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涉案毒品是147克氯胺酮。
去年8月23日晚七時許,警員在天澤邨澤辰樓27樓進行掃毒行動,在2715室外截查被告人,當時被告人正離開該單位,警員在其身上搜出鎖匙後進入2715室,在被告人睡房的儲物櫃發現涉案毒品、九十九個可再封膠袋、一個電子磅和一隻膠匙羹,被告人承認賣毒品賺錢。稍後,錄影會面時,被告人向警員承認前晚用12,000元買「K仔」回家,再分裝每包14克轉售,全部賣出約可賺5,000元。他無業,有吸食「K仔」毒癮,根據警方資料,這些「K仔」市值約三萬餘元。
被告人現在34歲,內地出生,受教育至中三,1997年來港定居,他未婚,與母弟同住。被告人來港後未能繼續求學,加上失業和誤交損友,染上毒癮。他有五項定罪紀錄,但與毒品無關,剛於2015年7月接受完自願戒毒療程。他做過廚師和麵包學徒,犯案時無業。犯案時他有毒癮,每天約吸一克「K仔」。被告人來信表示知錯,純是想賺快錢而犯案,對不起母親,被告人表示希望在獄中學一技之長,不會重犯。他母親也來信指,被告人一時迷失方向,希望法庭輕判。
販毒罪是嚴重罪行,害己害人,本席認為應判阻嚇性刑罰。根據許守城案,販運147克氯胺酮,應以監禁七年零兩個月為量刑起點。被告人認罪,減刑兩年零五個月。本席已詳細考慮被告人的背景和案情,沒有其他寬大的理由,現判被告人入獄四年零九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