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嘉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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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承認一項串謀搶劫罪,違犯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0(1)及(2)條和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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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07/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6年第10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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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承認一項串謀搶劫罪,違犯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0(1)及(2)條和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2.2016年1月9日約凌晨1時許,3名事主(PW1至PW3)在沙田顯徑邨商場3樓麥當勞餐廳外的平台談天及抽煙。數分鐘後,10多名戴著口罩男子出現,並衝向他們拳打腳踢。期間PW1跌到地上,感覺有人從他褲袋取去手提電話。PW3亦跌到在地,並掉下他的手提電話及銀包,被上述施襲者拾去。而PW2的手提電話亦於案發期間跌到地上遭損毁。施襲者襲擊他們數分鐘後便逃離現場。其後PW1在案發地點地上拾到一串鎖匙及一個口罩。 3.PW1至PW3其後被送往沙田威爾斯親王醫院診治。PW1身體多處擦傷,包括左手二、三、四關節面積達2 x 1厘米擦傷,左手肘背3 x 2厘米擦傷,右額1 x 1厘米擦傷。PW2前額、左邊臉、雙手、右膝蓋多處擦傷,右邊面觸痛。PW3頭部左側疼痛,右手掌、左手肘有直徑約1.5厘米表面擦傷。 4.同日早上約7時許,有人在顯田遊樂場撿獲PW3的銀包,但銀包內的港幣300元不見了。顯田遊樂場與顯徑邨只隔一條馬路,而顯徑商場的閉路電視,紀錄下案發前約6分鐘有10多名戴著口罩男子經過顯徑商場地下。 5.2015年1月13日,警員在沙田美田邨被告的住所以「打劫罪」拘捕被告。警誡下,被告說:「嗰晚係楊天明同張子維同一班人去打劫,我凈係負責幫佢『睇水』,佢哋都冇分過嘢畀我。」 6.被告在及後的警誡會面中承認:
7.2015年7月6日,警員於案發地點拾到的其中兩條鎖匙分別能成功開啟被告住所的鐵閘及木門。而被告的手提電話通話紀錄顯示,被告於案前一天及案發當天,和張子維有多個電話通話紀錄。案發當天凌晨,他亦與楊天明有多個電話紀錄。 8.被告的出入境紀錄顯示,被告案發期間在港。被告現在承認與楊天明、張子維及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串謀於2015年1月9日凌晨1時07分,在香港沙田顯徑邨商場3樓麥當勞餐廳外的平台搶劫PW1至PW3。 9.被告現年18歲,過往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李大律師求情指出,被告干犯本案,深感後悔。被告的求情信表明受到壞朋友唆擺,導致犯案,讓家人擔憂和奔走使被告覺得難過。從家人的信件亦看得出他們對被告的支持和關心。僱主的信件也表明被告工作認真勤奮,僱主甚至願意日後再聘請被告。而輔導的社工對被告改過自新亦有正面的評價。李大律師進一步指出,被告對於製作麵包及做蛋糕等有濃厚興趣,表明會努力朝這一方向發展,不再犯事。被告年輕,教導所報告建議正面,望予以輕判。 10.串謀搶劫是非常嚴重的控罪。本案嚴重之處是10多名戴著口罩的人士,在凌晨時分向3名手無寸鐵的事主進行襲擊,拳打腳踢,與及拿走他們的財物,包括兩部手提電話及一個銀包。另一事主的手提電話亦遭損毁,各事主的身體及頭部均有多處擦傷,案情嚴重。況且,被告更是在各事主作供後及在被告的會面紀錄被裁定接納後才認罪,其認罪在判刑上不應予以完全的扣減。 11.至於被告的角色,他在警誡下承認是「把風」,但在現場卻又撿取到可開啟他居所大門的鎖匙。但無論如何,「把風」與參與襲擊者在判刑上亦是相若的。被告最終也願意認罪,他只得18歲,教導所報告內容正面,以他的年紀來說,更生對他至為重要。 12.經考慮後,本席採納教導所報告的建議,就此控罪被告被判入教導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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