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於本席面前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相關的危險藥物為997克的混合物,內有792克氯胺酮,估計零售市值為港幣十二萬五千多元。
2014年7月23日,警員在觀塘港鐵站的一個出口截停一名男子,在他手持的一個膠袋中搜出上述的氯胺酮。調查後得知,該些氯胺酮和被告人有關。2014年7月25日,警察於被告人位於將軍澳的寓所附近拘捕被告人。警誡之下,被告人承認他和該名男子一起販毒,他負責將毒品帶進香港,然後交給該名男子分發。被告人於其後和警員的錄影會面中,承認他於2014年7月23日早上由內地將該些毒品經羅湖管制站帶進香港,然後在大埔墟港鐵站將毒品交給該名男子。
被告人現年23歲,於香港出生,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被告人和他的女朋友都寫信給法庭,說被告人現在已經十分後悔,希望法庭給他機會,予以輕判。代表被告人的陳大律師亦指出,被告人是一名運輸工人,每月賺取約一萬多元,但也將其中的五六千元供養父母。而從他坦白認罪可以反映他的悔意,希望法庭能夠在判刑指引的範圍之下盡量輕判。
販運危險藥物是極其嚴重的罪行,就不同種類的毒品,上訴法庭訂下了不同的判刑指引,而判刑的輕重是和販運毒品的份量掛鉤。在許守城一案中([2009] 1 HKLRD 1),上訴法庭就販運氯胺酮的判刑訂下指引,若販運氯胺酮的份量介乎於600至1,000克之間,判刑起點應該是12年至14年的監禁。
上訴法庭為販運危險藥物所訂下的判刑指引,目的是要收阻嚇作用,以阻止危害社會的毒品流入市場。所以,一般的求情理由,例如經濟問題、年輕或者初犯等,都不應該獲得減刑。
在本案中,以販運792克氯胺酮的份量來說,考慮到被告人的情況,本席認為,適當的判刑起點是十二年另九個月的監禁。
另外,本案涉及跨境販毒的元素,法庭需要考慮加重刑罰,本席考慮上訴法庭在鍾炳焜(CACC 85/2014)一案所訂下的指引,適當的加刑應該超過1年。但本席考慮到本案的特殊情況,即可以證明被告人跨境販毒的只是被告人自己的招認。在這個情況之下,本席認為,適當的加刑應該減至6個月。
如果被告人於審訊後被定罪,刑期應該會是總共十三年半的監禁。因為被告人認罪,可以獲得三分之一的扣減,刑期減為監禁9年。
(下午3時09分至3時15分之聆訊毋須謄寫)
官:係,對唔住,咁多位。
MR CHAN:係。
官:就叫番你哋返嚟,因為我係嗰個--即係判刑嗰個計算嗰度係有錯誤。
MR CHAN:係。
MR NG:唔。
官:咁就我嘅判刑係,首先個判刑起點,如果未計加刑因素就十二年另九個月。
MR CHAN:係。
官:咁加刑半年就應該係十三年另三個月。
MR CHAN:啱。
官:但係我就講咗十三年半,或者我...
MR CHAN:係,係,係。
官:即係審訊之後十三年半,所以呢度應該係修正番,十三年另三個月。
MR CHAN:係。
MR NG:唔。
官:咁而十三年另三個月嘅經考慮認罪之下嘅折扣,應該最尾係八年另十個月。
MR CHAN:啱。
官:並非9年。
MR CHAN:啱。
官:我喺呢度係更正。
MR CHAN:係,好,知道。
MR NG:係,知道。
官:係,唔好意思,咁多位。
MR NG:係,知道,知道。
MR CHAN:唔緊要,係,okay,明白。
MR NG:好,唔該晒。
MR CHAN:唔該。
官: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