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淑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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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被控一項搶劫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0條。

Cites 1 case

Case No.DCCC 82/2016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1 Jun 2016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82/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6年第8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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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李淑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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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姚勳智
日期: 2016年6月21日上午10時05分
出席人士: Mr Terence Wai,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s Amanda Lee,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馬思忠,祁朗貽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搶劫罪(Robbe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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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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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被控一項搶劫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0條。

2.控方案情指出,男事主在社交網上認識女被告,其後相約外出出售其iPhone予被告,但被告卻沒有金錢支付,更帶事主到傷殘廁所讓他撫摸身體,事主仍拒絕拿出手機。被告於是拿走事主眼鏡,事主跟隨被告至商場旁邊,卻被被告及另一出現的男子毆打至失去知覺,醒來時已發覺其斜孭袋及袋內的iPhone已不翼而飛。

3.被告則辯稱已帶備足夠現金購買,只是事主不願收取,硬要她透過銀行轉賬,轉賬不成功後,事主更把她推入傷殘廁所非禮,被告才拿走事主眼鏡。事主跟隨被告至商場旁邊,兩人爭執,而事主更襲撃她。路人過來與事主糾纏,被告也有用雨傘打事主,被告然後離開,但她從沒有拿取事主的袋及iPhone。

4.根據雙方承認事實(P1),

i. 被告有一個手機使用者在社交網站「遇見」的賬戶,其賬戶名稱為Mika Bi,後改為Sorchuchu;

ii. 2015年10月12日凌晨約1時,警員在沙田正街沙田廣場後門現場所撿取的黑色雨傘為P2;

iii. 現場及附近的相片為P3;

iv. 事主在當日凌晨1時12分,在沙田威爾斯醫院接受治療,其面部、頸部、身軀前後、雙膝、左腳趾均有傷勢及發紅,頭皮有血腫,所有傷勢是新創;

v. 銀行紀錄顯示,在2015年10月11日晚上11時06分23秒,於沙田好運中心滙豐銀行的櫃員機,從恒生銀行賬戶249-471525-668轉賬一萬元至事主的滙豐銀行賬戶512-399403-292,但該交易不被接納,而該恒生賬戶是由一名叫何智健人士持有。

vi. 至於當日在沙田廣場2樓及好運中心的滙豐銀行的閉路電視片段的光碟為P5及P6。從P5所攝取的相片,在23:47:03時及23:50:27時為P5S1及P5S2。從P6攝取的相片,在23:05:31時及23:06:31時為P6S1及P6S2;

vii. 2015年11月17日被告被拘捕,在她身上撿取的白色Samsung手機為P4,當中的WhatsApp短訊顯示被告向一名稱為「汶謙爸」的人士,在2015年10月11日22:52:25時及22:52:33時分別發出兩條短訊,「去左廁所」、「去完就做佢」。在23:04:05時及23:04:10時則發出「又吾比機我」、「行梗去匯」。而在23:47:38時及23:47:44時則發出短訊「去殘屍ko佢先」、「唔得就走」;及

viii. 事主於2015年11月18日的認人手續中認出被告,而被告並無任何刑事定罪紀錄。

5.控方只傳召事主作供,被告亦選擇作供。

證供撮要

6.事主葉玉強作供,他現年25歲,在沙田區馬會工作。他講述在2015年透過網站「遇見」認識被告,其後得悉被告有興趣買他的iPhone,於是相約在2015年10月10日晚上在沙田大會堂見面。當時事主出示該手機,但被告說沒有金錢,更要求事主先給她手機,然後過數給事主,事主不同意後離去。但隨後被告再聯絡他要購買電話,再相約在翌日,即10月11日晚上約9至10時在沙田體育館見面。見面後,事主說被告帶了他往好運中心滙豐銀行,說要過戶一萬元給他以購買其iPhone 6S Plus,但櫃員機卻顯示其賬戶結餘不足(相片P6S1及P6S2,顯示兩人在櫃員機時的情況)。

7.被告繼而再表示有另一銀行戶口,於是帶他往沙田街市對出的中國銀行,但到了那裡,被告又說提款卡不在她處,更透過手提電話向別人問及是否在那人處,又叫那人入錢到其恒生銀行戶口,於是他便和被告在那處等候。其後便去了廁所,但被告卻又對他說不如入傷殘廁所,相片P3(15)至(19)。入了殘廁後,被告坐在他大腿上,被告又捉著他的手觸摸被告的胸部數次,然後再要求他拿出手提電話給被告看,他沒有照做,被告竟突然拿走他的眼鏡離開,他唯有尾隨(見相片P5S1及P5S2,廁所外的情況)。

