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春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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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一被告面對一項非法禁錮罪(控罪一)及一項襲擊造成身體傷害罪(控罪二),兩項控罪指控第一被告與本來是案中第二及第三被告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共同犯法。第一被告否認控罪一,但承認控罪二,不過,他不同意控方之案情,因此就控罪一進行審訊及控罪二進行紐頓聆訊。

Cites 1 case

Case No.DCCC 876/2015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1 Apr 2016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876/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5年第87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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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黃春淋 (第一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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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彭中屏
日期: 2016年4月1日
出席人士: 黃振榮先生,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陸偉雄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王吉顯律師行延聘,代表第一被告人
控罪: [1] 非法禁錮(False imprisonment)
  [2] 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Assault occasioning actual bodily ha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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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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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被告面對一項非法禁錮罪(控罪一)及一項襲擊造成身體傷害罪(控罪二),兩項控罪指控第一被告與本來是案中第二及第三被告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共同犯法。第一被告否認控罪一,但承認控罪二,不過,他不同意控方之案情,因此就控罪一進行審訊及控罪二進行紐頓聆訊。

控方案情

2.2015年5月17日大約午夜過後,19歲的傷者林添柱(PW1)在旺角金雞廣場一間網吧內打遊戲機時,有幾個人行向他,這幾個人包括PW1認識的肥威(即是第一被告)、文仔、彬仔和康少。第一被告對PW1說「仲唔畀我搵到你?」並用拳頭打了PW1胸口一下,他們更強行把PW1帶走,押他離開網吧進入升降機。在升降機內還有其他PW1也認識的人,包括「飛機」、肥仔文和浩南,在升降機內,PW1被多人拳打腳踢。升降機到達地下大堂之後,第一被告用手臂圍著PW1的頸,離開金雞廣場。離開這大廈之後,第一被告及一班人把PW1強行押往京士柏公園,途中有人用手臂箍著PW1的頸、有人毆打他,這路程大約行了半小時。

3.去到公園之後,PW1被人圍住拳打腳踢,他見到圍著他的人包括第一被告、康少、肥仔文、文仔、「飛機」及彬仔。最後,PW1被人倒轉身體及提起把他的頭撞地,PW1稱這毆打方法為「倒豎葱」,他即時感到暈眩及神智不清,他的頭部流血,他只能記起第一被告和他(第一被告)的女友把他送去廣華醫院接受治療,第一被告在旁。PW1對醫生說謊,說是因為從樓梯跌下受傷,PW1後來在控方覆問時被轉為敵對證人。

4.根據雙方同意事實,PW1的頭頂部有兩處裂傷,需要縫合十七針;右眼有擦傷,縫了一針。第一被告身分不受爭議。

5.金雞廣場的大堂、升降機及涉案網吧都裝設了閉路電視,拍攝到案發經過的錄影片段不受爭議,這些片段見到PW1被人從網吧帶離金雞廣場的經過。雙方同意呈交第一被告被捕之後自願錄取的會面紀錄。

6.控方的說法是,第一被告與其他人夥同犯罪,在網吧內、升降機內、往公園途中及在公園內毆打PW1;他們違反PW1的意願,把他從網吧強行帶到公園。

辯方案情

7.第一被告沒有作供,亦沒有傳召證人,雙方同意他沒有刑事紀錄,他與警方的錄影會面是自願進行。

8.在會面中,第一被告對事件作出解釋,這是混合性供詞。在錄影會面中,第一被告承認與一班人到網吧找「灰熊」(即是PW1)。見到PW1之後,第一被告箍他起身,康少箍PW1入升降機。進入升降機之後,一班人毆打PW1,但是第一被告只是輕輕拍他的頭部幾下。大家亦同意帶PW1去京士柏球場,所以就一齊去了京士柏公園,途中有人箍著PW1。去到公園之後,一班人衝前打他。但是除了承認在升降機輕拍PW1頭部之外,第一被告否認有份毆打  PW1。他解釋,在網吧之內曾經制止其他人毆打PW1,去到公園之後,他見到一班人打PW1的時候,他很驚慌,只是站在一旁看,他見到PW1頭部流血,便叫其他人停手。最後,他為PW1止血及帶他去看醫生。

