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T.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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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No.HCCC 353/2015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4 May 2016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CC 353/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5年第35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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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T.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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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法官潘敏琦
日期: 2016年5月4日上午11時32分
出席人士: 鄭淑儀小姐,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梁振強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杜偉強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至 [2] 及 [6] 至 [7] 及 [9] 至 [10] 強姦(Rape)
[3] 至 [5] 及 [8] 製作兒童色情物品(Making child pornograph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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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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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格蒙特 佛格伊德(Sigmund Freud)講過,「我認為喺一個人嘅孩提時期,冇乜嘢需要比父親嘅保護來得更強烈」,英文係 “ I cannot think of any need in childhood as strong as the need for a father's protection.”

被告你不但冇好好盡自己嘅責任保護個女,相反地,你從佢5歲開始就向佢伸出魔抓,多次將佢強姦--(唔好擰頭),直至到佢8歲為止。此外,你仲有幾次用相機,用手機拍攝,亦都試過畀佢睇一啲色情雜誌荼毒佢。呢啲淫穢嘅照片,你喺畀個女睇完之後就刪除咗,話驚畀人知。係事後警方喺用一啲流動法證軟件先至可以修復番呢啲照片作為呈堂證供嘅。

你一共被控六項強姦罪,四項製作兒童色情物品罪。你否認控罪。陪審團一致裁定你十項控罪罪名成立。呢啲事件發生嘅時候,你太太因為持雙程證嚟香港照顧個女,但係因為執鐵皮幫補家計,違反逗留條件,被判入獄之後被遣返內地。你係喺獨力照顧個女嘅時候干犯咗呢啲罪行。你個女作供嘅時候講過佢試過拒絕,但係你試過唔畀飯佢食,試過打佢,佢只得就範。亦都有證供顯示,你喺佢7歲生日嘅時候買咗個蛋糕嚟𧨾佢,𧨾完佢之後又再強姦佢。雖然你個女作供嘅時候講過呢幾年被強姦超過一百次,但係由於你只係被控席前嘅十項控罪,所以量刑亦都只係以十項控罪作為基礎。

喺本案,本席需要考慮嘅量刑原則如下:一,懲罰,必須恰當地反映被告嘅刑責以及道德罪責。二,遣責,以反映公眾對有關罪行嘅非難。三,阻嚇,主要針對可能受引誘而對兒童濫用權力或威信嘅其他人,同時亦對或有機會重犯嘅被告起個人阻嚇作用。最後一項,四,犯案者嘅更生。不過本席認為當案件嘅情節嚴重如本案的話,犯案者個人嘅更生嘅重要性遠不如上述三項嘅其他原則。

本案存在住以下較同類案件情節嚴重嘅因素:一,受害嘅女童X係被告嘅親生女。二,案發嘅時候佢只係5歲至到8歲,屬於極度年幼。三,覆蓋大約三年嘅時間。四,並非單一嘅事件,而係重複持續嘅侵犯作為。五,涉及用相機、手機拍攝淫穢照片。六,冇使用安全措施。

女童X作供嘅時候講過,假如果佢不就範,被告係曾經打罵佢,試過唔畀飯佢食。雖然冇證供顯示啲打罵係會令致佢遍體鱗傷,亦都有涉及虐待嘅成份。

年幼嘅女童自幼開始出於本能信任家人,本來係佢應有嘅權利,X喺中國大陸出世,但係之後佢喺邊度居住,同乜嘢人生活,係冇自主權嘅,係任憑父母擺佈,別無選擇。兒童享有可期望父母保護同埋關愛嘅基本權利,喺我哋嘅社會上,大部分嘅兒童都會獲得父母嘅保護同埋關愛,因為呢個正正係父母愛護子女嘅天性同埋本能。日前本席喺網上睇到一套野豬媽媽奮不顧身擊退捕獵咗小野豬嘅花豹嘅照片片段,呢個令人不禁感慨動物尚有舐犢情深,但係人類身為萬物之靈,喺本案卻展露咗生父重複利用個女作為洩慾工具,咁天良盡喪,駭人聽聞嘅情節。需知父母同子女血濃於水,保護子女,讓佢哋免受他人傷害係天經地義嘅。作為父母蓄意對孩子造成肉體同埋心靈嘅痛楚,同埋痛苦,不僅與兒童應享有嘅權利相違背,更違反咗孩子及整個社會對為人父母者嘅信任。孩子年幼無知,無法保護自己,亦無法尋求援助,所以社會最終通過法庭兼負起積極保護孩子嘅責任。故此法庭必須對蓄意傷害孩子,違反上述信任嘅人處以嚴懲,以發出鏗鏘嘅警世訊息。

被告係喺聆訊之後被定罪,女童X需要挺身而出,舉報被告,同埋親身嚟到法庭作供,接受盤問,再次重溫被父親侵犯嘅夢魘。更被指係蓄意誣捏被告。事實上,被告作供嘅時候指稱佢唔知道個女喺外面招惹咗乜嘢人,帶啲乜嘢人返屋企,讓咁樣嘅事發生喺佢身上,從而將責任推卸畀他人,呢啲咁樣嘅說話根本就大言不慚,恬不知恥,同埋喺女童嘅傷口上灑鹽。無論被告嘅證供以及佢嘅背景報告嘅內容,均顯示佢對所作嘅傷風敗俗,彝倫攸斁嘅罪行,全無悔意。實足以令每一個有良知嘅人感到義憤填膺,對佢唾罵,同埋予以遣責。咁樣嘅父親簡直係社會嘅渣滓,喺任何歷史時期,同任何嘅國度,呢一種父親即使一世要喺牢獄中渡過,亦絕不為過。

