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溫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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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015年11月5日,一名警員(PW1)喬裝毒品買家致電被告人,雙方議定好被告人會賣一包氯胺酮毒品給PW1,價錢為1,500港元。大約半小時後,被告人在中環5號碼頭附近交給PW1一包氯胺酮,收取對方1,500元,喬裝顧客的警員馬上表露身分,將被告人拘捕。被告人在警誡下說:「我賣毒品賺好少錢咋。」 (控罪一)

Case No.DCCC 1124/2015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7 Mar 2016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1124/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5年第112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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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溫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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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 區域法院法官林偉權
日期 : 2016年3月17日上午10時18分
出席人士 : 律政司高級檢控官潘藹蓮小姐,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何偉健先生,由葉謝鄧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 [1] 至 [2]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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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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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被告承認兩項販運危險藥物罪。

案情

2.2015年11月5日,一名警員(PW1)喬裝毒品買家致電被告人,雙方議定好被告人會賣一包氯胺酮毒品給PW1,價錢為1,500港元。大約半小時後,被告人在中環5號碼頭附近交給PW1一包氯胺酮,收取對方1,500元,喬裝顧客的警員馬上表露身分,將被告人拘捕。被告人在警誡下說:「我賣毒品賺好少錢咋。」(控罪一)

3.控罪一那包毒品被驗出為13.10克粉末,含9.77克氯胺酮。

4.警員在被告人兩隻鞋內再搜到合共九包氯胺酮毒品,這九包毒品後來被驗出為合共有54.30克粉末,含30.58克氯胺酮。被告人向警方承認那些是氯胺酮毒品,他替人送貨。(控罪二)

5.回到警署,被告人向警方說他賣毒品給人,大包的收取1,500元,小包的收取500元,每賣出一包毒品,他可賺得100元,他每日可做大約六宗毒品交易,被告人說他是獨自行事的。

6.警方估計本案的所有毒品街頭價值約為港幣5,200元。

案底

7.被告人現年30歲,他在2008年4月及9月有兩次定罪的紀錄,都涉及管有危險藥物,分別被判罰款及感化。

求情

8.辯方律師說被告人有中三教育程度,他當了多年玻璃安裝工人,但在2015年失業,難以找回相同的工作,被告人有父母及兄姊,但他不和親人一起居住,被告人是和女友同居。被告人打算在2016年底和女友結婚,需要花錢,在經濟壓力下,他受不良朋友唆使,才犯上本案,替人販毒。律師指被告人以前並無販毒紀錄,他過往只有兩次藏毒紀錄。律師說被告人吸毒已有十年。律師說被告人是替一名叫大頭的人販賣毒品,每次所賺不多。律師叫法庭盡量輕判被告人。律師呈上幾封求情信,分別是被告人及他的親人與及未婚妻所寫,眾人都叫法庭給被告人一次機會,對他輕判。

判刑

9.上訴庭在許守城案定下販運氯胺酮毒品的判刑指引,販運1至10克(以純度計)的氯胺酮毒品,判刑起點為2至4年監禁,販運超過10克但不超過50克的氯胺酮毒品(以純度計),判刑起點為4至6年監禁。控罪一涉及的氯胺酮毒品純度為9.77克,本席認為此項控罪的判刑起點應為三年九個月監禁,被告人認罪,可獲三分一寬減,控罪一的判刑為30個月監禁;控罪二涉及販運30.58克純度的氯胺酮,判刑起點應為5年監禁,被告人認罪,可獲三分一寬減,控罪二的判刑應為40個月監禁。

10.控罪一及控罪二合共涉及40.35克純度的氯胺酮,總判刑起點應為五年半監禁,被告人認罪,可獲三分一寬減,兩項控罪的總認罪刑期應為44個月監禁。本席下令控罪一的30個月刑期,其中4個月須和控罪二的40個月刑期分期執行,兩罪的總認罪刑期便成為44個月。

( 林偉權 )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