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劉永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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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被告在2015年8月22日及9月27日,先後以侵入者的身分進入灣仔道新德興茶餐廳的洗碗房內及灣仔堅拿道西價細堂時裝店的貨倉內,分別盜竊了洗碗女工的一個手袋及時裝店女職員共3個手袋,手袋內分別有八達通卡、手提電話、銀行卡及現金等等。警方後來在被告身上搜獲被盜的八達通卡,亦在其家中搜獲部分失竊的手袋及上述一些失物,如電話、戒指及耳環等等。上述茶餐廳及時裝店的閉路電視,其實已攝錄下被告部分出入的情況,時裝店更拍攝到被告拿走別人手袋的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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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089/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5年第108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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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經審訊後,被裁定兩項入屋犯法罪罪名成立。 2.被告在2015年8月22日及9月27日,先後以侵入者的身分進入灣仔道新德興茶餐廳的洗碗房內及灣仔堅拿道西價細堂時裝店的貨倉內,分別盜竊了洗碗女工的一個手袋及時裝店女職員共3個手袋,手袋內分別有八達通卡、手提電話、銀行卡及現金等等。警方後來在被告身上搜獲被盜的八達通卡,亦在其家中搜獲部分失竊的手袋及上述一些失物,如電話、戒指及耳環等等。上述茶餐廳及時裝店的閉路電視,其實已攝錄下被告部分出入的情況,時裝店更拍攝到被告拿走別人手袋的過程。 3.被告現年59歲,過往有23項刑事定罪紀錄,大部分為管有危險藥物,而盜竊罪共有7次,同樣的入屋犯法罪亦有3次,分別在1982年及2005年。被告最後在2014年11月,因管有攻擊性武器,被判監2星期,緩刑18個月。 4.被告並無律師代表,求情只說是他自己無知,希望給予機會輕判。 5.入屋犯法罪是嚴重罪行。上訴法院在多宗案件中確立,牽涉非住宅處所,可判予2½ 年監禁。被告以侵入者身分進行該茶餐廳內的洗碗房及時裝店的貨倉內,合共盜竊了共4個手袋,手袋內亦有貴重物品,案情嚴重。但案中並無證據顯示被告是撬門進入或持有任何爆竊工具,被告似是趁著別人沒留意或留神時,進入該些地方,與一般專業爆竊情況有別,但被告過往已曾3次干犯同類控罪,判刑起點其實可予提高。 6.但考慮到此案案中,被告其實爭議的案情不多,甚至同意閉路電視所拍攝的人就是他,節省了不少審訊的時間。在此情況下,亦考慮到相關的案情,本席認為兩項控罪各可以20個月監禁為判刑起點,被告經審訊後被定罪,並無其他可再作減刑的理由。最後考慮到整體量刑原則,本席認為總判刑為2年監禁是適當的。 7.因此,判刑如下:
因此,兩項控罪總判刑為2年監禁。 8.至於在案件E3381/2014於2014年11月的緩刑令,判予2個星期及緩刑18個月。本席經索閱該案件,考慮到相關的案件性質與本案全然不同,以及在整體量刑原則的考慮下,認為該緩刑命令在本案中毋須予以執行。因此,被告所干犯的兩項入屋犯法罪,總判刑為2年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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