8.到了沙田廣場後面(P3(24)),被告竟把他的眼鏡掟在地上,他便立即四處尋找。後來他看見被告拿著傘說不想弄污其雙手在尋找,他也同時看見有路人拿著傘經過。此時,被告又說「睇下喺唔喺呢度,好似搵到碎片喎」,他便行近被告處。此時,他卻看見男子拿著傘衝向他,他隨即感到後腦被傘打了一下及被人推到地上,被告亦衝向他,想搶他的袋,他爬起身,該男子用傘打了他幾次,然後掉下傘,被告亦扯他的袋,而該男子更用手箍著他的頸。被告然後又不斷用傘打他的頭。接著,他感到袋的帶被扯得愈來愈緊,他之後便暈過去了。

9.醒來時,他的斜孭袋不見了,內有那部iPhone,價值8,088元,袋內亦有外置充電器、身分證、回鄉證、銀行卡、八達通、散紙包及現金二百元左右。他的傷勢可見於P3(44)至(50)的相片,包括雙腳、右肩背、臉及頸項。

10.盤問間,他同意在網站「遇見」時,他曾向被告提出性交易的要求,但被被告拒絕。但後來被告相約出來買賣電話時,反而是被告提出去「爆房」,但出來後,他並沒有回應。他否認曾推被告入殘廁內上下其手,亦否認被告曾在他面前點算金錢。而當晚在過程中,他曾拿過iPhone連盒子出來給被告看,盒子約6吋 x 4½ 吋,用膠套包好,被告並沒有打開,但有拿過去看上5分鐘。而在相約出來買賣電話前,被告確實提出過性交易,但沒有說過要金錢。被告提出可順便去「爆房」,當時他曾說過「沙田沒有房爆」,反而是被告說有酒店,細房,要400元,但他沒有回覆。

11.他坦言說出買賣電話是一回事,性行為是另一回事。當被問及襲擊的詳情時,他說當該男子用力箍著他時,他是感到有人在扯他的袋,而當時另外只得被告在場,因此應該是被告了。他更聽到被告在他後面說過「𨳒你老母,去死喇」。被問及被告此說話在他5份的口供中沒提述過,他說認為此番說話不重要,但肯定是被告的聲音。

12.辯方特別就他第一份口供,即2015年10月12日凌晨2時錄取的口供對他作出多方面的質疑。該口供中第3頁(MFI-1),他說「喺沙田廣場後門,我見我前方有男人,年約20多歲,1.8米高,金短髮,著住黑色短袖T-shirt,圖案不詳,長深色牛仔褲,波鞋,手持一把黑色長傘向我迎面行過嚟,同時嗰個女仔就話渠邊有啲眼鏡碎片,你嚟認下係咪你,我就行埋去睇,隨即從後襲擊我,用雨傘打我後腦兩下,再用拳頭打我塊面,我即時反抗,但比個男人扯住我個斜孭袋,佢用條帶箍住我條頸,而個女嘅就喺我後面用雨傘打我後腦約十多下。之後,我被條帶箍住條頸,無法呼吸我就暈咗,估計大約十分鐘。後我醒番,發現以下財物失去,並報警求助。」

13.首先,他同意在印象中其實對方應該沒有用拳打他的臉,他說這是他第一次遇上這事情,當時他很徬徨,也很激動,只是粗略說出過程,當時這說法可能是口誤,說錯了是用甚麼方法打他。其次,在其口供中沒提及過被告扯他的袋,他回應當時只著重該男子,但男子後來雙手捉住他,但他感到袋被扯。因此,他估計應是被告扯他的袋。但他絕對否認反而是他毆打被告。至於他的頸鍊及金牌也不見了,但他不清楚是被人毆打時跌了,還是被劫去的。

14.被告選擇作供,她現年21歲,與父母、妹妹及女兒同住,她讀書至中四程度,工作是侍應生,過往並無任何刑事定罪紀錄。她講述約一年前在交友網「遇見」認識事主,當時對方已向她提出性交易,又問她要幾多錢,她也拒絕。後來到10月左右,對方說有iPhone 6S可賣給她,便在10月10日相約出來交易。但見面後,對方說沒有拿電話出來,她便離開了。怎知另一賣家也沒有電話可賣給她,她唯有再找事主買賣電話,更說會跟他去「爆房」,因怕對方不願帶電話出來,於是相約了在10月11日在沙田泳池見面。當時事主只給了電話盒的「角仔」給她看,沒有整個拿出來,但她仍出示現金3張一千元、14張五百元,共一萬元,打算進行買賣。但事主卻說不想收那麼多現金,說很危險,要求她過數支付。被告便說賬戶沒有錢,事主不相信,她便說「咁去過一次畀你睇,冇錢就要收現金」,於是便去了好運中心的滙豐。

