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王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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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015年6月11日晚上10時30分左右,香港仔海怡路12A號海怡西商場地下49B號鋪,日本城的職員點算店鋪的現金,把港幣$10,493.10放進一個藍色尼龍拉鍊袋,然後把錢袋放在收銀櫃檯下面的木櫃內。其後職員從正門入口離開店鋪,並把鐵閘鎖好,但店鋪後方有兩度逃生門,其中一度門沒有上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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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032/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5年第103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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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 2.2015年6月11日晚上10時30分左右,香港仔海怡路12A號海怡西商場地下49B號鋪,日本城的職員點算店鋪的現金,把港幣$10,493.10放進一個藍色尼龍拉鍊袋,然後把錢袋放在收銀櫃檯下面的木櫃內。其後職員從正門入口離開店鋪,並把鐵閘鎖好,但店鋪後方有兩度逃生門,其中一度門沒有上鎖。 3.翌日上午10時左右,職員打開收銀櫃檯下面的抽屜,發現錢袋不翼而飛,於是報警。 4.閉路電視顯示,於2015年6月11日被告人非法進入日本城,走到收銀處,並翻看收銀櫃檯的物品。直至2015年7月9日下午4時許,警員巡邏時看見被告,發現他的容貌與上述閉路電視顯示的竊匪容貌相似,於是向被告進一步調查。 5.被告在警誡下承認,於2015年6月11日「入咗日本城攞咗啲錢」。被告作為侵入者進入日本城,並在該處偷去錢袋,事後錢袋沒有被起回。 6.被告現年32歲,過去有7項刑事定罪紀錄,包括3項盜竊罪,最後在2013年9月9日因干犯盜竊罪被判監4個月,緩刑2年。被告在2015年6月11日干犯本案,已違反上述的緩刑令。 7.林大律師求情指出,被告坦白認罪,原先本案被告獲擔保等候審理,但被告早已放棄擔保而被拘押至今,顯明被告早有悔意,打算認罪。案發時被告是因看見門沒有上鎖才趁機入內盜竊,並非早有預謀或計劃,被告亦沒有攜帶任何爆竊工具。案發約晚上11時許,亦非凌晨時分。林大律師進一步指出,被告因經濟拮据才犯案,現在亦無法補償該一萬餘元。至於違反緩刑令,該2年之緩刑令被告已遵守至只餘約3個月,被告坦白認罪,望予以輕判。 8.入屋犯法犯罪為嚴重罪行,上訴法院在多宗案件中表明,涉及非住宅單位可予2½ 年監禁為量刑起點。林大律師指出,被告只是趁機行事,可是被告在晚上11時許犯案,鋪內並無其他人士看守,任何人士進入後顯然知道自己為侵入者,被告並非單純一般趁機而行的竊匪。但無論如何,被告坦白認罪,被告亦並非撬門而入或帶備工具犯案。 9.考慮所有案情及各求情理由,經考慮後可予2年3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認罪後,減為18個月。至於緩刑令,被告在緩刑期內犯案,並無理由不予執行,但考慮到整體量刑原則,經考慮後本席認為總判刑為20個月是合適的。因此,判刑如下: 第一項控罪:判以18個月監禁,另須執行案件E/2926/13的緩刑令,但當中只2個月須分期執行。 因此,總判刑為20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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