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u Qiuyan 對 許世倫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EC 1462/2014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4 July 2016.
1. 申請人劉秋燕女士於2013年6月5日受傷,按香港法例第282章《僱員補償條例》向答辯人追討僱員補償。意外發生時,答辯人是申請人的僱主,申請人被聘請為雜工。
|
DCEC 1462/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僱員補償訴訟編號2014年第1462號 --------------------------------
--------------------------------
------------------------ 判案書 ------------------------ 背景 1.申請人劉秋燕女士於2013年6月5日受傷,按香港法例第282章《僱員補償條例》向答辯人追討僱員補償。意外發生時,答辯人是申請人的僱主,申請人被聘請為雜工。 2.答辯人缺席聆訊。自2015年6月26日起,被告人已沒有出席本案相關的聆訊。本席認為審訊通知經已送達,並進行審訊。 有關意外 3.在2013年6月5日,申請人根據答辯人的指示到北角英皇道321-333號皇冠大廈14字樓B室一單位(以下簡稱「該單位」)進行為牆身髹油的工作。按申請人聲稱,意外發生當日是申請人在該單位工作的第六天。 4.按申請人聲稱,當天下午3時左右,申請人根據答辯人的指示,協助他攙扶一段很重的鐵窗花,以便答辯人鋸窗。期間,答辯人突然把抓着窗花的手鬆開,沉重的窗花跌在申請人雙腳上,導致申請人腳部受傷。答辯人即時帶申請人到附近的陳照跌打骨科醫館(以下簡稱「陳照醫館」)接受治療。 5.按答辯人所存檔的文件,答辯人提出已賠償了醫藥費港幣600元及「在出糧給她後再賠償她1,200元」為答辯理由。 6.根據答辯人2014年4月20日的回應信件,及2015年2月12日的信件,答辯人承認自己是僱主。申請人是以日薪港幣400元聘請的雜工。 7.根據陳照醫館於意外當日及分別於2013年6月8日及2013年6月30日所發出的病假紙及收據,看診原因為「右足意外受傷」。 8.申請人雙腳持續痛楚,她於2013年6月12日到基督教聯合醫院(以下簡稱「UCH」)急症室接受治療。根據2013年9月21日UCH的急症室報告,發現兩邊下肢有多處擦損及有觸痛。傷口包紮後出院,並獲5天病假。出院後須作定期覆診。 9.及後,申請人亦因雙腳的持續痛楚多次到藍田分科診所及牛頭角賽馬會診接受治療。 10.根據2014年10月30日UCH物理治療部的醫療報告,申請人經轉介於2013年10月25日至2014年1月20日接受了一連串的物理治療。治療師對申請人傷患的診斷為右腳挫傷。 11.雖然接受了不同的療程,申請人聲稱現時仍有以下的不適及痛楚:-
12.根據僱員補償(普通評估)委員會於2013年10月22日及2014年1月28日發出的表格7及表格9證明,申請人的受傷情況為「雙腳受傷引致右腿發右腳結疤和疼痛及右腳踝輕微僵硬」。評定申請人的永久喪失賺取收入能力為1.5%,在覆檢後改為2.5%。 13.根據陳照醫館分別於2013年6月5日及2013年6月8日所發出的兩張收據,寫明收費分別為港幣400元及港幣300元。申請人確認這兩筆醫療費用都是由答辯人支付,即合共港幣700元正。 14.答辯人多次於信件中提及的港幣1,200元的現金賠償,申請人否認有關款項為答辯人向申請人因工作期間受傷所支付的賠償金。申請人於2013年5月28日開始受僱答辯人,根據其指示在該單位工作,一連工作了3天直到2013年5月30日。之後,申請人於2013年6月3日再按照答辯人的指示在該單位中工作,直到申請人在工作時發生意外當天,即2013年6月5日。申請人合共為答辯人工作了6天,並確認由答辯人收取了先後兩次分別港幣1,200元的現金,而這兩筆款項,是答辯人支付申請人由2013年5月28日至2013年5月30日及2013年6月3日至2013年6月5日的六天工資,因此答辯人多次聲稱為和解賠償金的港幣1,200元現金,並不是賠償金,而是申請人的3天工資。申請人聲稱並沒有就2013年6月5日的工傷意外與答辯人達成任何的和解協議。 15.本席接受申請人的證供,認為內容誠實可信。答辯人並無任何文件證明該港幣1,200元為和解款項。再者,港幣1,200元亦不足以補償答辯人的損失,在相對的可能性下,此為和解金額的可能性甚低,答辯人亦無雙方達成協議的證據。 16.申請人於1952年1月1日出生,意外時為61歲,現為64歲。 17.申請人於2009年來港後,曾做過地盤,室內裝修雜工。於2013年5月在往來中港兩地的巴士上認識了答辯人,並獲答辯人僱用為雜工,日薪為港幣400元。 18.本席接受代表申請人的曾律師的陳詞,以港幣10,400元(HK$400 x 26)為計算賠償的平均月薪。 19.申請人於2015年8月26日接受了骨科專家黃斯愷醫生檢驗。根據黃醫生的報告,申請人的傷勢為 (i) 右足傷裂/磨損;及 (ii) 右腳腳踝軟組織受傷。黃醫生認為申請人的右足裂傷直接歸咎是次意外,但右腳腳踝軟組織受傷只是有可能因意外造成。申請人的傷勢已達到了最佳改善程度。黃醫生認為申請人可以返回意外發生前的工作崗位,但在工作效率和能力上會有所降低。他評估申請人因而喪失的賺取收入能力為2-3%。 20.黃醫生的評估與覆核的結果相當接近,本席並無理由不採用表格9中2.5%的評估。本席撤銷申請人的有關上訴。 21.按表挌9,申請人缺勤日期為2013年6月5日至2013年9月7日、2013年9月9日至2013年9月16日及2013年9月18日至2013年10月8日,合共127天的病假。 22.本席接受申請人支付了港幣3,215元的醫療費用。 23.本席判決,答辯人須支付申請人港幣50,216.33元作為工傷賠償,詳情如下:-
24.答辯人亦須支付賠償金額的利息,從意外發生當日(即2013年6月5日)至裁決日,以一半的判決利率計算。在裁決之後,以判決利率計算。 25.答辯人須支付申請人的訟費,包括保留的訟費。如雙方不能協議,則由法庭評定。申請人本身的訟費按法律援助的規則計算。 26.本席感謝曾律師提供的協助。
申請人:由張廖律師事務所的曾倩婷律師代表 答辯人:無律師代表,缺席聆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