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靜敏 對 陳輝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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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非正審申請是由答辯人於審訊接近終結時提出的,於2016年1月7日於最後一名事實證人作供後,答辯人要求本席批准他傳召一名專家證人作供,他指他不同意單一共聘專家的報告。本席要求他存檔非正審申請作出正式申請,詳述申請的理據,他於2016年1月13日存檔本非正審申請,同時存檔的支持誓章內容指他不同意單一共聘專家的報告的原因是「假設及數據並不符合真實現狀」,故「需新專家報告支持反對現專家報告作為證據」。
Cites 2 ca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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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DPD 1123/2013 香港特别行政區 土地審裁處 申請編號LDPD 2013年第1123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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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決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 1.本非正審申請是由答辯人於審訊接近終結時提出的,於2016年1月7日於最後一名事實證人作供後,答辯人要求本席批准他傳召一名專家證人作供,他指他不同意單一共聘專家的報告。本席要求他存檔非正審申請作出正式申請,詳述申請的理據,他於2016年1月13日存檔本非正審申請,同時存檔的支持誓章內容指他不同意單一共聘專家的報告的原因是「假設及數據並不符合真實現狀」,故「需新專家報告支持反對現專家報告作為證據」。 背景 2.於2015年5月28日的提訊中,當時雙方由代表律師出席,本席聽取雙方就提供專家證供的陳詞後,批准雙方就下列爭議點援引專家證據:-
共聘專家證人報告 3.雙方共聘一名專家證人葉先生。就著爭議事項,葉先生提交一份日期為2015年8月25日的共聘專家證人報告,申請人的代表大律師把結論歸納如下:-
申請人反對答辯人傳召另一專家的理由 4.於2016年1月27日,申請人存檔一份誓章作為回覆。陳大律師指申請人一方反對答辯人非正審申請的理由如下:-
法律原則 5.陳大律師援引King Smart Investments Limited v Commissioner for Transport and Director of Lands HCA 2108/2012,該案的原告一方向原訟庭司法常務官申請許可,向單一共聘專家就他提交的專家報告以信件方式提出問題。龍司法常務官認為專家報告中有違反常識的部分是明顯需要澄清的(見第24段),以及因為以信件方式提出問題是最經濟的方法(見第25段),故批准了原告一方的申請。 6.龍司法常務官亦提到若任何一方要求第二位專家證人,其法律上的要求則更高(見第19段),並於第17段引述Cosgrove v Pattison [2001] CP Rep 68 案例提到的九個應考慮的元素:-
7.陳大律師指在本案的專家報告中,並沒有任何違反常識的部分,而答辯人甚至從來沒有指出其反對的部分及明確原因。申請人一方認為答辯人未能滿足以上標準(見申請人2016年1月27日的誓章),故法庭應該拒絕其非正審申請。 討論 8.本席引用Cosgrove一案列出的元素考慮本非正審申請。 9.專家報告涉及的爭議點只有一項,是間隔牆的價值藉此評估答辯人應得的損害賠償(如審裁處裁定他就間隔牆應得賠償的話)。申請人指答辯人不應得到賠償,如果需要賠償的話約在10,000元左右,答辯人沒有確實的說法。專家的說法是於2013年9月價值約為30,000元(151,800元 x(100% - 80.21%)),相比起增聘另一位專家撰寫報告、出庭作供及兩名專家被盤問牽涉的時間及訟費,這數目不符合訟費與追討的金額須合乎比例的原則。 10.本席接納陳大律師的陳詞指答辯人沒有提供實質理由支持他的申請,只提出空泛的指控。答辯人一時聲稱自己是當事人必然知道葉先生作假,另一些時候又指稱自己不是專家,不能確切指出報告不可接納的地方,因為需由專家提供。本席不接納答辯人的說法作為支持申請聘用另一專家的理據。 11.此外,本席同意陳大律師指在事實證據完結後的階段傳召新的專家證人證供,必然引起延誤。 12.再者,本席認為這案件的特殊情況是該報告已獲答辯人代表律師接納成為呈堂證供,並指不會傳召葉先生出庭澄清報告的任何部份,而答辯人的申請是經辭退了律師團隊後,在審議的最後階段才提出,在這階段推翻自己代表律師的說法而申請傳召新的專家證人對申請人是不公平的,案件不應受拖延。考慮過所有元素,本席拒絕答辯人的申請。 命令 13.本席命令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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