二被告知道此行的任務是運送毒品。

4. 入境處出入口紀錄顯示第二被告在2015年1月22日10:56時由中國經深圳灣口岸管制站進入香港。

5. 經化驗後,在第二被告腰封內的八包毒品是內含990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的994克晶狀固體,當時的市場零售價是港幣422,450元。第二被告現承認在拘捕時正在販運上述藥物。

兩名被告人係喺海關人員嘅同一行動之中被截查及被拘捕的,兩人各自所販運嘅危險藥物同是「冰」毒,而所涉的毒品重量分別不大,而且兩人亦都係舊同學,一齊干犯控罪,從深圳嚟香港過境,試圖將身上嘅「冰」毒帶往印尼,喺此等情況之下,本席認為對佢哋嘅判刑應該係沒有差別嘅。

本案罪名為販運不少於990克純「冰」毒,根據律政司程國雄(譯音)係[1991]年 2 HKLR 125頁,香港特別行政區 Abdallah Anwar Abbas係[2009]年2 HKLRD 437及香港特別行政區譚伊真(譯音)[2014]年3 HKLRD 691第34段等案,上訴法庭定下咗嘅量刑指引,販運大量(即600克起)嘅海洛英嘅量刑指引係適用於販運「冰」毒嘅。販運600至1,200克「冰」毒,刑罰應該係20至23年監禁。以本案販運990克起嘅「冰」毒,量刑基準以算術計算應該約為22年監禁,而且本案涉及攜帶毒品過境,計劃是將毒品帶往印尼,這亦都係所謂國際元素,係加重刑罰嘅因素,可以見於香港特別行政區鍾炳焜,係CACC 85/2014年,係2014年7月2日嘅判決,未經彙編嘅,第9段。喺本案嘅情況之下,增加嘅刑罰應該唔少於兩年監禁。

兩名被告人都係喺1998年喺國內出生,都係家鄉喺廣西,而父母亦都係居住於廣西,佢哋兩位都係現年17歲,但係犯案嘅時候,均係16歲,佢哋喺本港都係冇犯罪前科。張秀群大律師代表第一被告人,而黃錦娟大律師係代表第二被告人向本席求情,要求輕判兩名被告人。兩名被告人都致函法庭,佢哋都係於輟學之後,從廣西到廣州尋求工作,希望能夠賺多啲錢去幫助家人,受唔住賺快錢嘅引誘,干犯咗今次呢件咁嚴重嘅罪行,佢哋亦都道出心中嘅悔意,希望法庭從輕發落。佢哋兩人嘅父母都從廣西嚟到香港呢個法庭度支持佢哋,並且致函法庭求情,盡道佢哋嘅痛心疾首,同埋對疏於管教兒子而造成大錯,責無旁貸,希望法庭可以畀佢哋兒子盡快出獄,以聚天倫。然而販運毒品係好嚴重嘅罪行,被告人嘅身世背景多數係唔能夠構成求情輕判嘅因素,唯一一個最有效嘅減刑因素,就係佢哋承認控罪,應該係獲得三分一嘅刑期扣減。因為兩名被告人犯案嘅時候係年輕,不知輕重,而喺本港亦都係冇犯罪前科,本席認為可以對佢哋網開一面,寬大處理,希望佢哋可以盡快改過自新,重返正途,即只係以21年監禁為量刑基準,呢個已經係包括咗國際元素嘅加刑因素,因為佢哋認罪而扣減三分之一,所以判處每名被告人係14年監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