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巫燕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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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tes 1 case

Case No.HCCC 480/2015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2 Apr 2016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CC 480/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5年第48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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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巫燕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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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法官邱智立
日期: 2016年4月22日上午10時18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高級檢控官張民焜先生,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陸景弘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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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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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巫燕兒小姐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

罪行詳情指,被告人於2015年5月22日,在香港九龍長沙灣麗閣邨非法販運危險藥物,即內含54.3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的54.9克晶狀固體。

承認事實

於2015年5月22日約早上1時40分,警務人員在長沙灣麗閣邨麗芙樓截查被告人及一名男子,發現在被告人所攜帶的一個白色袋中有一個萬寶路煙盒,內有兩個可再封口透明膠袋,裝有54.9克晶狀固體,內含54.3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即俗稱「冰」毒)。在拘捕及警誡下被告人說:「唔關我事㗎,我唔想坐監呀。」在後來進行的錄影會面中,被告人基本上是指她已懷孕六至七個月,而案中白色袋曾在她於一間遊戲機中心時,放在一個離開她視線的地方十至十五分鐘,而與她一起被截停的男子亦曾替她拿這白色袋。她指袋內的毒品不是她的,及她不知道怎麼會放進了她的袋內。有關遊戲機中心的閉路電視顯示,被告人確實到過該地方,但並沒有顯示她的白色袋曾被人干擾。

被告人被拘捕的時候,身上的一部流動電話有一訊息,在這訊息中有人問:「有冇人要麻古?」及有人回答:「有」。「麻古」是指甲基苯丙胺片劑。

於2015年5月案中的毒品市值估計為21,631元。

刑事

被告人有三項刑事記錄,其中一項為管有危險藥物。她於2015年12月9日因兩項串謀詐騙罪被判入獄共15個月,即被告人現正服刑中。

求情理由

被告人今年31歲,中二教育程度,曾任職餐廳侍應工作多年,但於2010年開始失業,倚賴父母生活。代表她的大律師指出,她於2015年初懷孕,但不肯定父親是誰。雖然父母供給她基本的生活所需,但懷孕令她的開支大了,增加了她的經濟壓力。她向朋友表示想找工作,結果被不法份子利用販毒,酬勞為2,000元。她沒有收到這些錢,就因本案被拘捕。

被告人的女兒現在已是半歲,在獄中與被告人一起生活。被告人打算女兒3歲時把她交給母親照顧,以便女兒上學。被告人有信心出獄後能找到餐飲業的工作,好好照顧女兒,如有需要,被告人在獄中亦會進修,增值自己。辯方大律師呈交了被告人的求情信,被告人在信中講出犯案的因由,與大律師在庭上所述的相若。被告人要求法庭輕判。

辯方大律師指,被告人現因兩項串謀以假結婚詐騙的罪名服刑,會於2016年10月7日期滿。辯方大律師要求法庭於判刑時考慮總量刑原則。

判刑

基於本案發生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譚伊真(CACC 524/2011)的裁決頒布之後,因此應採用該案所訂下的有關販運「冰」毒的判刑指引,如販運「冰」毒的份量為10至70克的話,量刑基準為7年至11年監禁。本案涉及54.3克「冰」,量刑基準應為9年11個月監禁。

本席明白在獄中有足夠的設備協助被告人照顧她的女兒,而她的女兒於3歲離開懲教所後亦可每星期到獄中與被告人相聚一天。本席認為被告人獄中產子這一點並不構成有效的減刑理由。

考慮了所有的因素後,本席認為沒有理由不遵從判刑指引,遂以9年11個月監禁作為基本量刑基準。被告人是於管有危險藥物的案件的保釋期間觸犯本案,本席因此認為有必要將量刑基準提高,遂以10年3個月監禁作為最後的量刑基準。

在給予被告人認罪的刑期寬減後,判處被告人入獄6年10個月。再考慮了所有的因素及總量刑原則後,本席命令被告人現正服刑的刑期中的3個月與本案的刑期同期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