9.在盤問PW1時,辯方亦向他指出,在公園內,第一被告沒有參與毆打,而只是在公園遠處吸煙,第一被告更叫其他人停手,否則會打死人。第一被告更抱著PW1,以免他再被打,第一被告並為PW1止血。辯方亦指出,在往公園途中,第一被告對PW1說,他會想辦法幫PW1脫險。

10.PW1同意他願意跟這班人走,亦同意辯方大律師所指出的說法。

PW1突然失蹤

11.PW1他在2016年3月9日接受主問,但是他在3月10日整天缺席,他沒有聯絡法庭或警方,警方亦無法找到他。3月11日他出庭,並解釋因為感冒不適,不能出庭,但是他沒有去看醫生,亦沒有留在他住宿的地方,而搭乘地鐵去父母在上環的住址。他沒有通知警方,因為他怕被怪責。他沒有接警方的來電,因為他不知道如何交代。

PW1成為敵對證人

12.因為PW1被盤問時的證供與主問時所說與及他曾經向警方作出的兩份證人供詞不符,控方申請把他轉為敵對證人,辯方反對。PW1同意證物P7及P8是他在2015年5月17日及2016年2月26日所錄的證人口供,他說沒有誤導警方或說謊。本席看過這兩份口供,這些口供清楚顯示PW1對警方說,他並不願意被那班人帶到京士柏公園,他想逃走,但是怕不成功的話會被毆打,所以他不敢反抗。但在盤問時,PW1卻說他是願意跟這班人一起去京士柏公園,這說法與他在證人供詞與及主問時的說法完全相反。本席認為,他不單只是不利證人,而是完全推翻了他是不自願之下被強行帶走的說法,他已經充分顯示對控方的敵視態度。因此,本席批准控方盤問PW1,把他轉為敵對證人。

13.當控方盤問PW1的時候,PW1又推翻盤問時所說,他同意他在盤問時的說法是為了保護第一被告,事實上,他在主問時所說的才是實情,第一被告是在網吧帶頭的一個,他是說「仲唔搵到你」的那個人。PW1確認,他不願意跟這班人離開和去京士柏公園。

14.陸大律師以沒有預期控方會在覆問時才申請把證人轉為敵對證人為由,申請再盤問證人。為公平起見,本席酌情准予。在再盤問之下,PW1又推覆問時的說法,改說為盤問時辯方所提出的版本才是事實。他並進一步說,由網吧被帶走至在金雞廣場地下的過程,他是不同意被帶走;但是在往公園途中,康少告訴打他的原因是因為他追求康少女友,PW1說他便同意跟這班人走及同意讓他們毆打。但是,他是不同意被人用「倒豎葱」這方式毆打。他同意他的證人口供沒有提過被「倒豎葱」。

案件爭議

15.辯方並不爭議第一被告與PW1本來是朋友,第一被告與一班人在網吧內找到PW1,第一被告打PW1胸口一拳,PW1被人帶走進入升降機,在升降機內他被數人毆打,第一被告亦對PW1有所動作。出升降機之後,第一被告搭著PW1的膊頭離開大廈。之後,PW1被帶到京士柏公園,途中PW1被人用手箍頸,亦有人毆打他。去到公園之後,PW1繼續被人毆打,當時第一被告亦在公園之內,PW1被毆打至頭破血流,第一被告為PW1止血及帶他去廣華醫院接受治療。案中爭議的是,PW1是否自願由網吧跟隨去到及留在京士柏公園,他是否同意被毆打,及毆打過程中有否被人用「倒豎葱」方式毆打。最重要的是,第一被告與這班人是否夥同犯案。控方主要證據是:PW1的證供、第一被告自願進行的錄影會面與及雙方承認事實(包括案發現場的閉路電視錄影及控方呈交的相片)。PW2是進行這錄影會面的警員,他的證供不受爭議,在案中亦沒有太大幫助。

