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盧華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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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在本席前承認三項控罪:第一項控罪,管有危險藥物,涉及毒品是1.89克固體內含1.85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第三項控罪,管有適合於及擬用作吸服危險藥物的器具,即一個「冰壺」;第四項控罪販運危險藥物,涉及毒品是10.87克固體內含4.70克氯胺酮及23.70克草本形態的大麻。至於另外兩項控罪,第二項拒捕和第五項管有攻擊性武器,則留在法庭檔案。

Cites 1 case

Case No.DCCC 934/2015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3 Mar 2016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934/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5年第93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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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盧華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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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沈小民
日期: 2016年3月3日
出席人士: Mr LEUNG Chun-keung,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CHAN Pak-kong,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何梁律師樓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管有危險藥物(Possession of a dangerous drug)
[2] 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Resisting a police officer in the execution of his duty)
[3] 管有適合於及擬用作吸服危險藥物的器具(Possession of apparatus fit and intended for the inhalation of a dangerous drug)
[4]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dangerous drugs)
[5] 管有攻擊性武器(Possession of offensive weap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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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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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在本席前承認三項控罪:第一項控罪,管有危險藥物,涉及毒品是1.89克固體內含1.85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第三項控罪,管有適合於及擬用作吸服危險藥物的器具,即一個「冰壺」;第四項控罪販運危險藥物,涉及毒品是10.87克固體內含4.70克氯胺酮及23.70克草本形態的大麻。至於另外兩項控罪,第二項拒捕和第五項管有攻擊性武器,則留在法庭檔案。

2.案情透露,案發當日晚上時份,警方人員在粉嶺靈山村進行反毒品行動。當時看見被告人形跡可疑,於是上前把他截停調查。警員在被告人所攜帶的斜孭袋裡找到第一項控罪所指的「冰」毒。

3.在警誡下,被告人表示「冰」毒是作自用的。之後,警員帶他返回其住所搜查,首先搜到一個「冰壺」。被告人表示「冰壺」就是他拿來吸服「冰」毒之用。另外亦找到第四項控罪所指的兩種毒品,還有電子磅同多個可再封口的膠袋。在警誡下,被告人表示他向一位叫阿茹的人購買「冰」毒,而他本身並沒有吸服氯胺酮或者大麻的習慣。那些氯胺酮、大麻、電子磅、膠袋,是阿茹當日交給他擺放,而毒品是阿茹賣給別人的,電子磅用來秤大麻和氯胺酮。

4.被告人現年28歲,過往沒有刑事紀錄。辯方律師在求情時向法庭指出,被告人是兼職兩份工作,一份林木散工,另一份洗車工作,兩份工作收入大約有一萬八千元。辯方律師指,被告人今次犯罪純粹因為朋友的誘使之下而吸服「冰」毒。辯方律師進一步交代,關於他所管有的大麻和氯胺酮,律師指被告人是代阿茹將毒品賣給別人。被告人對今次自己所犯的事感到非常後悔,亦表示有決心改過和不再接觸毒品。家庭方面,被告人已婚,育有兩名女兒,分別8歲同4歲,太太沒有工作,是家庭主婦。被告人是家中經濟支柱。

5.就販毒罪而言,辯方律師指,雖然涉及兩種毒品,但大麻份量是相當之少,希望法庭在判刑時撇除不考慮。就辯方律師向法庭提供的大麻判刑指引,律師提及一宗案例陳志文,當中談及如果販運大麻低於500克(A),由法庭酌情處理,500克至1,000克就以8個月作考慮(B),1,000克至2,000克以8至16個月考慮(C)。

6.不過, 陳志文一案經其後另一宗案件而修訂。上訴庭有機會再重新審視陳志文,就陳志文所談及的判刑,在2,000克以下已經作出修改,而2,000克以上則維持不變,有關案例是屯順明(Tuen Shui Ming) (CAAR 12/1994)。現在就這一種大麻的判刑在2,000克以下,最高判刑是16個月監禁。換句話說,把原先A、B、C三個類別剔除,現由一個類別代替。

7.當中其實提到,在2,000克以下的判刑,是指大麻脂(cannabis resin)。案例亦談到,大麻脂同大麻草在藥性方面是有分別。大麻草大約是大麻脂藥力的四分一,因此剛才所講大麻脂的判刑指引—2,000克以下,最高判刑為16個月也需要相應降低。如果以藥性四分一來考慮,適用於在2,000克以下大麻草的量刑,16個月之四分一,即最高是4個月。

8.觀乎本案,涉及的大麻草份量,本席同意並不算太多,如果以有關判刑指引來考慮,刑期並不會很長。如果將這刑期換算為氯胺酮的份量,本席認為對整體氯胺酮的份量沒有多大改變。所以在這情況下,本席考慮販毒的刑罰時,本席會把大麻草撇開不考慮,只集中考慮氯胺酮。

9.就被告人所承認的第一項控罪,管有危險藥物,其實上訴庭在莫祖迪一案也作出判刑指引。如果法庭要把犯事者判處監禁時,考慮刑期是12至18個月。如果有潛在風險,意思是有部分毒品有機會流向他人,法庭便可再加刑,然後再考慮求情因素,把刑期遞減。

10.不過,本席認為被告人所管有的「冰」毒份量並非太多。在這情況下,本席不打算考慮潛在風險。由於份量不多,本席也不打算以12個月作考慮。因為根據莫祖迪一案,上訴庭說如果份量不多,下級法院可以低於12個月作考慮。就本席而言,本席打算以9個月作為量刑起點。

11.至於第三項控罪,管有「冰壺」作吸服「冰」毒之用,本席同樣以9個月作為量刑起點。至於氯胺酮的販運,本席以兩年九個月作為量刑起點。

12.求情方面,其實除了被告人認罪之外,基本上沒有其他有力的求情因素。認罪扣減三分一,第一項控罪同第三項控罪各判監6個月,第四項控罪判監22個月。第一、三項控罪很明顯是同屬一類性質的罪行,因為一個管有,當然要服用,服用當然要找器具,因此,判處同期執行是恰當的。

13.至於第四項控罪,販運危險藥物,性質並不相同,所販運危藥物的類別(氯胺酮)也與他吸服的危險藥物(冰毒)不相同。在這情況下,考慮到總刑期原則,本席頒令第一項控罪6個月當中3個月同第四項控罪的22個月分期執行,所有餘下刑期均是同期執行。總刑期為25個月監禁。

  沈小民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