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公署 訴 戚美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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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上訴人戚美霞於一九九九年四月八日以民事訴訟程序向廉政公署提出訴訟;要求龐大金額的倍償,聲稱該公署曾於一九九五年至一九九九年期間對上訴人作出調查,而這項調查令上訴人無法經營她的業務,導致金錢上損失。上訴人並且要求法庭頒令禁止該公署繼續調查。

Case No.CACV 211/1999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CV000211/1999

CACV211/9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上訴法庭

高院民事上訴 1999 年第 211 號

(原本案件編號: 高等法院民事訴訟 1999 年第 5754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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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公署 答辯人
戚美霞 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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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梁紹中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王見秋

聆訊日期: 一九九九年十月十四日

判案書日期: 一九九九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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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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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王見秋宣讀上訴法庭判案書:

1. 本案件非常簡單。

2. 上訴人戚美霞於一九九九年四月八日以民事訴訟程序向廉政公署提出訴訟;要求龐大金額的倍償,聲稱該公署曾於一九九五年至一九九九年期間對上訴人作出調查,而這項調查令上訴人無法經營她的業務,導致金錢上損失。上訴人並且要求法庭頒令禁止該公署繼續調查。

3. 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八日,聆案官剔除上訴人的索償申請及將案件撤銷。上訴人不服;提出上訴。雙方面都有向法庭呈交誓章。廉政公署的誓章指出該公署從來沒有向上訴人作出任何調查。雖然上訴人負有證明廉政公署確有向她作出調查而令她蒙受損失的證明責任,但是本庭經過考慮雙方面的誓章和其它文件也找不到任何具體證據可以證明廉政公署曾經向上訴人作出調查或者令上訴人蒙受金錢上的損失。在她的誓章內,上訴人說廉政公署所用的檔案號碼5354就是廉政公署曾經對她作出調查的證據,這樣的說法簡直是令人費解。而上訴人向法庭所提交的文件,例如上訴人公司的帳目,買賣紀錄,單據及她與前夫離婚的訴訟文件等等,這些文件並不能構成廉政公署曾經向她作出調查或者令她蒙受金錢損失的證據。在庭上,上訴人亦都提到上訴文件248頁,這是一份授權書副本,本庭亦看不到這份授權書對於廉政公署對她作出調查有任何的關係。

4.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張澤祐法官聆聽上訴人的上訴,同日駁回她的上訴。翌日,上訴人就向本庭提出現在的上訴。

5. 在他的判案書內,張澤祐法官作出這樣的結論:

"廉政公署在誓章內清楚解釋廉政公署從未收過任何關於原告人的投訴亦沒有對她作出任何調查。而事實是原告人自己向廉政公署投訴,指她前任丈夫曾經向廉政公署提出關於她的行為的投訴,廉政公署經調查之後,已經將這件事實轉告原告人。原告人在陳詞中所指廉政公署的一個檔案號碼其實是屬於原告人自己向廉政公署投訴的檔案號碼。本席覺得這宗訴訟無需繼續,因為事實上原告人所指廉政公署對她的調查基本上並不存在,如再繼續訴訟只會浪費時間和金錢,所以聆案官的決定絕對正確,本席將上訴駁回。"

6. 本庭經過詳細的考慮,完全同意張法官的判決。上訴人的索償訴訟不但缺乏訟因,毫無實質或任何理據,而且很明顯地是濫用司法程序。因此本庭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法官梁紹中 法官王見秋

答辯人:由政府律師張潔宜女士代表

上訴人:戚美霞女士,自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