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區志豪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175/2016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7 June 2016.
1. 上訴人 區志豪 在特委裁判官 梁雅忻 席前否認三項控罪,分別為 (1)「不小心駕駛」罪,(2)「意外後沒有停車」罪,及(3) 「意外後沒有報案」罪。他否認所有控罪。
Cites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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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175/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命令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6年第175號 (原屯門裁判法院傳票2015年第13658至13660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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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1.上訴人區志豪在特委裁判官梁雅忻席前否認三項控罪,分別為 (1)「不小心駕駛」罪,(2)「意外後沒有停車」罪,及(3) 「意外後沒有報案」罪。他否認所有控罪。 2.在審訊日,控方就上述三項傳票不提証供起訴,理由是控方第二證人拒絕出庭。裁判官撤銷全部控罪,上訴人的代表大律師申請訟費被拒。上訴人在本上訴聆訊中沒有律師代表,親自行事,他針對裁判官的訟費命令提出上訴。 案情 3.答辯人的書面陳詞扼要地道出了案情摘要,本席基本沿用於下:
上訴理由 4.上訴人在「不服命令向法官提出上訴的通知書」中提出兩項上訴理由:
裁判官拒絕上訴訟費的裁決理由 5.裁判官的理由詳載於其裁斷陳述書中第8至13段:
6.在聆訊時,本席曾查詢上訴人若然不是有危險狀況出現或有碰撞聲音,為什麼太太突然會叫停他?上訴人的解釋是因為車尾廂內放有嬰兒車,太太不知會否在倒車時給弄翻了。 7.本席認為從上訴人的答案已顯示其說法十分牽強,也沒法解釋若然可能真的是如此,他為何須要下車觀察兩車有沒有碰撞?上訴人的回應明顯是自打嘴巴,他的行為也是自招嫌疑。雖然一方面他說不見兩車有任何碰撞,但在預審時,辯方亦已簽署同意事實等於同意或未能挑戰控方第一證人的車頭右泵把移位等損毀情況。這亦無疑加強了針對上訴人曾倒車撞倒後面車頭的環境証據。 8.上訴人在案發時駛出車位時突然煞車然後下車觀察,之後離去。這些固然是構成控罪背景的嫌疑行為。本席並不認為裁判官有甚麼地方錯誤解讀了上訴人的會面紀錄。 9.在考慮以上的原則及案例後,本席認為在本案中,相關的考慮祇是上訴人的行為是否自招嫌疑。不爭的事實是上訴人的車與控方第一證人的車是一前一後的停泊在路邊,而兩車祇相距約一米半。 10.根據上訴人在會面紀錄中承認當他駛離停泊位置曾倒車,但後來他太太叫停他,他便立即煞停車,但不知有沒有撞倒後車。上訴人亦有下車查看車尾。他說當時兩車頭尾「泵把」無接觸,有1 至2 呎距離,所以他就駛走離開。 11.裁判官即使有充份考慮到會面紀錄的其他部份,也不會影響這個他自己所招認的嫌疑行為。如前所述,辯方不爭議控方第一證人的車輛的損毀情況也提供了另一項環境証據加強了有關損毀是遭上訴人倒車時損毀的推論。 12.本席認為裁判官行使酌情權拒絕上訴人訟費的申請是完全正確的決定。裁判官是基於足夠的証據作出考慮亦恰當考慮了相關的法律原則。 結論 13.上訴理據不足,駁回上訴。
答辯人:由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戚雅琳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席應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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