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俊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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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在裁判法院原被控一項「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罪,其後該控罪被修訂為「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罪。上訴人於裁判法院承認修訂的控罪及同意修訂的案情撮要,他在2012 年11 月1 日被裁判官高偉雄判處罰款港幣5,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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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308/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逾期申請)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5年第308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2年第2732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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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理 由 書 1.上訴人在裁判法院原被控一項「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罪,其後該控罪被修訂為「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罪。上訴人於裁判法院承認修訂的控罪及同意修訂的案情撮要,他在2012 年11 月1 日被裁判官高偉雄判處罰款港幣5,000 元。 2.在2015 年2 月2 日,上訴人就其定罪上訴提出逾期申請。於2015 年4 月29 日,原訟法庭法官湯寶臣批准上訴人就其定罪上訴提出的逾期申請。 3.上訴人唯一的上訴理由是:
辯方案情 4.根據辯方潘大律師的書面陳詞,上訴人是在2014 年5 月份看到另一宗涉及自衛辯解之襲擊案件的報導,令他懷疑他是被當時代表他的大律師的法律意見誤導而錯誤地選擇認罪。因此他獲得延長上訴通知期限後,提出定罪上訴。 5.控辯雙方大律師同意有關的法律原則是:如一名被告人沒有獲得正確的法律意見而被誤導及錯誤地選擇認罪,法庭可以基於定罪無效及不安全不穩妥而撤銷定罪,但法庭在考慮應否撤銷定罪時,除了考慮被告人是否當時沒有獲得正確法律意見而被誤導之外,還須考慮被告人如果是獲得正確法律意見而提出的辯解理由是否真正有可能成立(見R v Boal (1992) 95 Cr App R 272及R v Sadighpour [2013] 1 Cr App R 20)。 6.潘大律師依賴Lord Morris在Palmer v R [1971] AC 814第 831 頁所指出的原則,當一名人士受到襲擊而須自衛時,該人士當時的行為是不能以仔細量度的方式來決定自衛行為是否有需要。若陪審員認為閉路電視是強而有力的證據可證明被告用的武力是合理武力,控方則需要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的作為並非自衛,此自衛的答辯理由不能成立。 7.潘大律師陳詞指,即使陪審員的結論是指該信念並不合理,但若上訴人真正相信而受該不合理的信念影響,上訴人仍可以依賴該信念(見R v Williams (Gladstone) (1984) 78 Cr App R 276 第 281頁)。 8.潘大律師亦指出,在原審時代表上訴人的郭資深大律師在庭上說出他的法律意見是,當日上訴人的行為「唔係可以構成一個自衛嘅辯解。咁所以基於咁嘅基礎之下佢接受我嘅法律意見,係認罪」(見上訴宗卷第 26 頁N至O 行)。 9.郭資深大律師在他的誓章內道出他作出該法律意見的原因,是因為他看了閉路電視影像後認為上訴人的行為及反應遠離了當時受害人的初步襲擊。 10.本席亦有機會看到以上所提及的片段。從片段可見受害人是一位女士,身形比上訴人細小,因此本席認為郭資深大律師所給予上訴人的法律意見是有理據的。正如控方黎大律師在Palmer v R一案所指出:
11.因此法庭須考慮上訴人被襲的嚴重性來決定這襲擊是否會構成危險,從而令上訴人在此突發的危險情況下作出自衛。 12.正如黎大律師所指,從閉路電視影像顯示,雖然不能正確估計胡女士掌摑上訴人的力度,但片段中卻見到上訴人移動半個身位去掌摑胡女士,使胡女士退後幾步。因此本席同意黎大律師陳詞指,上訴人在這證據之下是不能提出一個「很大可能」或「有合理機會」成立的「自衛」辯護理由。 13.本席認為值得一提的是,郭資深大律師在回覆上訴人律師的信件中及其非宗教式誓章「第 12 段」內提出,上訴人表示同意向控方提出修改,承認較輕微的控罪「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如控方拒絕修改控罪並堅持檢控「第 19 條嚴重傷人」的控罪,上訴人就會以「自衛」作為辯護理由。黎大律師指出,上訴人就這誓章沒有作出爭議。郭資深大律師亦在他非宗教式誓章第 14 段解釋,他在庭上道出上訴人認罪的基礎是案發時上訴人的行為不是自衛,原因是上訴人須承認於案發時他並非自衛,法庭才可接納他的認罪答辯。 裁決 14.本席信納郭資深大律師在其非宗教式誓章內的解釋為實。本席亦同意黎大律師的陳詞所指,上訴人對郭資深大律師的嚴重指控是完全缺乏合理的事實基礎。本席認為上訴人在原審時已得到恰當的法律意見而作出他的認罪答辯,因此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15.本席亦要強調,從上述所提及的閉路電視影像可見,上訴人沒有「很大可能」或「有合理機會」成立的自衛這辯解,因此上訴人的定罪是合理的。
答辯人:由律政司助理刑事檢控專員黎劍華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由梁譚黃律師事務所轉聘潘展平大律師及陳柏年大律師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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