證據討論

16.案中一個重要議題是PW1的證供是否值得相信。他是一名敵對證人,辯方大律師在書面陳詞認為,這證人並非誠實可靠證人,他的證供並不可信,他沒有說出全部事實真相,又或者他其實對事件的經過根本不清楚。陸大律師批評PW1在被盤問時不肯回答他是否有吸毒習慣,顯示他有這惡習,有可能在案發當日亦有吸毒,導致他神智不清,所以在描述案發經過時說得模糊。PW1更加不回答他是否三合會成員,這顯示他很大機會亦是三合會成員。而且PW1承認有使用虛假文書的犯罪紀錄,更加在2016年3月10日缺席,並且作出難以置信的理由。陸大律師引用HKSAR v Chang Kin Man, Ivan([2002] 1 HKC 519),他認為PW1根本不是可信證人,法庭毋須進一步考慮他的證供哪一部分可信或不可信,他的證供完全不應被接納。相反,第一被告過往沒有刑事紀錄,他送PW1到醫院求診,一直陪伴他,並且與警方合作,他在錄影會面所說亦貫徹始終。

17.舉證責任在控方,控方要在毫無合理疑點標準之下證明被告人有罪,被告沒有舉證責任。第一被告選擇不作供是他的權利。他的錄影會面是混合性供詞,包含了一些解釋。本席考慮了R v Sharp案指引,法庭必須考慮這口供的全部內容以找出真相。當然,這份口供並非宣誓之下作出,亦沒有經過盤問來測試。本席亦謹記,第一被告沒有刑事紀錄,這是對他有利的證據。

18.毋庸置疑,PW1是一個敵對證人,他的證供多次前後矛盾,特別是有關於他是否同意跟這班人去京士柏公園,他甚至說第一被告是在暗中幫忙找機會去助他脫險,他的證供反覆,一時採納主問說法、一時採納辯方說法,之後又反反覆覆。他以生病為理由缺席聆訊,但他卻沒有去看醫生,甚至明知是警方來電,亦故意不接聽。他更加有使用虛假文書的刑事紀錄。本席同意陸大律師說PW1不是誠實可靠證人,法庭認為他根本毫無誠信可言。但辯方大律師認為PW1可能在案發當日吸了毒而神智不清的說法,則是缺乏任何證據基礎。雖然PW1不是可靠證人,但這亦並不代表他說的都不是事實。他說被人在網吧內、升降機內、往公園途中及公園內被人毆打,都是不爭議的事實。

19.第一被告在錄影會面中亦承認:他與一班人在網吧找到PW1之後圍住他(記項108);他箍PW1一下起身(記項110);康少箍住PW1入升降機(記項120);成班人在𨋢內打PW1(記項126);往公園途中有人箍住PW1行(記項152);去到公園的球場中間,成班人即刻衝去打PW1(記項164至6)。

20.本席謹記,PW1是個十分不可靠的人,必須十分小心去考慮他的任何證供。有關於控罪一,控方首先要證明這班人是在違反PW1意願之下將他押到公園。特別要留意的是,PW1曾經在庭上說,在往公園途中,康少說出要打他的原因,PW1說他心中有愧,所以同意跟他們走及被他們打。

21.控方沒有問PW1,他作出的兩份證人供詞(P7及P8)內容是否事實,因此,這兩份供詞不能夠作為證明事實的證據。在主問及盤問時,他反反覆覆,他最後的說法是:他不同意被人從網吧帶到大廈的地下大堂;由大廈往公園途中,因為康少告訴他因為他追求康少女友,他心中有愧,所以同意跟他們走及讓他們打,但他不同意被人用「倒豎葱」方式毆打。

