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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LDPD 2629/2015 on BabelCite. This Lands Tribunal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2 February 2016.
1. 答辯人提出非正審申請, 指申請人不按本席在2016年1月8日的頒令, 於當天晚上10時收回涉案處所及拒絕發還部分剩餘按金, 並表示要向答辯人追討部分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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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DPD 2629/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土地審裁處 申請編號LDPD 2015年第2629宗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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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理由書 1.答辯人提出非正審申請, 指申請人不按本席在2016年1月8日的頒令, 於當天晚上10時收回涉案處所及拒絕發還部分剩餘按金, 並表示要向答辯人追討部分按金。 2.在其於同日的確認書中, 周喬奇先生(下稱「周先生」)代表答辯人補充謂, 他於2016年1月10日上午9時, 又再次嘗試交還涉案處所不果, 因為申請人希望向答辯人追討租金累計至收樓為止。 3.本席在2016年2月12日聆聽雙方的陳述後, 即作出以下頒令:
4.本席現在解釋判決的理由如下。 背景 5.申請人於2015年12月14日向土地審裁處 (下稱「審裁處」)向答辯人提出收樓及追租申請, 理由是答辯人由2015年12月1日起未有繳付租金。 6.根據一份於2014年2月22日簽訂的書面租約 (「涉案租約」), 申請人把涉案處所租予答辯人, 租期由2014年3月1日至2016年2月28日止, 每月租金為13,000元(包括差餉、地稅及管理費)。 7.答辯人於2015年12月19日向審裁處遞交「反對通知書」, 內容大致表示資金出現問題, 願意提前搬走。 8.周先生於2016年1月8日出席聆訊時重複答辯人的意向, 並表示如果申請人不需要答辯人把涉案處所還原, 答辯人可即晚交還單位。 9.鑑於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其中一個基本目標, 是幫助各方全面或局部和解案件, 以利便解決爭議, 既然申請人於本案是提出收樓, 而答辯人則表示願意交樓, 本席遂查詢申請人的意願, 並向其解釋, 根據《高等法院條例》第21F條, 如出租人就任何土地在原訟法庭藉訴訟, 著手針對承租人欠交租金, 而強制執行重收權或沒收租賃權, 則(在不抵觸該項條文中一些在此毋須列出的條件的情況下), 法庭必須給予答辯人不得少於7天的濟助期交回所欠租金, 如屆時答辯人仍未能遵守, 申請人才可獲頒收樓令狀。 10.本席其後指示休庭15分鐘以便申請人與答辯人商討。 11.在休庭完畢後, 申請人表示同意答辯人即晚交回涉案處所,並不需要答辯人把涉案處所還原, 本席遂當庭作出以下的頒令:
2016年2月12日的聆訊 12.於2016年2月12日的非正審申請聆訊時, 楊業宏先生(下稱「楊先生」)代表申請人出席。楊先生解釋, 根據涉案租約, 租金是每月計算, 所以不同意本席的頒令計算答辯人的欠租至交回涉案處所的空置管有權為止,由於這個原因, 雙方於2016年1月8日發生爭拗, 申請人拒絕答辯人交回單位。 13.正如本席於2016年1月8日的聆訊時向申請人解釋, 申請人於本案是要求審裁處判令答辯人交回涉案處所的空置管有權, 但礙於《高等法院條例》第21F條的規定, 審裁處必須給予答辯人不得少於7天的濟助期交回所欠租金, 但既然答辯人表示無力繳付租金,並願意提早交樓, 申請人可考慮與答辯人達成和解協議, 或許對雙方各有好處。 14.又若然審裁處即時頒下收樓令, 涉案租約於申請人向審裁處提出收樓當日已被終止, 再不存在租金是每月計算之說。如申請人因答辯人欠租而沒收租約的情況下, 仍希望根據普通法就答辯人違反涉案租約追討損失(如有), 她必須徵詢獨立專業人士意見, 及另行開案處理。 15.申請人既然與答辯人達成和解協議,再經本席在各方同意下作出頒令, 申請人或答辯人皆應根據頒令行事, 不得反悔或另有異議。
申請人: 無律師代表, 由楊業宏先生代表應訊 答辯人: 無律師代表, 由周喬奇先生代表應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