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128/2016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0 May 2016.
1. 上訴人在裁判法院被控三項控罪。第一項控罪是「以欺騙手段取得金錢利益」罪;第二項控罪是「違反逗留條件―非法工作」罪;第三項控罪是「違反逗留條件―過期居留」罪。在裁判法院審訊時,控方就第一項控罪申請修訂為「使用偽造身份證」罪,當時辯方表示沒有反對,申請修訂控罪獲得批准之後,上訴人否認第一項修訂控罪,但承認第二項控罪及第三項控罪,被暫委裁判官朱文瀚裁定第二項控罪及第三項控罪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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