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蘇亦烜 Karris 及另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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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案是一宗嫖客偷拍遭人勒索搶劫的案件,共有三名被告。第一和第二被告人承認他們共同面對的第一項搶劫罪(連同一名身份不詳的人) 和第二項勒索罪 (連同一名身份不詳的人);至於第三項控告三名被告串謀洗黑錢的控罪則留在法庭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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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053/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5年第105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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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前言 1.本案是一宗嫖客偷拍遭人勒索搶劫的案件,共有三名被告。第一和第二被告人承認他們共同面對的第一項搶劫罪(連同一名身份不詳的人) 和第二項勒索罪 (連同一名身份不詳的人);至於第三項控告三名被告串謀洗黑錢的控罪則留在法庭檔案。 2.由於第三被告人只面對第三項控罪,在判刑方面,本席只需處理第一和第二被告人。 案情 3.案情透露2015年5月20日晚上8時左右,嫖客X先生到西灣河富安樓一單位召妓。期間,X先生利用手機把雙方的性交過程偷拍下來,此事給女方發現。該女子隨即致電他人投訴,約30秒後,有一名男子(男子一)到來,了解事情之後,首先拿走X先生的手提電話(價值3,000)及銀包(內有2,500元) 。 4.其後,男子一致電他人,約兩分鐘之後,第一被告人到來,了解事情之後,兩人帶X先生走出單位的露台;第一被告人再致電他人,5分鐘後第二被告也來到單位。 5.在露台,第一和第二被告人掌摑X先生,男子一把X先生銀包內的提款卡及信用卡拿出來, 逼令X先生說出密碼。第一和第二被告人恐嚇X先生如不就範會被毆打。男子一更用一個鐵鎚敲打地下以恐嚇X先生,X先生因害怕而最終說出了密碼。 6.男子一和第一被告人拿著X先生的提款咭及信用卡離開單位,到附近的櫃員機提取了五千九百元 (整個提款過程給閉路電視攝錄下來) 。在此期間,X先生被禁錮在露台,由第二被告人看守。第二被告人更威逼X先生,除非他借錢給他們,否則會拍他的裸照及迫他食屎飲尿。 7.他倆回來後,第二被告人獲告知只取得五千九百元,他們三人再向X先生勒索20萬元,並說若不交出款項,他們會騷擾其家人。第二被告人把一個電話號碼交給X先生並著他於翌日籌措20萬元,並在下午2時致電給他。 8.第一被告人逼令X先生寫下並簽署自願賠償書後,於晚上大約10時左右,他們才容許X先生離開單位。之後,X先生到警署報案。 9.翌日下午時分,警方把三名被告拘捕。在第一被告人身上,警方找到三部手提電話(其中一部就是他給予X先生作聯絡的),一張紙和一本記事簿內有X先生所簽署的自願賠償書。 求情 第一被告人 10.第一被告人現年21歲,過往有3項刑事紀錄,一項公眾地方打鬥控罪,另外,在2013年5月因自稱三合會社團成員和傷人十九控罪被判接受感化18個月。 11.律師指出他今次犯案是因一時貪念,思想不成熟所致。引起此事的是男子一,他致電叫第一被告人到來幫手,當時第一被告人不知何事,到達的時候,男子一已把X先生銀包內的金錢拿去,當男子一要求對方講出密碼時,第一被告人沒有退出這個犯罪集團,仍然參與其中,犯下伙同他人作案的罪行。是在這樣的情況下參與了犯法的勾當,律師指當時第一被告人沒想到罪行後果之嚴重性。 12.第一被告人在其信中表示對事主造成傷害心感歉意,並承諾日後定必腳踏實地做人,不會只貪圖一時之財而罔顧良知和法紀。 13.父母的信中揭露第一被告人善良的一面,指他雖然收入不高,但還每月定期向志願、慈善機構例如聯合國難民署和奧比斯等捐款。 14.其中學老師,梁老師,亦透露第一被告人在校成績優異,表現循規蹈矩,亦擔任學生會主席一職,表現積極盡責,富領導才能,深得學生及老師的信任。老師續說第一被告人於今年下學期以家庭財政困難為由,向學校申請休學。梁老師深感第一被告人是一位敢於承擔的學生,因此他本人也願意為他向法庭求情,望法庭給予他一個機會,從輕發落。 