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梓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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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案被告人張梓鑫是一現年只有16歲,並無定罪紀錄的少年,他於本席席前承認案中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

Case No.DCCC 1085/2015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6 May 2016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1085/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5年第108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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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張梓鑫 (第一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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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陳仲衡
日期: 2016年5月26日下午2時38分
出席人士: Ms Emily S K Cheung,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Francis Cheng Ming Bun,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羅陳梁律師行延聘,代表第一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dangerous dru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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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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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案被告人張梓鑫是一現年只有16歲,並無定罪紀錄的少年,他於本席席前承認案中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

2.案發於2015年6月13日,案發地點為被告新界上水太平邨平熙樓的住所,控罪涉及內含59.70克氯胺酮的165.40克粉末及內含2.70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的2.77克晶狀固體(即俗稱「冰」毒)。

3.警方於案發當天進入被告人處所進行反毒品行動,於處所的其中一間房間(下稱「B房」)的一張桌子上搜出一個「冰」壺,內有175克液體,含微量「冰」;一卷錫紙;兩張錫紙;一把剪刀;一個打火機;一張屬於第一被告人的銀行卡。

4.於房間睡床旁的一椅子上,警方搜獲一個膠盒,內有十二個膠袋,內有共165克粉末,含59.7克氯胺酮;四個內有共2.77克結晶體,含2.7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即「冰」毒)的膠袋;一台電子磅;一個膠袋,內有多個細的透明空袋;一個金屬罐,內有多個細的透明空袋;兩個吸濕防潮盒。於前述的膠盒蓋,警方套取到第一被告人的右手中指指模。

5.案中的165.4克含59.7克氯胺酮的毒品市價為港幣21,171.20元。而2.77克結晶體含2.7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即「冰」毒)的市價則為港幣1,080.30元。

6.第一被告人承認他管有案中的氯胺酮毒品及「冰」毒作非法販運目的。

7.被告人現年16歲,並無任何刑事定罪紀錄。

8.鄭大律師於輕判請求中指出,第一被告人於他一歲多,不足兩歲時,自內地來港定居,但不幸,於被告人3歲時,被告的父親便去世,被告人是由他母親撫養成人。被告人於被捕時與兄長居於涉案的處所,被告人的母親則於內地經營一茶餐廳。被告人的學業成績平平,他尚未完成中三便輟學,他於2015年更染上毒癖。

9.鄭大律師指出,被告被捕時無業,而他干犯本案的販運危險藥物罪,某程度上是為了支持他的毒癖。案中最有力的輕判理由是被告人承認控罪,被告人明白他面對的量刑起點不會輕,但鄭大律師要求法庭考慮案中的毒品,以氯胺酮毒品佔絕大部分,他要求法庭接受被告人是染有吸服「冰」毒的習慣。而本案四小包「冰」毒,當中部分,被告人是打算用作自用,但被告人接受他打算用作自用的「冰」毒亦有可能最終用作販運用途,鄭大律師要求法庭考慮以氯胺酮毒品決定本案的量刑基準,而對被告人輕判。

10.法庭於量刑時考慮了本案毒品的性質、數量、案情、被告人的背景及辯方的輕判請求,法庭認為本案是一宗「雞尾酒」式的販運危險藥物案件,案中涉及兩種危險藥物,即氯胺酮及「冰」毒。法庭認為,恰當的處理方法是以兩種毒品中毒性較重的毒品考慮量刑基準。而隨之,進而考慮是否需要因另一種危險藥物的數量而調整量刑基準。

11.以本案的兩種毒品(即「冰」毒和氯胺酮毒品),明顯地,「冰」毒是毒性較重的毒品。按案中「冰」毒的數量,即2.70克「冰」毒,根據程國雄一案的案例,經審訊後,適當的量刑基準應為3年監禁。但法庭認為,法庭不能忽視本案同時出現的59.70克氯胺酮毒品。法庭認為於本案,法庭於考慮量刑起點時,需將量刑基準往上調,以反映案中同時出現「冰」毒及大量氯胺酮毒品這考慮。

12.就著量刑基準,法庭獲控辯雙方大律師的協助,以極謬測試(the absurdity test)、換算測試(the conversion test)及比例測試(the ratio test)的計算,協助法庭考慮案中適當的量刑基準。

13.適當地運用上述三種測試,可確保最終的量刑基準不致過高。按控辯雙方提供的運算結果,根據極謬測試的計算,案中兩種毒品的量刑基準應為125.92個月監禁,即高於10年監禁。而換算測試的計算結果,案中兩種毒品的刑罰應為87.71個月監禁。而按比例測試計算,案中兩類毒品的總刑期應是75.83個月監禁。

14.法庭考慮了本案的案情、涉案毒品的性質及數量,法庭最終認為,被告人販運案中的「冰」毒與及氯胺酮毒品。按本案的案情,適當的量刑基準經審訊後應是78個月監禁。被告人承認控罪及為初犯,法庭給予被告人認罪一貫應得的三分之一認罪刑罰扣減,將刑罰下調至52個月。

15.法庭接受鄭大律師於輕判請求中所說,案中的「冰」毒,被告人打算當中部分是供他自己服食。當然,管有毒品作自用亦是一刑事罪行,被告人打算自己服食的「冰」毒當然亦存在相當的潛藏散發風險。就著被告人打算將案中部分「冰」毒作自用,法庭最後決定給予被告人額外8個月的刑罰扣減,將刑罰進一步下調至44個月監禁。

16.被告人現年16歲,他並非是案例所認定的極端年輕(extreme youth),但仍是一十分年輕的少年。法庭因此給予被告人額外4個月的刑罰扣減,將刑罰下調至40個月監禁。

17.案中再無別的輕判理由,就著本案的販運危險藥物罪,法庭判處被告人監禁40個月。

( 陳仲衡 )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