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羅子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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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CC 463/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5年第46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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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 官: 被告人係被控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控罪涉及約係280克嘅氯胺酮與及約4克嘅可卡因,被告承認控罪,亦同意案情撮要。 本案係發生喺2015年4月21日,當晚警方喺黃大仙一座唐樓裡面截停咗被告,仲喺佢內褲裡面先係搜到一包嘅氯胺酮,當時被告向警員講話啲毒品係自己食嘅。後來,警方人員進入被告嘅單位作進一步嘅搜查,佢哋發現咗其他嘅氯胺酮毒品與及可卡因。咁控罪裡面所列出嘅毒品,就包括所有先後被搜出嚟嘅毒品喇。除咗毒品之外,警方亦都喺單位裡面搵到大量未用過嘅可再封膠袋膠、兩個電子磅、剪刀與及其他嘅工具器皿。喺錄影會面嘅時候,被告坦白向警員交代咗犯案嘅情況。根據警方估計,相關嘅毒品市值大概係近七萬鈫嘅港幣。 代表被告人嘅謝大律師係詳細向法庭講述咗被告人嘅個人背景,佢今年21歲,在內地出生,9歲就嚟香港定居,後來父母分咗手,佢主要係由祖母照顧嘅,又因為讀書喺香港跟唔上,所以中一就輟學。佢做過唔同嘅工作,可惜最後群咗有販毒背景嘅人,咁終於係涉案今次係被拘捕嘅。被告有兩次嘅刑事紀錄,其中一次與毒品有關。 就本案嘅毒品數量而言,主要嘅份量係「K仔」。大律師指出,被告唔打算就話「部分自用」呢一個嘅議提。當然,就算被告提出嘅話,較有機會被法庭接納嘅講法係佢身上所搵到嘅一小包可能係自用嘅毒品,但係以整體份量嚟講,其實呢個情況就算被接納,都唔會對判刑有乜嘢嘅影響喇。 謝大律師呈上一份刑期指引嘅總結,與及不同毒品嘅刑期換算表,呢一份係本席喺處理同類型案件之中睇得到係準備得最充分嘅資料,在好大嘅程度上係可以協助到法庭去印證不同計算方法嘅結果。本席係欣賞佢呢個做法,亦都要感謝佢喺呢一方面嘅協助。不過喺呢兩類毒品嘅換算問題上,本席認為本案主要嘅毒品係「K仔」,可卡因嘅份量相對係細,因此本席只會用最簡單嘅方法去處理,即係話先定下「K仔」嘅刑期基準,再酌量向上調整嚟到反映可卡因嘅份量。本席同意大律師嘅觀點,在本案之中,「K仔」嘅刑期基準應該係八年九個月,然後本席會將呢個基準向上調整為9年,嚟到反映毒品嘅整體份量,咁呢一個已經係本席採用咗對被告較為有利嘅調整幅度。 本席會給予被告全數三分一嘅扣減,因為佢係承認控罪,咁本席亦都接納佢係有真誠嘅悔意,刑期因此變成係6年。其他本席就睇唔到有可以再減刑嘅理由喇。本席想補充嘅係,被告依然人年輕,希望佢喺監獄之中唔好再浪費時間,好好利用懲教署提供嘅學習機會,喺服刑完畢之後可以重新做人,重投社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