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葉偉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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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被控一項企圖爆竊罪,經審訊後,本席最後因為被告的精神狀態,而以第60(1)條的刑事毀壞罪,把被告定罪。這項較輕的罪行亦是被告在開審時所承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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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88/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6年第8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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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被控一項企圖爆竊罪,經審訊後,本席最後因為被告的精神狀態,而以第60(1)條的刑事毀壞罪,把被告定罪。這項較輕的罪行亦是被告在開審時所承認的。 2.本席在早前的判案理由書已經詳細述說本案的案情。簡而言之,被告是在2015年11月23日晚上用鐵器損毀美如樓407室的鐵閘、木門、門鎖和防盜眼。事主需要修葺的費用大約是$1,000元。 求情理由 3.被告現年57歲,中三程度,母親已經是九十多歲。被告和妻子離異,有一子一女,他們已經成長。被告在案發時並沒有工作。辯方說被告在2011年開始有失眠的徵狀,現在因為羈押多月,這種情況已經大為改善。辯方亦說被告願意賠償事主的損失。辯方說這類案件並沒有判刑指引。被告只是愚蠢地,因為食了藥而犯案。可幸的是單位內並沒有人,而被告在現場亦沒有其他激烈的行動。被告從12月初已經被羈押,希望法庭對被告的認罪有所折扣,亦能夠從輕發落。 判刑 4.刑事毀壞罪最高刑罰可以達到10年,亦沒有判刑指引。被告現年58歲,中三程度,從1984年已經有十八項的定罪,當中有十二項是涉及毒品的罪行。被告曾經進入戒毒所,現在亦明顯地因為濫藥和混雜酒精,而干犯被定罪的刑事毀壞的罪行。本案有一些時間是耗費在有關招認的自願性上。那補錄口供是在案發後,即是12月4日發生,對被告在11月23日的精神狀態和犯案的意圖並沒有太大的幫助。 5.無論如何,被告是用鐵器犯案,而他是在濫藥的情況下引致神智不清,因而干犯本案。幸好,被告在當時並沒有對其他人造成傷害,或者對其他的財產造成更大的損毀。 6.在綜觀各項因素而言,本席以較輕的3個月為起點,本席考慮到被告願意賠償事主,亦在開審前提出對刑事毀壞罪行的認罪意圖。因此,本席決定從輕發落,給全數的三份一的刑期扣減予被告,判被告入獄兩個月。這亦意味著被告不會因為本案再被監禁。 7.另外本席亦頒下賠償令,命令被告賠償事主$1,000元,有關的金額從被告的保釋金扣除。 8.本席希望被告能夠秉持承諾,遠離毒品和不要再濫藥,重新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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