馮 對 饒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FCMC 175/2015 on BabelCite. This Family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7 May 2016 before 彭家光暫委法官.
Divorce – Separation for two years – Burden of proof – Credibility of witnesses – No order as to costs – Petition dismissed
Legal issues: Separation for two years under s.11A(2)(d) · Costs
Outcome: Petition dismissed; divorce not gran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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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MC 175 / 2015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2015年第175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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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案 書 --------------------------------------- 前言 1.這是一宗有關抗辯離婚的審訊。 2.本席在以後簡稱呈請人為「男方」和答辯人為「女方」。 背景 3.男方是香港居民。他現在是一名電器技工,現年約28歲。女方是內地居民,現於深圳市居住和工作。訴訟雙方在2011年4月認識,2012年3月結婚。婚後男方仍在香港居住,女方在深圳居住。這段婚姻並無家庭子女。 4.2015年1月7日男方以兩年分居為理由提出本離婚呈請。 男方的案情 5.男方說在婚後大約半年的時間裡,即在2012年3月至9月期間,他每逢週末會到深圳探望女方和留宿。但雙方因意見不合經常吵架。他說在2012年10月他向女方提出離婚的要求,女方不答應,她要男方申請她來港得到身分證後才同意簽紙離婚。他不接受她的要求,於是決定和女方分居,待分居兩年後向法庭提出離婚申請。他也說當時他氣得把女方及其家人所有聯絡資料取消及加入黑名單。作供時,男方說他記不起在2013年他和女方有沒有再見面,但說在2014年他完全沒有和女方再見面。他也說在2012年底雙方分居後,他和女方再沒有性行為或親密行為。 女方的案情 6.女方不同意訴訟雙方由2012年10月起分居的說法。女方說雖然雙方年輕,經常因意見不合而爭吵,但在2013年期間雙方的關係大致來說還是不錯的,也不時會面,直至2014年雙方還有同床而睡。女方也不同意男方所說他在2012年10月向她提出離婚,她說直至2014年10月男方才向她提出離婚的要求,她不答應。2015年1月男方提交離婚呈請後,女方在抗辯書中說她認為雙方由2015年2月才正式分居,但作供時女方接受雙方可算是在2014年10月起開始分居。 本席的看法 7.根據《婚姻訴訟條例》,離婚的理據只有一個,就是該宗婚姻已破裂至無可挽救。《婚姻訴訟條例》第11A條(2)有以下規定:
8.男方依賴該條例的第11A(2)(d)的事實,即雙方在緊接呈請提出前,已分開居住最少連續2年。 9.《婚姻訴訟條例》第11C條(1)有如下規定:
10.有關“同一住戶”、“分開居住”這些法律概念,家事法律權威典籍Rayden and Jackson on Divorce and Family Matters(第18版)的作者在9.57段作出了說明。原文是用英文寫的,本席將幾點與本案相關的要點以中文在以下列出:
11.又根據《婚姻訴訟條例》第15B條,如女方認為解除婚姻將令其陷入嚴重經濟困境、或其他嚴重困境,和在所有情況下解除婚姻均屬不當為理由,可反對批出暫准判令。 12.本席會引用上述的法律原則來裁決本案。 13.男方一再批評女方反對離婚不外乎是想藉婚姻關係取得香港居民身分。女方不同意男方這一個說法。但本案的關鍵在訴訟雙方是否在緊接本呈請提出前已分居最少連續兩年這一點爭議。因此,本席認為並無需要就雙方這一點爭議再糾纏下去。 14.訴訟雙方都提交了一些他們在本呈請提出後,即於2015年和2016年期間的電訊記錄,這些電訊記錄對於法庭裁決訴訟雙方是否已在2012年10月開始分居的幫助也並不大。 15.男方提交了其母親的1頁供詞,也安排了其母親出庭作供,她的供詞的關鍵部分只有一句說話,就是寫男方在2013年1月1日突然對她說他要和女方分居。男方的母親在庭時說她根本不識字,所以明顯地供詞並非由她親自執筆而寫的。本席吩咐法庭傳譯將供詞讀給她聽,前後讀了兩次。聽後,她卻說她並不記得有前文所說的事情發生。因此,就男方的母親供詞的內容,本席不置任何比重。 16.作供時,男方說他記不起在2013年他和女方沒有再見面,又說在2014年他完全沒有和女方再見面,也說在2012年底雙方分居後,他和女方並沒有性行為或親密行為。但在女方盤問下,男方接受:-
17.本席認為以上不爭議的事情與男方所說雙方已在2012年10月分居的說法並不相符。這些不爭議的事情顯示雙方在2013年仍在同一住戶下生活、影婚照、一同參加社交活動、以夫妻名份接待親戚、同事、朋友、更一起出國度蜜月。 18.女方說在2013年、直至2014年10月雙方有同睡一床。男方並不同意。女方說在2014年10月男方又失業,也到了深圳她的住所住了一星期,期間雙方同睡一床。男方同意他在2014年10月失業到深圳女方住所住一事,但否認雙方同睡一床。女方的說法是2014年10月男方在深圳時女方的妹妹須入醫院動手術,她要求男方陪同她的妹妹去醫院,但男方拒絕,雙方因此大吵一場,而男方在2014年10月才對她說出離婚的要求。由上文可見,男方的證供可說是不盡不實。由此衡量,他也決非一個可信的證人。經小心考慮全部證據後,本席認為女方的證供比較可信,因而信納女方的證供而不接受男方的證供。從現有證據衡量,本席認為女方所說由2014年10月雙方才開始分居的說法也比較可信。 19.本呈請的舉證責任在男方。總的來說,本席認為他不能成功舉證訴訟雙方在緊接本呈請提出前已分開居住最少連續兩年。 20.本席也無須就《婚姻訴訟條例》第15B條作出考慮。 訟費 21.男方的離婚呈請失敗,按一般原則,他須要支付女方的訟費,但雙方都親自行事,涉及的訟費不多,女方也並沒有要求訟費,本席認為不妨考慮作無訟費命令。 裁決 22.本席頒令如下:
呈請人:親自出席,無律師代表 答辯人:親自出席,無律師代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