15.外展社工隊主任,簡先生,在信中指出當第一被告人被捕後,工作員與他反思是次事件,他也明白自己因為貪念而導致犯下罪行,同時也了解到自己的過失是因為沒有想過別人感受和後果的嚴重性所造成。第一被告人願意承擔責任及承諾改過自新,簡主任要求法庭給予第一被告改過自新的機會。 第二被告人 16.第二被告人現年22歲,過往沒有任何刑事紀錄。求情時,律師主要指出被告人今次犯案純粹出於幫朋友的心態。 17.在其信中,第二被告表示因一時糊塗和貪念而犯下大錯,對事主表示歉意,深感後悔亦愧對家人期望。他承諾不會再犯,他日刑滿出來會認真工作不再行差踏錯,在社會上做個有用的人。 18.他的前僱主,鄭先生,也稱讚第二被告人為人本性善良,在學時期也不忘找工作幫補家計。鄭先生說與第二被告人相處多年,相信他不是一名壞孩子,對於這次事件,相信他只是一時糊塗, 誤信損友,才犯下本案。鑑於他是一位年青人,未來有無限的可能,鄭先生望法庭從輕發落。 19.外展社工隊主任,簡先生,在信中指出第二被告人一直奉公守法,現因貪念和衝動導致犯下罪行,後悔為求獲取金錢,以暴力威嚇方式達到目的,明白應該用正當途徑獲取收入。他願意承擔責任及承諾改過自身,簡主任因此要求法庭給予第二被告人改過自新的機會。 賠償 20.本案的受害人損失了一個價值三千元的電話,內有二千五百元現金與及被告一方提走受害人五千九百元,總共損失的金額為11,400元。兩名被告人均表示願意作出賠償。 理由 21.誠然,本案的受害人確有做得不太妥當的地方,他不應未得對方同意便私下拍攝性交過程;但話說回來,這也不應成為被告一方敲詐勒索的借口。 22.本案的搶劫罪行屬於非持械性質,一般這類非持械式,涉案超過一人的搶劫,判刑的考慮是4年監禁。案中被告一方對嫖客所使用的暴力-掌摑對方數次,不算是最嚴重的暴力。但過程中他們拿了嫖客銀行卡去撳錢,期間把他非法禁錮個多小時在單位內,情節上而言,與一般所談及牽涉多個一人非持械行劫的案情相比,嚴重程度可說是有過之而無不及。 23.被告一方威嚇迫使嫖客說出密碼,令他們從銀行櫃員機提走五千九百元。但他們仍然意猶未盡,向他再勒索20萬元,翌日交付,若不就範會對其家人作出騷擾。 24.對於勒索這類罪行,上訴庭並沒有判刑指引。但一切視乎案情而定,超越3年的考慮也是常見的。代表第二被告人的律師呈遞一宗單一法官就上訴許可的案例 (Lee Yik Lun CACC 56/2015),判詞第34段有這樣的引述:-
25.上訴庭說過由於這類罪行的案情變化萬千,不宜制定判刑指引,但判刑的重點在於產生阻嚇作用。這宗案例與本案的案情不盡相同,本席認為對本案並沒有太大的參考價值。 26.雖然勒索是源自同一事件,但亦是另一種罪行。若受害人沒有報警,沒有警方的介入,受害人也得想辦法去籌措這20萬元,在案發後翌日交付被告一方。再者,20萬元也不是一個小的數目。 27.雖然本案沒有直接證供顯示該名性工作者的淫業背後有否社團操控或兩名被告人是否屬於某些社團的成員,但從案情可見,當她致電投訴後,在很短時間內(30秒,一分鐘,五分鐘之內),便走出三名男子到來協助她。辯方的說法似是兩名被告人在不甚理解的情況下為了幫朋友而犯下本案,本席相信他們與該性工作者之間有一定協定,當她遇上麻煩的時候,他們會隨即到來協作。案中的情況並不像辯方說得那般無知,走來協助該女子的人也並非善男信女。他們的行徑絕對會令受害人相信他們所作的威嚇並非空談而已。 28.至於第一被告人聲稱曾作慈善捐獻,從辯方所呈遞的文件証明顯示捐款3,400元,分別對於奧比斯,在2015年4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每月捐款250元,合共3,000元;至於聯合國難民署,他在2014年8月和9月,分別每月捐款200元,合共捐款400元。兩名被告人均表示願意賠償給受害人是次損失,以上的情況會在刑罰方面反映出來。 刑罰 29.考慮過本案的案情,就搶劫罪行而言,本席以4年作為量刑起點;至於勒索罪行,本席以3年半作為量刑起點,兩人認罪可獲三份一扣減。搶劫罪的判刑是32個月監禁,而勒索罪兩年4個月監禁。 30.考慮到總刑期原則,若沒有賠償一事,本席會頒令第一控罪的32個月與第二項控罪的10個月分期執行,總刑期為42個月。由於兩名被告人願意作出賠償,本席給予他們一個月的扣減。換句話說,本席頒令第一控罪的32個月與第二控罪的9個月分期執行,總刑期為41個月。 31.考慮到第一被告人對慈善機構的捐獻,縱使大部分捐款是在案發後(2015年5月20日)才出現,就此本席仍給予一星期的刑期扣減。就第一被告人而言,他最終的總刑期為40個月零3星期。 32.另外,本席頒令兩名被告人分別賠償受害人5,700元,合共11,400元,以補償他在案中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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