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永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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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 李永光 )就一項「不小心駕駛」定罪不服,提出上訴。本席在聆訊後已駁回上訴,以下是所持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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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82/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6年第82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傳票2015年第38208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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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理由書 1.上訴人(李永光)就一項「不小心駕駛」定罪不服,提出上訴。本席在聆訊後已駁回上訴,以下是所持的理由。 2.本案是「一對一」的情況。一名休班警員(PW1)在北角七姊妹道橫過馬路時,看見上訴人所駕駛的七人車以高速向他駛來,PW1立即轉身,以雙手作推開該車的動作。結果PW1被彈開兩米,坐在地上。上訴人的說法則是當時他的私家車已完全停定,但PW1雙手推向他的車令他倒地。 3.代表答辯人的高級檢控官關百安在其陳詞大綱中對案情作出簡介,本席基本沿用如下:
裁判官的裁斷 4.裁判官裁決控方第一證人證供清晰肯定,沒有迴避,沒有內在不可能或矛盾地方。在被盤問時,他能夠清晰準確地回答辯方的問題,亦沒有誇大或歪曲事實。裁判官裁定控方第一證人證供誠實可靠,接納他的觀察準確。 5.裁判官認為上訴人當日未有謹慎及專注留意馬路上橫過馬路的行人(控方第一證人)而沒有適當距離停車,相反在距控方第一證人的1米的距離繼續很快向證人駛去。 6.裁判官亦認為唯一及合理推斷是上訴人之汽車撞倒控方第一證人,令他彈後2米。 7.對於上訴人的證供,裁判官認為他當時根本沒有好好觀察現場情況,其觀察大有問題而極不準確。雖然如此,上訴人仍然堅稱他轉入七姊妹道時馬路上並沒有行人,裁判官認為他的證供矛盾,認定他不誠實也非可靠。 8.裁判官也認為上訴人說控方第一證人的雨傘脫手,未能停步然後用雙手按著他的汽車之說法離奇荒誕。他更認為這說法非常不合理,除非控方第一證人是勒索上訴人的騙徒,但辯方沒有這樣指出。 9.至於控方第二證人,裁判官認為他的觀察有問題及極不準確,故此不予他的證供任何比重。 上訴理據 10.上訴人在他的表格101內列出了4項上訴理由:
本席作出的考慮 11.裁判上訴是以「重審」方式,依據原審裁判官席前的證供進行。案例周時斌訴香港特別行政區本席認為就案情事實,上訴庭須顧及原審裁判官有耳聞目睹証人作證的優勢,上訴庭不能依賴書面謄本認定證人是否可信可靠:案例Raymond Chen v HKSAR。就某證人是否可信可靠,純在原審裁判官決定的範疇內。但若原審裁判官所作的事實裁斷不合情理、不合邏輯、有固有可能性;或原審裁判官在處理證供時就重要事項作出錯誤引述、或有遺漏、或不曾作出考慮分析,定罪是不妥穩的。 12.雖然上訴人提出4點上訴理由,但其實理由(3)及(4)只是一般的上訴理據,當中並沒有什麼具體的上訴理由。 13.至於上訴理由(1)及(2)則涉及裁判官在庭上耳聞目睹控方第一證人和上訴人的證供所作出的裁斷。 14.控方第一證人和上訴人的證詞時對立的,南轅北轍。裁判官經考慮後接納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自然也拒絕了上訴人的證供。 上訴理由(1) 15.上訴人認為原審裁判官應該質疑控方第一證人的證詞,他認為控方證人未能說出他當時的行車速度,又未能說明當他的汽車撞到控方第一證人雙手時他的車是煞停又或向前行。 16.本席認為上訴人的指控不合理,控方第一證人在橫過馬路時被上訴人的汽車撞過來,突如其來,他只是作出下意識的閃避,在這情況下難以要求他能準確道出或估計上訴人汽車當時的車速。即使在碰撞那一剎那,有沒有煞停也未必能清楚記得。裁判官沒有因此質疑控方第一證人的證詞是可以理解,也是合情合理。 17.此上訴理由不成立。 上訴理由(2) 18.上訴理由(2)指裁判官不適當地拒絕接納上訴人之供詞。本席重申除非發現有明顯錯誤,否則這完全是在裁判官決定的範疇內。 19.上訴人指裁判官批評他的說法荒誕令他摸不著頭腦。但裁判官認為上訴人指他的汽車停車後,控方第一證人因雨傘脫手未能停步,然後衝過來雙手按著上訴人汽車是荒誕本身是合理也是客觀的說法,沒有什麼令人摸不著頭的地方。正如答辯人陳詞指出,上訴人這說法是不合常理及有內在不或然性。根據上訴人在庭上所繪畫的草圖(P1g),控方第一證人在事發當時在他車頭左邊,似乎沒有可能被撞倒。在這樣的情況下,PW1根本不會突然拋開手上的雨傘然後雙手推向汽車令自己倒地。 20.答辯人又指出根據上訴人在庭上繪畫的另一草圖(P1f),他聲稱他前方的方向並沒有行人,如果這屬實,控方第一證人必然是以高速奔跑過馬路,但辯方從來沒有向控方第一證人指出事實如此。 21.本席完全同意答辯人的分析。 22.雖然上訴人亦指裁判官不應以他作供時沒有提及有望倒後鏡一事來裁斷他的說法有矛盾或不合理之處,上訴人認為他轉入模範里時有沒有望倒後鏡只是瑣事,並不重要,也不是案件爭議之處,但無論如何上訴人也不是說他有檢查過後鏡,他只是說即使沒有檢查也不重要。本席因此看不到裁判官的分析如何對上訴人不公。裁判官依據上訴人聲稱轉入模範里時後方及前方也沒有車,但另一方面他卻沒有檢查中間和左右兩側倒後鏡,認為他自相矛盾,亦進一步質疑他所指當時沒有行人的說法是自然不過,合情合理。 23.上訴理由(2)不成立。 24.由於主要上訴理據不成立,本席認為裁判官的裁斷沒有出錯,定罪完全沒有不安全或不穩妥的情況。 命令 25.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關百安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