強姦罪最高可囚終身監禁,製作兒童色情物品罪經公訴程序定罪,最高可囚八年。本席首先需考慮無期徒刑嘅終身監禁,或者設有最低刑期嘅終身監禁,喺本案而言是否適合。被告嘅背景報告同埋心理專家報告顯示,被告現年62歲,過往並冇任何嘅刑事紀錄。佢喺同心理專家會見嘅時候,自我保護意識好強,佢會迴避正面回答問題,有時會含糊其詞,答案自相矛盾。根據專家嘅觀察,例如被告一方面強調同個女嘅關係良好,並且已盡佢作為父親嘅責任,煮飯畀佢食,送佢返學等等。但係似乎除此之外,佢對個女並冇展露任何嘅關愛。睇嚟佢並唔鍾意個女,視佢為負累。佢同時亦都解釋唔到個女點解對唔稱呼佢,好少同佢講嘢。專家指出,被告所講話一個5歲嘅女鍾意自己攞啲色情雜誌嚟睇,被告話佢太太誣造啲證據陷佢於不義,甚至話佢啲朋友或者係個女嘅同母異父哥哥有可能係今次嘅罪魁禍首,對個女作出今次嘅性侵犯,專家亦都認為根本上咁嘅講法係匪夷所思嘅。心理專家認為被告自我洞察力低,推卸責任,對個女所遭嘅不幸完全冇同理心,亦都冇悔意,故此佢喺會面嘅時候所提供嘅資料根本無助心理專家評估佢犯案時候嘅心理結構。不過專家認為由於被告被捕後不再同個女兒同住,故此可以評定佢嘅重犯機會不大。專家評估嘅結論係以下列嘅形容詞嚟形容被告:「邪惡、跋扈、自我中心、不可靠、自私自利、喜歡耍手段、不負責任」。

至於女童X嘅心理報告顯示,佢自我形象偏低,精神恍惚,難以集中,喺學習上有一定嘅困難。X亦都認為老師同同學都唔接受佢,即使佢現在同母親生活,感受到母愛,而即使父親已經被囚禁,佢仍然好無安全感,成日發惡夢。心理專家表示雖然X今年已經冇好似舊年咁咁容易焦慮或者一諗起被侵犯嘅情節會出現抖唔到氣咁樣呢啲屬於嚴重嘅臨床症狀。不過其他嘅心理測試顯示,X極有可能係用刻意逃避作為掩飾佢嘅真實感受,而唔係真係有所進步嘅。不過專家觀察所得,出庭嘅經歷對X嚟講係正面嘅。X對被告係憎恨嘅,不屑叫佢做爸爸,喺心理專家面前只係稱呼佢為「嗰個衰人」。X表示佢絕對唔想再見到被告,認為被告會懷恨於心,報復佢舉報。佢甚至驚被告會對佢同媽媽不利,佢希望被告被判終身,認為被告係罪有應得嘅。

根據案例,法庭喺判處無期徒刑之前,必須確定被告嘅心理情況,反覆不穩,並好有可能重蹈覆徹。相反嚟講,罪行嘅嚴重性同受害人嘅損傷唔一定係最重要嘅考慮。法庭需要顧及被告人過往嘅定罪紀錄,同埋重犯嘅可能性,以及被告對公眾是否構成危害。本案嘅被告過往並冇任何刑事紀錄,心理專家認為被告重犯嘅機會唔大,喺咁嘅層面之下,本席認為有期嘅徒刑,比無期嘅徒刑,又或者係冇設有最低刑期嘅終身監禁更為合適。

被告企起身,你對你年幼嘅女兒無親無序,行為卑劣可恥,棄基本道德倫理不顧,殘害女兒嘅身心,造成佢一世難以磨滅嘅烙印。你對佢常年揉躪,對於佢無助嘅呼喊視若無睹,完全冇絲毫嘅惻隱之心,故此你亦不能奢望法庭喺判刑嘅時候對你有任何憐憫而網開一面。本席的確有考慮辯方呈上餘下嘅案例嘅,包括陳建群(譯音)同埋KKK,但係本席必須指出,呢一啲案例同本案嘅案情不盡相同,所以考慮價值係有限嘅。況同喺呢啲案例中亦都冇頒下任何嘅量刑指引。

本席以12年作為每一項強姦罪嘅量刑基準,以及兩年作為每一項製作兒童色情物品嘅量刑基準,不作任何扣減,判刑如下:控罪一:強姦,12年。控罪二:強姦,12年。控罪三:兒童色情物品,兩年。控罪四:兒童色情物品,兩年。控罪五:兒童色情物品,兩年。控罪六:強姦,12年。控罪七:強姦,12年。控罪八:兒童色情物品,兩年。控罪九:強姦,12年。控罪十:強姦,12年。考慮到量刑嘅整體性,本席下令第二至到第十項控罪每一項嘅刑期中嘅一年分期執行,總刑期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