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卓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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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卓永生,在本席前承認兩項控罪,第一項控罪販運危險藥物,涉及毒品是6.27克固體內含5.75克可卡因;第二項控罪管有危險藥物,涉及毒品是0.09克粉末內含氯胺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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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121/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5年第112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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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人,卓永生,在本席前承認兩項控罪,第一項控罪販運危險藥物,涉及毒品是6.27克固體內含5.75克可卡因;第二項控罪管有危險藥物,涉及毒品是0.09克粉末內含氯胺酮。 2.案情透露,案發當日凌晨時分,警員在荃灣祈德尊新邨看見被告人形跡可疑,於是把他截停調查,查問之後,由被告人引領警員到其停泊在附近的一輛私家車內搜查,警員在私家車內兩處地方找到本案的毒品。 3.第一處地方在司機座位與前乘客座位之間的儲物箱內找到一個鐵盒,內有23包可卡因,另外有現金11,230元。第二個地方是駕駛軚盤右方儲物箱內找到一個鐵盒,內有6包可卡因和一個萬寶路煙盒,內有兩張摺曲的10元紙幣內含氯胺酮,另外一個小包載有可卡因。 4.警誡下,被告人承認毒品用作自己服用。警員在被告人身上找到更多現金,有8,695.70元、澳幣250元、人民幣132元、兩部手提電話。 5.被告人現年23歲,過往冇刑事紀錄,辯方律師簡單介紹被告人的背景後,向法庭指出被告人的爸爸已過身,媽媽改嫁了。他在案發時有份固定職業,當貨車司機,月入大約15,000元。 6.辯方律師亦呈遞多封求情信,來自被告的家人和僱主。簡單而言,信中提到被告人基本上性格單純,屬於善良的人,為人孝順,同時參加義工服務,僱主讚他是一位勤奮盡責,屬於一位優秀的員工。辯方呈遞兩張謝狀,證明被告人過往曾擔當義工工作,一張來自華豐護老中心,另一張自來瑞安護老中心。 7.辯方律師倚賴一宗上訴庭案例胡偉強(CACC 68/2013),該案涉及販運8.07克可卡因。原審時,原審法官以四年半作為量刑起點,認罪後判監3年。上訴得直,上訴庭認為量刑基準應為4年。 8.就販運可卡因毒品而言,上訴庭有判刑指引,販運至10克,考慮刑期是2至5年。不過上訴庭亦多次表示,判刑指引並非純粹數學上的計算。如以本案為例,本案涉及5.75克氯胺酮,純粹以數學計算,量刑起點應為44個月。 9.在胡偉強一案,涉及8.07克可卡因,如果純粹以數學計算,應該是四年五個月,不過上訴庭考慮過其他案例之後,認為4年是合適基準。 10.觀乎本案,再考慮胡偉強一案,本席不打算以44個月作為量刑起點,而會以39個月作為量刑起點。考慮到被告人過往冇刑事紀錄,亦曾做過一些義工工作,在這兩點上,本席再減多三個月,至36個月,認罪扣減三分一,就第一項控罪販運可卡因而言,判監兩年。 11.至於第二項控罪,涉及危險藥物份量不多,本席認為可罰款處理,罰款3,000元,今天內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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