22.本席認為,PW1說因為心中有愧而願意跟這班人走和讓他們打的說法全不可信。據他所說,他根本沒有追求康少女友,他又何愧之有呢?這班人在升降機中毆打他的方式甚為凶狠,對他拳打腳踢,並用手踭撞他頭部,在這情況之下,仍然願意跟隨這班人走和同意讓他們繼續打的說法,完全違反常理。如果他是願意跟著走的話,這班人亦毋須要在途中箍住他的頸,PW1更加沒有理由要對警方說他是怕逃走不成功會被毆打,才不敢求救及反抗;而且,更加在主問的時候在法庭繼續這說法。閉路電視錄影清楚可以見到,PW1被這班人用武力帶離金雞商場,雙方亦不爭議往京士柏公園途中,他是被人箍著頸行。在這些環境證據之下,本席認為唯一合理及不可抗拒推論是,由網吧至京士柏公園途中,PW1一直都是不願意跟這班人行,亦不同意被毆打,他是在庭上說謊去維護第一被告。

23.PW1有否被人「倒豎葱」方式毆打呢?他在證人口供沒有提及過這種毆打方法,其實毆打過程中有否用這方法去襲擊PW1根本並不重要,重要的是他的確被這班人或其中的一些人在公園中毆打,令他頭破血流。控方呈交的相片可以清楚見到公園球場地上的血跡,本席肯定他是在球場被人毆打至頭破血流,他是不可能會同意這樣被人毆打,即是他同意也不能成為襲擊者的辯護理由。本席認為,沒有證據顯示有人用武器攻擊PW1的頭部,但是他的頭部流血,造成血跡斑斑。醫療報告顯示,他的傷勢十分嚴重,本席認為這些證據都支持他頭部被大力撞擊,本席接納他曾經被用「倒豎葱」方式襲擊。

24.最後的問題是,第一被告是否參與禁錮及毆打PW1的一份子?PW1作供說,第一被告只是曾經在網吧內打了他胸口一拳,之後沒有參與毆打他。他甚至同意辯方大律師指出,第一被告曾經對他說會對他暗中幫助,與及在公園PW1被毆打的時候,第一被告是在遠處抽煙。

25.本席的觀察是,打從主問開始,PW1已經明顯地刻意淡化第一被告的角色,甚至不去提及他的參與,只是當主控官播放現場閉路電視錄影與及讓他看證人口供之後,他才說出在網吧說「仲唔畀我搵到你?」這一句的話的人是第一被告,以及第一被告有打他。閉路電視片段清楚見到第一被告對PW1的兇惡行為,包括用手執著PW1胸前衣服,以及用拳頭頂著PW1的下顎,但是PW1竟然完全不提,很明顯地,PW1想隱瞞第一被告的參與。根據閉路電視錄影所見的第一被告的兇惡行為,第一被告不可能是在暗中幫助PW1脫險。事實上,即使第一被告在錄影會面中,他亦從來沒有提出他是在暗中幫助PW1脫險,本席不相信PW1有關於第一被告是在幫助他脫險,及他被毆打時,第一被告在公園遠處抽煙的說法。PW1為何要幫助第一被告呢?本席不得而知,可能是因為最終第一被告把他送到醫院救治,但本席毋須要對此作出猜測。

26.第一被告在錄影會面中記項110至116說「入到網吧之後,他只是箍了PW1一下起身,當一班人打PW1時,他即刻制止他們。」本席認為,這說法不可能是真的。辯方大律師在盤問的時候指出,而PW1亦同意,這時第一被告打了PW1胸口一拳,第一被告在錄影會面卻不說出事實,隱瞞了這攻擊行為。既然他也攻擊PW1,他又何以會制止其他人打PW1呢?這是互相矛盾的。

