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得煒 訴 警務處處長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AL 190/2015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8 June 2016.

1. 申請人黃得煒提出司法覆核許可申請,要求法庭命令指認答辯人﹕

Case No.HCAL 190/2015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8 Jun 2016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AL 190/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憲法及行政訴訟2015年第190號

____________

申請人 黃得煒  
   
指認答辯人 警務處處長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馮驊
聆訊日期: 2016年 6月 28日
判案日期 : 2016年 6月 28日
判案理由書日期: 2016年 6月 30日

判案理由書

1.申請人黃得煒提出司法覆核許可申請,要求法庭命令指認答辯人﹕

(1) 立案調查申請人向警方報告於2014月12月18日在石壁監獄內發生的一宗案件;

(2) 釐清警方就監獄內發生的事故是否有調查權。

2.本席即席拒絕許可,現頒下理由。

背景

3.申請人為石壁監獄囚犯。他指稱於2014年12月18日,監獄職員以胡椒噴霧對他恐嚇,警告他不要就其他事故作出投訴。

4.申請人指2014年12 月19 日他傳真向大嶼山警區報案,但沒有回應。2015年1 月5 日他以信件再向大嶼山警區報案。

5.2015年3月19日投訴警察科警員就上訴人投訴他的報案未有被跟進一事與上訴人會面。警方指大嶼山警署從未收過2014月12月19日之傳真,但2015年1月5日之郵寄投訴即收到。

6.2015年4 月27 日警長鄭子雄就本案首次與申請人會面,但申請人指鄭警長只聽口述,堅持不錄取口供。他亦向鄭警長指出,與事件有關的閉路電視錄像光碟存於懲教署投訴調查組。

7.申請人指其後鄭警長再次到監獄與他會面,向他指出警方無調查權監獄內發生之事故,因此未能展開調查。

8.根據警方的調查報告記錄,2015年4月27日鄭警長與申請人會面, 申請人指2014月12月18日懲教署職員搜查其囚倉時,發現違禁食品,將他帶到「水飯房」(即特別獨立囚倉)。途中職員用胡椒噴霧指向他,著他不要再去信其他部門諸多投訴。申請人亦要求警方獲取有關閉路電視錄像。

9.同日,鄭警長向懲教署保安部相當於警長姓甘職員查詢,知悉懲敎人員搜查囚倉時,與申請人發生爭執,但職員當時沒有使用胡椒噴霧,亦沒有阻止申請人去信多個部門。而有關囚倉之閉路電視一早壞掉,亦跟程序呈報。有關事件已交懲教署投訴科處理。

10.2015年6 月9 日,鄭警長再到石壁監獄與申請人會面,向他指出案件已由懲教署投訴組負責調查。若懲教署發現刑事成分,案件會交由警方調查。申請人堅持警方替他錄取口供,但鄭警長解釋因案件涉及懲教人員行為及紀律,由懲教署投訴組負責調查,警方不會替申請人錄取口供。

指認答辯人回應

11.指認答辯人指出,警方有權對懲教院所內發生之事故進行調查。申請人對回應滿意。

12.就本案而言,指認答辯人的回應書指因申請人已向懲教署投訴有關職員,由懲教署投訴科處理,因此警方認為在懲教署在調查有結果前毋須立案調查。

13.本席指示指認答辯人就石壁監獄閉路電視系統問題交待。2016年6月20及22日,指認答辯人就閉路電視系統障問題,及所燒錄的光碟存檔了三份誓詞。

14.懲教署職員鄧志倫指,2014年11月16日他在石壁監獄控制室當值,發現閉路電視出現故障,畫面不停跳動,及極不清晰。他要求機電工程署派人檢查,有關維修記錄冊副本呈堂為證物。

15.懲教署職員張傑倫指,2014年12月18日他就石壁監獄A 座2 號倉閉路電視系統131 鏡頭下午15:30時至19:30時段拍攝的影像燒錄光碟,並向法庭呈上光碟的真確副本。

16.申請人看過有關錄像光碟,同意並無拍得他指稱被職員用胡椒噴霧指嚇。但他質疑光碟出現「畫面轉移」,只被人「偽造」、「填充」所致。

17.先達系統維修公司(「先達」)維修員周振東指出,先達自2001年起承判機電工程署政府部門保安閉路電視系統外判保養,他同年受僱於先達。2014年11月16日,先達收到機電工程署通知,石壁監獄內閉路電視系統出現問題。2014年11月21日,周先生檢查閉路電視系統及131號鏡頭,發現螢幕不停跳動,畫面非常不穩定。他指檢查發現因系統老化出現機件故障,影像不停跳動、模糊不清,及螢幕錯誤接收其他鏡頭之信號。

18.周先生亦看過有關2014年12月18日之光碟,認為畫面所出現的不穩定情況,與他在2014年11月21日觀察閉路電視131 鏡頭顯示的情況一樣。他確信有關錄像問題是機件故障所引致,申請人所謂「畫面轉移」,只是錯誤接收131號鏡頭以外鏡頭訊號,並非被人「偽造」、「填充」、干擾或以其他方式修改。

討論

19.鄭警長認為申請人對懲教署職員作出投訴,事件已由懲教署投訴科調查,因此警方毋須展開調查及向申請人錄取口供,或觀看有關的錄像光碟。警方依賴懲教署本身之調查,但沒有任何證據指出懲教署內部調查有任何獨立監察機制,而索取錄像光碟又並不困難,因此,不難令人覺得有欠穩妥之處。

20.指認答辯人已向機電工程署分判商查明有關閉路電視出現故障問題,證明懲教署閉路電視系統在事發兩日前已發生故障,案發當日的131號鏡頭的錄像夾雜其他鏡頭視像,是系統故障所致,並非受到人為干擾。

21.本案涉及申請人及懲教署職員各執一詞,現在缺乏獨立錄像證據情況下,若警方不對申請人之投訴進一步跟進實在非不合理,申請人亦指可以理解。但他仍指出懲教署存檔之光碟為副本,可能是燒錄副本時受到干擾,法庭應索取母碟交獨立化驗所檢驗。

22.然而,懲教署職員張傑倫已證明呈堂的光碟為真確副本,而維修員周先生亦看過2014年12月18日之光碟,指有關影像與他在2014年11月21日在視屏所見的情況完全一樣,錄像並非偽造。無論周先生所看的光碟是母碟或副本,任何偽造干擾情況已被否定。周先生並非懲教署的人員,亦無任何證據或環境可質疑他的獨立性,以現時所有證據而言,本席認為毋須將母碟觀看或再驗。而頒令警方繼續調查亦無意義。

23.基於上述理由,司法覆核許可申請被拒。

  (馮驊)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申請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指認答辯人: 由律政司政府律師張裕君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