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立得 Wong Lap Ta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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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015年10月13日下午5時許,警員在上水河上鄉路看見被告在一輛私家車旁形跡可疑。警員截查被告。警員在被告身上找到車牌號碼HX1046的車匙。被告承認該車是屬於他的。警員搜查該私家車,在車內找到下列物品:

Case No.DCCC 25/2016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5 Apr 2016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25/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6年第2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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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黃立得 WONG Lap-ta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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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
日期: 2016年4月5日
出席人士: 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李庭偉先生,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鄧子楷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許享明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dangerous dru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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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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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承認一項販毒罪,被判罪名成立。

控方案情

2.2015年10月13日下午5時許,警員在上水河上鄉路看見被告在一輛私家車旁形跡可疑。警員截查被告。警員在被告身上找到車牌號碼HX1046的車匙。被告承認該車是屬於他的。警員搜查該私家車,在車內找到下列物品:

(1)一個錢包,內有一張紙巾。紙巾包著一個載有毒品的膠袋,毒品是27.9克混合劑,內含22.6克海洛英鹽酸鹽;

(2)另一個錢包,內有一個膠袋,內有十三個(用膠紙包裝的)小包,共有十三片內含0.16克咪達唑侖片劑、八個(用膠紙包裝的)小包,內有1.55克混合劑,內含1.24克海洛英鹽酸鹽和兩個(用膠紙包裝的)小包,內有0.19克混合劑,內含0.15克海洛英鹽酸鹽;

(3)一個可再封口膠袋,內有:

(a)一飲管小包,內有0.23克混合劑,內含0.09克海洛英鹽酸鹽;

(b)一飲管小包,內含0.18克晶狀固體,內含0.17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

(c)一個膠袋,內有兩碎片,含有9毫克咪達唑侖的片劑;

(d)一個膠包,內有0.07克混合劑,含有微量的海洛英鹽酸鹽;

(e)兩個(用膠紙包裝的)小包,內有兩片內含0.02克咪達唑侖的片劑。

3.這錢包亦有一張捲起的紙、一張錫紙、現金$2,600元、一個金屬盒,內有一疊紙(後得知是二十張)和一疊膠包裝紙(後得知是五張)。

4.被告在警誡下說車內的毒品是自用的。

5.被告其後在收押所,於10月20日和21日分別排出:

(a)一個(用膠紙包裝的)小包,載有四片內含0.04克咪達唑侖的片劑;

(b)兩個(用膠紙包裝的)小包,載有0.44克混合劑,內有0.33克海洛英鹽酸鹽。

6.被告在警誡錄影會面中指稱:

(1)在汽車(HX1046)內和由被告所排出的毒品,全部都是自用的;

(2)被告在10月13日被捕前,把數小包毒品放在口中,因為被警察截查而吞了;

(3)被告用綜援金及朋友借款來買毒品。

7.警方專家估計,涉案的毒品約值二萬三千七百多元。

8.涉案的毒品總共的份量是:

(1)30.38克混合劑,內含24.41克海洛英鹽酸鹽;

(2)十九片含有0.22克咪達唑侖的片劑;

(3)兩碎片內含9毫克的咪達唑侖的片劑;及

(4)0.18克晶狀固體,內含0.17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俗稱「冰」毒)。

求情理由

9.被告現年53歲,無業,倚靠每個月$3,000元的綜援生活。被告承認控罪,亦聲稱涉案的海洛英當中一半是自用的,而其他毒品,即少量的「冰」毒和咪達唑侖的片劑,全部都是自用。於此,本席查問辯方大律師會否要求紐頓聆訊,答案是不需要。

10.辯方說被告的母親和妹妹今天都在法庭上支持被告。被告的母親說被告是眾多兒女中最孝順的兒子。在法庭的查問下,辯方大律師說被告把一半的綜援金交給母親,而在現場找到的$2,600元現金中,$1,000元是被告向朋友借貸,而其餘款額則是綜援金。辯方亦說被告購買那些毒品時已經是有膠紙包裝,不過辯方大律師並沒有指示,為何被告另外管有其他在鐵盒中的膠紙和紙張。辯方希望法庭能夠給予被告較大的刑期扣減。

判刑

11.本席並不相信在被告車上找到的$2,600元款項全部都是綜援金和借款。被告無業,而且管有現金$2,600元,但亦同時管有市值約為二萬三千七百多元的毒品。被告是吸毒者,而自稱一半的海洛英是自用。本席並不信納這一個說法。在包裝上,那些咪達唑侖的片劑、一些海洛英,都是用膠紙包裝;「冰」毒則載在飲管小包。被告在稍後時間所排出的三小包毒品都是用膠紙包裝。涉案的海洛英最大包是在一個錢包中找到,載在一個可再封口的膠袋之內,總共有22.6克海洛英鹽酸鹽。

12.在本案而言,涉案的毒品是混合種類的毒品,但本席為了方便刑期的計算,決定採用統一綜合的方法,而且以海洛英作為主軸。

13.被告從1981年開始總共有十六項定罪,當中十一項是涉及毒品罪。被告在2014年12月因為藏毒罪而被判入獄8個月,連同另一宗毒品案,因而總共入獄12個月。被告在2015年7月中出獄,不出三個半月便干犯本案。

14.被告最實際的求情理由是承認控罪,這樣令他有三分一的刑期扣減。一般而言,販運10克至50克海洛英,刑期起點是5年至8年。另一方面,被告亦管有其他毒品可作販運用途,刑期亦可以稍作調高,作為一種綜合的處理方法。

15.本席考慮到各項因素,而本案涉及24.4克海洛英鹽酸鹽(就算只計算那一大包海洛英,其重量亦達到22.6克),以及其他少量毒品,本席決定以五年九個月作為起點,因為被告的認罪,而減至46個月。另一方面,本席接納辯方所言,有一些毒品是被告自用之說(當然本席並不接納一半自用的說法),因此本席酌情把刑期減免3個月,即是說本席判被告入獄總共43個月。

  陳廣池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