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穎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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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ted by 2 cases · Cites 2 cases

Case No.HCCC 405/2015[2017] 1 HKLRD 895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0 Mar 2016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CC 405/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5年第40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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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陳穎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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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法官黃崇厚
日期: 2016年3月10日下午2時54分
出席人士: 韋漢熙先生,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余超卓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何葉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搶劫罪(Robbe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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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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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喺裁判法院承認咗一項搶劫罪,被交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判處。

本席喺判處嘅時候考慮咗案件嘅整體情況,包括案件嘅性質同埋情節、被告人嘅個人背景同埋辯方大律師嘅求情陳詞。

本案嘅案情可以簡述如下:喺2015年5月7日凌晨大概三點半,兩名都年逾五十歲嘅女士(林女士同埋羅女士)喺上班途中行經荃灣救護站,林女士嘅頭部被人從後以硬物敲打,佢轉頭回望嘅時候發覺身後有兩名男子,其中一名男子就係被告人。被告人手持一支鐵枝類嘅物體,向林女士嘅頭頂連續打咗兩、三下,令到佢頭破血流。該兩名男子然後走到兩位女事主嘅前面,被告人再以鐵枝打向林女士,搶走咗佢嘅環保袋,袋裡面有一樽水同埋一個袋。被告人亦都以鐵枝打羅女士嘅左臂同埋膊嘅位置,混亂中羅女士嘅身體撞向救護站嘅外牆,身上嘅斜孭袋被被告人搶去。袋裡面有羅女士嘅銀包、身分證、回鄉卡、八達通卡、信用卡同埋存摺,亦都有鎖匙同埋現金九百多元。

事件被一名剛巧駕車經過嘅休班警員目睹,佢落車追截該兩名匪徒。經過一番追逐之後,喺綠楊新邨停車場入口捕獲咗被告人。而另一個劫匪就連同兩名事主嘅財物逃去無蹤。

喺被告人被拘捕之後,喺佢嘅右褲袋被搜出一把刀同埋一部手提電話手機。喺警誡之下,被告人話「阿Sir,畀次機會我喇,我冇嘢做,冇錢先至搵埋發仔,喺屋企搦個鎚仔同埋刀出嚟老笠佢哋」。警員喺救護站外嘅行人路搵到一支鐵枝同埋一個鎚頭,鐵枝就係個鎚頭嘅手柄。兩名女事主被搶去嘅財物後嚟喺綠楊新邨嘅一個花槽被發現。

林女士嘅頭皮被發現有兩厘米嘅裂傷,顱骨就冇骨折,羅女士嘅右額有瘀傷,嘴唇、左手臂同埋左邊胸隙有擦傷,左手臂同埋左肩有觸痛,並冇骨折。

被告人現年31歲,未婚,與父母同住。佢中三程度,曾經任職運輸工人,被捕嘅時候無業。佢有八次定罪紀錄,多次都係涉及與危險藥物有關嘅罪行,曾經被判到更生中心同埋戒毒所,亦都曾經被判十四天監禁。第一次嘅定罪喺2002年,當時因為一項搶劫罪被判社會服務令九十小時,最後一次定罪喺2015年8月因為兩項刑事毀壞罪被判喺小欖精神治療中心接受治療三個月。本案嘅干犯日子早於呢一宗刑事毀壞案件嘅定罪日期。

辯方余大律師求情嘅時候指出,被告人係家中嘅獨子,備受溺愛,過份倚賴他人。被告人熱愛運動,但係學業成績唔好,未能夠升讀中四,之後就流連球場同埋波樓,結交咗不良嘅份子。被告人曾經經營精品店,但係因為租金太貴結業,之後更加沉淪毒海。被告人雖然並非初犯,但係對今次事件有真誠悔意,亦寫咗信表達決心改過。余大律師亦都強調被告人第一時間承認控罪。

本案嘅性質係嚴重嘅,被告人與另一人喺清晨時分搶劫兩位年紀唔輕嘅女士,用硬物襲擊一名女士嘅頭部數下,尤幸傷勢並非十分嚴重。被告人亦都以硬物襲擊另一名女士嘅手臂,喺事件中嗰名女士撞向牆壁,身體多處受傷。本席認為以本案嘅情況而言,案例茆廣生英女皇 [1981] HKLR 610,同埋SJ v Ma Ping Wah CAAR 1/2000兩宗案件分別所述嘅量刑指引係適用嘅。

雖然林女士冇受到更嚴重嘅傷,而且武器喺施襲之後好快就破損,由一個鎚狀變成鐵枝。但係依然係可以令到受襲人腦部受創嘅武器。被告人不只一次以硬物向林女士頭部施襲,行為惡劣,必須嚴懲。被告人亦都以鐵枝襲擊羅女士,羅女士嘅頭部冇受襲,但係事件令佢身體多處受傷,而被告人同另一人一起喺清晨搶劫係法庭必須要顧及嘅。

以林女士嘅事件單獨嚟睇,一個八年半嘅量刑基準係合適嘅。而以羅女士嘅事件嚟睇,量刑基準起碼要有六年。

被告人只係被控一項控罪,但係事件涉及兩名事主,分別被襲擊同埋搶劫,本席顧及咗上訴法庭喺HKSAR v Ngai Yiu Ching(CACC 107/2011)一案中所述嘅考慮原則同埋因素,認為喺同一事件向二人施襲同埋搶劫係加重刑責嘅。本席認為一個九年半嘅量刑基準先至足以反映本案嘅嚴重程度。

辯方余大律師告之法庭被告人嘅精神健康有欠,正在接受治療。雖然被告人嘅精神狀況並無影響佢嘅干犯本案嘅能力同埋罪責,但係要求法庭聽取精神科醫生報告先至作出判處,本席同意,並且命令聽取報告。

報告指出被告人自從2013年開始已經因為有幻聽同埋被逼害嘅妄想而接受精神科治療,情況應該係因為濫藥所致。今次被捕之後亦都被拘留喺精神科中心。被告人一直有服藥,情況有改善。被告人對醫生講喺案發之前佢服用咗毒品,聽到嘲笑佢嘅聲音,叫佢去做,佢於是攞咗鐵通同埋刀同朋友一齊外出,決定打劫。

被告人係喺有意識同埋喺自由意志之下決定進行打劫嘅,呢一點辯方亦都冇質疑。不過被告人嘅精神健康狀況減低咗佢嘅罪責,因此本席認為可以給予被告人多七個月嘅刑期扣減,被告人承認控罪,已經係應該得到三分一嘅刑期扣減。

被告人,請起立。基於上述理由,本席判你監禁五年九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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