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葉茘平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89/2016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7 April 2016.

1. 上訴人在裁判法院被控一項「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被裁判官朱仲強裁定罪名成立。在原審時上訴人有律師代表,在上訴時上訴人則作出自辯。

Cited by 1 case

Case No.HCMA 89/2016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7 Apr 2016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 89/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6年第89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5年第3901號)

---------------------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葉茘平  

---------------------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2016年4月27日
判案日期: 2016年4月27日

判 案 書

1.上訴人在裁判法院被控一項「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被裁判官朱仲強裁定罪名成立。在原審時上訴人有律師代表,在上訴時上訴人則作出自辯。

控方案情

2.控方案情指,上訴人將一把刀架在控方第一證人的頸部位置,刮傷他的頸部。當時辯方的辯護理由是控方第一證人自己弄傷自己,上訴人完全沒有將刀架在他的頸部位置。

3.在原審時控方第一證人供稱自己是上訴人的丈夫,案發時他們正在辦理離婚訴訟程序。在此情況下,裁判官亦適當地告知控方第一證人他可以申請豁免作供,但控方第一證人決定作供。

4.控方第一證人供稱,案發時他在牀上入睡,與上訴人同睡一牀,兒子睡在牀中間。控方第一證人因上訴人起牀往廚房而被弄醒,他見到上訴人從廚房回來時,她的右手持有一把刀,並質問他是否會將屋出售。控方第一證人稱他自己下牀,上訴人將刀架在他的左頸。當時這把刀與控方第一證人有接觸,並維持了數秒鐘,但他聲稱忘卻了刀的哪一部分與他有接觸。接着控方第一證人請上訴人放下刀,否則會報警,而上訴人則叫他報警。控方第一證人稱在案發前,他的頸部沒有傷痕。控方第一證人亦稱他們的兒子是由他撫養的,他仍然深愛着上訴人,否認自己有用刀割自己的往史,他亦有道出與上訴人之間的問題曾多次要求警方協助。在事發前一天,上訴人曾經被送往醫院急症室,控方第一證人否認事發前曾要求與上訴人發生性行為,亦否認因此令上訴人一手抱兒子,一手握着刀來保護她自己。控方第一證人稱自己在國內有物業,房價全由他支付。

5.控方第二證人是一名當時到達現場的警員。他奉命拘捕上訴人,經警誡後上訴人說「無嘢講」。控方第二證人亦確認其同僚曾經到過現場,但不知詳情。到達現場時,控方第二證人見到上訴人手持着一把刀,另一手抱着其兒子,表現冷靜,上訴人合作地放下刀。控方第二證人供稱,上訴人說她是用刀自衞及保護兒子。

6.控方證人作供完畢後,上訴人選擇作供。

辯方案情

7.上訴人的證供指,她在養父母的指令下與控方第一證人結婚。當時她的養父母以為控方第一證人是香港人,但到達香港後上訴人感覺他不是本地人士,她不願意與他在香港結婚。當時,控方第一證人表現得暴躁,並撞向一部小巴。在這情況下,上訴人才答應下嫁,希望待控方第一證人的心情平復下來之後才離婚。但控方第一證人不肯離婚,並強迫她要有小朋友,他又帶她往菲律賓,並把她關押,因要給一小朋友餵人奶才能折返。上訴人指她與控方第一證人在國內有物業,房價是由各人支付一半。上訴人指控方第一證人患有痛風症,服藥後令他的脾氣暴躁,經常打駡家人,她便帶兒子返回國內,但她遭養父母從樓梯推下,又把她關進精神病院。

8.上訴人返回香港後,在事發前一天,她因遭到家暴而報警。事發日凌晨,控方第一證人不希望離婚,想與她再生另一個小朋友,因此上訴人便抱着兒子。控方第一證人將上訴人的衫撕爛,於是上訴人到廚房取刀並坐在牀上。控方第一證人搶了她手持的刀,上訴人說她要求控方第一證人報警。上訴人稱控方第一證人經常放刀在他自己的頸上並刮傷自己,每一次都誣捏是上訴人造成的。今次亦如是,控方第一證人搶了上訴人的刀並割傷自己頸部,造成傷勢後,再把刀交回給上訴人。

9.上訴人指她與控方第一證人在2015 年11 月11 日已經簽字離婚,但控方第一證人仍然希望與她性交生育小朋友。在盤問時上訴人承認她曾經在國內做陪酒工作,控方第一證人以為她很有錢,並在她國內之保險箱取走了2 萬元人民幣。上訴人否認將刀架在控方第一證人的頸上。

10.上訴人作供完畢,裁判官聽完律師陳詞後作出分析。裁判官有適當提醒自己相關的法律觀點,在裁斷陳述書可以見到裁判官分析各證人的證供。裁判官認為上訴人的說法是不合理的,並已詳細地在裁斷陳述書第 18 段作出分析,本席不在此贅述,上訴人的證供最終是不被裁判官接納的。

11.裁判官考慮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後,認為他是老實中肯的證人,接納當時上訴人將刀架在控方第一證人的頸部,令致到他受傷。因為當時情況有些混亂,所以也造成控方第一證人左上手臂受傷。裁判官亦知道雙方的關係不是良好,他要小心處理雙方的證供。裁判官亦提醒自己控方第一證人會否因為雙方關係或其他利益,令控方第一證人作供時不中肯。考慮了各種情況後,裁判官仍然接納控方第一證人為一個忠實的證人。

裁決

12.在上訴時法庭已安排普通話翻譯員協助上訴人進行上訴,但上訴人在本席席前表示不需要翻譯員的協助。本席亦從上訴人的口中確認,她選擇用本地話來進行上訴。

13.上訴人再次指出控方第一證人是不可信的。上訴人指當日她是沒有用刀刮傷控方第一證人,事實是控方第一證人不讓她外出,當警員來到的時候,她是抱着兒子並手持着刀來保護自己和兒子。上訴人亦提及到她曾被控方第一證人帶往菲律賓大約兩年,不讓她離開,要她聽從控方第一證人的指示。

14.上訴人指她是沒有用刀括傷控方第一證人,控方第一證人慣常用刀括傷自己頸部而誣捏上訴人,上訴人聲稱今次事件亦是這般做法。

15.其實上訴人所提出的上訴理由,裁判官已作出處理。裁判官在分析後,認為上訴人的說法是不合理的,裁判官亦已解釋清楚明白,本席無須再贅述。

16.最主要的是當時控方是否有足夠證據來指證上訴人的罪行,相對本席而言,裁判官是有較優先的位置,可見到各證人作供及答問題時的情況,從而判斷證人是否誠實可信。

17.本席是依賴庭上各證人的口供,認為有足夠證據來支持控方的指控,亦認為控方第一證人道出的事項是合情合理。控方第一證人指當時自己正在睡覺,因上訴人起牀去廚房而被弄醒。上訴人用刀架在控方第一證人的頸部問他是否會把屋出售,這是雙方不愉快的事情,亦是上訴人所關注的事項,因上訴人在庭上指出她是有支付金錢去購買房屋的,因此控方第一證人的口供可以被接納為事實。在這情況下,本席認為裁判官的分析沒有犯錯,本席看不到有任何理由可以推翻裁判官的裁定,因此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杜麗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黃俊軒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席。

Cited by 1 case

Other judgments that cite this ca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