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嚴俊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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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案被告人嚴俊邦,於本席席前承認案中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案發於2015年8月11日,案件涉及內含22.63克氯胺酮的66.70克粉末。

Cites 1 case

Case No.DCCC 974/2015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8 Mar 2016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974/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5年第97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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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嚴俊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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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陳仲衡
日期: 2016年3月8日上午9時52分
出席人士: Mr Sher Hon Piu,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Chan Chung,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黃與黃法律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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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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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案被告人嚴俊邦,於本席席前承認案中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案發於2015年8月11日,案件涉及內含22.63克氯胺酮的66.70克粉末。

2.案發當天,警員於香港新界元朗大旗嶺近燈柱VA7944巡邏時,發現被告人形跡可疑。警員截停被告人,並對他搜查。

3.搜身後,於被告人的黑色斜孭袋內發現一黑色膠袋。警員於黑色膠袋內進一步發現5個透明可再封膠袋,載有共64個較小的透明可再封膠袋,載有66.70克粉劑含22.63克氯胺酮。警員以販運危險藥物罪,拘捕被告人。

4.被告人警誡下承認,他每次收取港幣500元為別人運送 “K”。被告人承認他因缺錢,所以為一名叫阿文的男子辦事,他要求警員給他機會。被告人承認 “K” 即危險藥物氯胺酮。

5.以2015年8月份氯胺酮的平均零售價為每克129元計算,若於2015年8月把案中的氯胺酮毒品於街頭售予濫藥人士,可售賣得港幣8,604元。

6.被告人承認,於案中關鍵時間,他管有案中的氯胺酮毒品作販運用途。

7.被告人之刑事定罪紀錄指出,他於2007年因管有危險藥物罪,被法庭判以8個月監禁。

8.被告人現年29歲,於香港出生,曾接受中三教育。被告人曾從事裝修工人、雪糕店職員、廚房職員等工作,案發時無業。被告人有吸食氯胺酮毒品之習慣及患有哮喘病。被告人是一離婚人士,他與前妻育有一現年7歲的女兒,女兒現與前妻於澳門生活。被告人與父母於元朗居住。

9.辯方陳大律師於輕判請求中指出,被告人的父母於庭上支持被告人。被告人的父親是一裝修工人,而母親則是一售貨員。陳大律師指出,被告人的女兒與被告人前妻於澳門生活,被告人前職為廚房工人,月入約15,000元。被告人與前妻的協議是被告人須每月給予前妻10,000元作為前妻及女兒的生活費。此外,被告人亦會每月給予父母3,000元作生活費。陳大律師指出,案發時被告人無業。就著案中販運危險藥物罪,被告人承認控罪,表現悔意,且節省法庭及證人的時間。被告人承認控罪,亦代表他放棄所有脫罪的機會。

10.陳大律師指出,按上訴庭的量刑指引,以本案氯胺酮毒品數量計算,量刑應為4至6年監禁。他要求法庭考慮被告人並無販運危險藥物定罪紀錄;事實上,被告人於被捕時,他已坦白向警員承認控罪及交代案情,他向警員提及他的報酬、指使他犯事的阿文及阿文的聯絡電話等等資料。辯方律師亦早已去信司法常務官表示被告人於本案將會認罪。案中被告人是為著500元酬勞而干犯控罪,被告人收到阿文的指示,取得案中的危險藥物,但於收到進一步指示如何處理危險藥物前,他便已被警方拘捕。被補後,被告人一直被扣押至今。他仍未收到阿文承諾給予他的報酬。被告人於拘捕現場已透露他犯案的原因,被告人因失業,面對著財政壓力。可能因被告人的教育程度及意志軟弱,他無知地干犯案中控罪。被告人的父母對被告人的情況十分擔心,他們出庭希望給予被告人一些支持。陳大律師要求法庭考慮被告人承認控罪,他並沒有任何類同紀錄,及被告人的背景資料,而對被告人輕判。

11.法庭於量刑時,考慮了本案的案情、毒品的性質及其數量、被告人的背景資料及辯方的輕判請求。

12.被告人是一現年29歲的成年人,過往被告人亦曾因管有危險藥物罪而被法庭判以監禁,被告人應清楚明白販運危險藥物是一嚴重的罪行。本案涉及22.63克氯胺酮毒品。根據上訴庭於許守城([2000] 1 HKLRD 1)一案,就著販運氯胺酮毒品的量刑指引:販運10至50克氯胺酮毒品,經審訊後,適當的量刑基準應是4至6年監禁。本案涉及22.63克氯胺酮毒品,法庭認為,經審訊後,適當的量刑基準應是四年半監禁。被告人承認控罪,法庭給予被告人認罪一貫應得的三分之一刑罰扣減,將刑罰下調至3年監禁。案中除被告人承認控罪外,並無別的輕判理由。

13.按前述原因,就著本案之販運危險藥物罪,法庭判處被告人監禁3年。

( 陳仲衡 )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