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周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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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承認控罪二,販運危險藥物罪,涉及的毒品是10.45克含6.87克海洛英鹽酸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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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868/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5年第86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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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控罪 1.被告人承認控罪二,販運危險藥物罪,涉及的毒品是10.45克含6.87克海洛英鹽酸鹽。 案情 2.2015年8月3日凌晨,警員在深水埗元州街截停第二被告人和另一名男子,警員在第二被告人身上搜出二十小包海洛英毒品,份量為9.95克含6.87克海洛英鹽酸鹽。兩日後,第二被告人在還押期間排洩出另一小包海洛英毒品,為0.5克混合劑內含海洛英鹽酸鹽。上述所有毒品總重量為10.45克混合劑含6.87克海洛英鹽酸鹽,警方估計這些毒品的市值為7,800元左右。 3.被告人對警方說他是用7,000元向一名叫阿強的男子買入有關毒品。他做三行工人,每月賺大約25,000元。被告人對警方說他購入那些毒品是作為自己一個月的用量。被告人被捕時身上有一萬九千多元港幣及兩部手提電話。被告人說他在被捕時因為驚惶失措,在情急之下把一包毒品吞下,後來排了出來。 4.在庭上,被告人說涉案的毒品有不多於三分之一是他留作自用的,其餘則打算作販運用途。控方對被告人此項說話不表異議,本席在此基礎上,將第二被告人定罪。 案底 5.第二被告人現年39歲,1993年至2013年有十六次定罪紀錄,包括數次管有危險藥物,2008年和2009年更各犯上販運危險藥物罪,都被判監。 求情 6.辯方律師說,被告人有小學教育程度,已經離婚,和母親同住。被告人日間任建築工人,晚上則在印刷廠工作,每月合共收入為兩萬五千元左右。 7.律師說,被告人早年已經染上毒癮。根據案底顯示,被告人最早的管有危險藥物定罪紀錄是在1998年。律師說,被告人買下該批毒品,有大部分是打算給朋友使用或賣給朋友,不過被告人自己也是一名癮君子,他打算把不多於三分之一的毒品留作自用。辯方律師說,被告人今次被捕後一直被還押,在獄中接觸了宗教,自己亦考慮母親年事已高,決心信主,打算重新做人。律師希望法庭盡量對被告人輕判。 判刑 8.上訴庭對販運海洛英的罪行定下判刑指引,販運不超過10克的海洛英毒品,判刑起點為2至5年監禁。被告人今次管有作販運的海洛英毒品總重量為10.45克混合劑,內含6.87克海洛英鹽酸鹽。今次是被告人第三次犯上販運危險藥物罪,對上兩次是在2008年初及2009年底。 9.本席考慮到被告人律師提出的求情及本案的案情,本席以4年監禁作為判刑起點,不過接納被告自己本身也是一名吸毒者,會將涉案毒品大約三分一留作自用,本席為此按CACC 135/2011周俊生案定下的指引給被告人額外百分之十五判刑扣減,另外被告人可得一般的認罪扣減為三分之一,在此計算下,並將整數下調,本席就控罪二的定罪判第二被告人入獄27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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