27.把PW1所說的不受爭議的經過,加上第一被告在錄影會面中的招認及閉路電視錄影可見的影像,案發經過已經能夠生動地顯現眼前。本席肯定的經過是:十一個年青人結隊去到金雞廣場案中的網吧,目的是要去找PW1,其中一部分人出升降機之後去找PW1,而一部分人留在升降機及把升降機按停,留守升降機的人明顯地是在等候其他的人把PW1帶走。首先接近PW1的人包括第一被告,他打了PW1一拳,幾個人用武力強行把PW1拉進升降機。在升降機內,PW1被幾個人毆打,期間,第一被告還兇惡地手執PW1胸口衣服,並用拳頭頂著PW1下顎。到地下時,第一被告用手搭著PW1膊頭,把他帶走。這班人離開金雞廣場往京士柏公園途中,有人一直箍著PW1的頸,PW1不願意同行,但是不敢逃走或反抗,途中有人毆打他。去到京士柏公園球場,他繼續被人圍毆,造成頭上的傷勢,他血流滿地,神智不清。第一被告見到他傷勢嚴重,怕弄出人命,所以把他送到醫院。

28.返回較早前所問的問題,第一被告是否夥同其他人把PW1非法禁錮和毆打呢?如果第一被告與這班人是按照共同的犯罪計劃或協議行事去把PW1非法禁錮和毆打,即使第一被告沒有親自動手,他亦屬有罪。第一被告在這宗案件經過中一直在場,當然,單單是在現場這一點本身不足以證明他有罪,但是如果他是蓄意地憑他身在現場去鼓勵其他人犯罪,他亦屬有罪。

29.主控官陳詞提及英國最高法院最近判了一宗有關共同計劃犯法的案件,改變了以後共同計劃的法律,本席相信他所指的應該是R v Jogee([2016] UKSC 8)。本席只需要指出,R v Jogee改變了的共同計劃的法律,只是把法律回歸至Chan Wing SiuR v Powell and English之前。這個轉變是,現在當主犯(principal)及從犯(secondary party)共同進行A罪行為時,主犯犯了B罪行為,控方必須證明從犯有意圖協助或鼓勵主犯犯B罪,才可把他定B罪,從犯只是意識到主犯可能會犯B罪的心態,並不足以令從犯B罪成立。

30.本席認為,本案根本不涉及R v Jogee針對的情況,所以毋須在此討論該案在香港的影響。

31.在本案,一班人挾持PW1,從網吧去到京士柏公園過程持續半小時,這並不是突發的行為,毆打PW1亦是從網吧開始一直至京士柏公園。在升降機內,第一被告見到PW1被人猛烈撞擊,他沒有離開,反而參與,並且執著PW1的胸口衣服和用拳頭頂他的上顎,並搭著他的膊頭,帶他離開金雞廣場。

32.根據第一被告在錄影會面記項136至138的答案,這班人在金雞商場地下協議帶PW1去京士柏球場,第一被告搭著他的膊頭,行為當然並不是友善的表現。在往公園途中,第一被告已經見到PW1被人箍頸及毆打,他沒有離開,反而一直隨行,PW1將會被人毆打肯定是第一被告預期之內。

33.本席認為,綜觀案中所有環境,唯一合理及不可抗拒推論是,第一被告與同行的其他人必定是早有預謀,按照著共同的協議行事,去毆打PW1及強行把他帶到另一地方繼續把他毆打,他們(包括第一被告)都有禁錮及毆打令PW1受傷的意圖。本席不能夠肯定第一被告在往公園途中有否親自做阻止PW1自由行動的作為,或者在京士柏公園有否親手去毆打PW1,但是他與下手者共同犯法,必須就控罪一的禁錮作為及控罪二,包括在公園的毆打作為都要負責。

34.本席裁定,控方已經在毫無合理疑點標準之下證明第一被告控罪一及控罪二罪名成立。

  彭中屏
  區域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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