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喺本席席前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
本席喺判處嘅時候考慮咗整體情況,包括案件嘅性質同埋情節,尤其是所涉危險藥物嘅種類同埋份量、被告人嘅個人背景同埋辯方大律師嘅求情陳詞。
本案嘅案情係簡單嘅,2015年2月12日凌晨,被告人沿住青水灣道行人路前往彩雲邨商場嘅巴士站,右手攞住一個黑色嘅環保袋,警員截停咗佢,作出搜查,喺佢攞住嘅黑色環保袋裡面搜出一個透明可再封膠袋,裡面有四包透明可再封嘅膠袋,裡面有涉案嘅危險藥物。警員以販運危險藥物罪拘捕被告人,被告人喺警誡之下話「我收咗3,000鈫幫『魚蛋』帶呢啲貨。」但係喺被告人身上面攞搜到港幣4,810元。涉案嘅危險藥物喺當時嘅零售價大約為120,000元。
被告人現年24歲,中三程度,同家人同住。喺被捕嘅時候任職遊樂船嘅船長,之前曾經任職跟車送貨工人同埋水手,佢係初犯嘅。
辯方張大律師喺求情嘅時候強調被告人初犯,有真誠嘅悔意,而且佢喺聽取咗法律意見之後就知會法庭會承認控罪,並且要求安排盡快處理,並冇浪費到法庭同埋社會嘅資源。張大律師指出,被告人雖然喺中三之後已經冇再讀書,但係一直都努力工作,有正當嘅職業,被告人之犯案純粹係因為受朋友嘅唆擺,而且忍受唔住金錢嘅引誘,佢喺案中只係一個送貨人嘅角色。被告人依然得到家人嘅諒解同埋支持,今日父母同埋兄長與及多名嘅親戚都到咗法庭支持佢,被告人亦都寫咗信表示佢嘅悔意,家人同埋親戚亦都寫信為被告人求情,並且亦都指出被告人嘅本質並非係壞嘅。
被告人販運嘅係總共353.90克嘅氯胺酮,根據律政司司長訴許守城([2009] 1 HKLRD 1)一案,販運300至到600克純含量氯胺酮嘅人應該考慮判處監禁9至12年,上訴法庭亦都喺其他案例指出,法庭喺判處嘅時候,唔應該單憑計算而定下量刑基準,而需要考慮嘅因素早於案例劉德明已經列出。
本席顧及張大律師有效嘅陳詞,考慮咗整個整體情況,採用九年三個月作為量刑基準,被告人承認控罪,應該得到三分一嘅刑期扣減,考慮過整體情況,包括辯方大律師嘅求情陳詞,本席認為三分一嘅刑期扣減就係被告人喺本案應該得到嘅刑期扣減幅度。
被告人,請起立,因為上述嘅理由,本席判你就本案監禁六年兩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