15.在路上,對方仍向她說「交收完電話後去爆房」,但她沒有出聲,不予回應。到了滙豐銀行過數,得悉結餘不足後便打算以現金支付,但事主竟又不願收,堅持要過數。當時被告正在電話與別人傾談間,事主便帶了她到附近的中國銀行。後來各自又去了沙田廣場的廁所,出來後,事主竟突然把她推入傷殘廁所,鎖上門,攬著她及扯她的衫裙,她便反抗及搶了事主的眼鏡離開。離開的情況如相片P5S2所見,被告手上仍拿著事主的眼鏡,她到了廣場後面單車徑的位置,事主尾隨,她感到憤怒,但事主扯她的頭髮,她便把眼鏡掟在地上及說不會向他買電話,但事主卻要她找回眼鏡才可離開。當她彎身尋找時,事主卻拉低她的衫,拉鍊位的位置,被告反抗,事主更一腳踢她的肚及把她按在地上,互相繼而糾纏,被告便大叫救命及非禮。那時,剛巧有人經過,她不認識該男子,該人扯開事主,問及甚麼事,被告說被非禮,然後該途人與被告爭執及打架,被告站在旁邊,因她仍感到不忿,便拾起黑色的傘打事主,然後她便離開了。

16.至於當晚在電話中她給予其男友的短訊,有關「去咗廁所」、「去完就做佢」,被告說是指去完沙田體育館的廁所,「做佢」是代表完成交易。至於「又唔畀機我」、「行緊去匯」是指事主不願拿出手機,要行去滙豐才給她看。而「去殘屍ko佢」、「唔得就走」,被告說是打錯了「殘屍」,應是「殘廁」,「ko」亦是指交易不成功便離開。由始至終,被告不同意扯過或搶去事主的袋,她只是曾因不忿被非禮,才用傘打過事主5、6下頭部。

17.盤問間,她被問及對方既然不收現金,為何不直接把錢存入到他戶口,被告說事主嫌麻煩,要他自己入錢,他覺得很煩。後來事主帶她到中銀,她也在講電話,沒有留意附近的情況便跟著事主去了中銀。至於在殘廁被非禮後,為何不高呼非禮等,被告說當時嬲及驚,不知可以做甚麼,便扯了事主的眼鏡離開。她沿途也沒叫非禮,是因為事主「冇再整我」,但到後來事主踢她及按著她時,她便叫了非禮及救命。但她其後也沒想過要報警,只想快點回家,她覺得「女仔報警,肉酸係自己,我又冇損失」。但被告同意曾向事主說會與他去「爆房」,這只是令事主帶電話出來的藉口。至於「ko佢」,被指是knock out,打敗事主之意,但被告說這只是完成交易的意思,是她與男友的溝通方式,對方是明白的。「去完就做佢」則只是打漏了字,她只是不想與男朋友說得太多,總之是指完成交易就離開。被告同意當時已有身孕2、3個月,但被事主踢了腹部後為何又不擔心,又沒有看醫生,被告則說「有沒有事,自己會知,沒有報警也不代表沒有受傷」等等。

證供分析及裁斷

18.這是一宗一對一的案件,本席必須小心謹慎考慮各人的證供,舉證責任在於控方,須證明至毫無合理疑點的地步,被告並無責任證明任何事情。被告更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她具較高誠信及較低犯罪傾向。就事主的證供,透過李大律師在非常細仔及技巧的盤問下,她特別指出證人的證供並不可靠,亦不可信。

19.首先,李大律師質疑事主在庭上的證供與其首份錄取的口供內容不相符,例如口供說是男子扯他的袋及箍著他的頸,而並非被告,可是事主在庭上卻有不同的說法。在此方面,事主其實已清楚解釋過,該男子既然在他面前箍著他的頸,而他又感到袋被扯,箍著頸項,故他相信是被告扯的,況且當時亦沒有其他人。再者,此口供是事主剛被毆打後隨即給予的口供,事主也說過他當時很徬徨及激動,只是粗略說出過程。明顯地,該男子及被告對他所做的,是在非常突然及在短暫時間下所發生的事情。事主隨即在受傷後描述該些情況,在細節上有所差異並不出奇。事主也同意是說錯了該男子用拳打他的臉,這是說錯了用甚麼方法打他。無疑,當時的襲擊是貼身及快速的。在這情況下,這些描述上的差異,本席並不認為可致使事主的證供不可信。

20.其次,李大律師亦指出,照理買賣電話,5分鐘內已可完成,為何竟花上2小時仍未辦妥,因此當中的過程必然不只是純粹買賣。而事主說被告捉他的手觸摸其胸部,更是難以想像的事。可是,當然一般正常的買賣確實是可在短時間內完成,但按事主的說法,被告根本沒有金錢,那又怎樣可完成呢?因此,進而所發生在殘廁的事是可理解的。被告就是嘗試用此方法要求事主拿出手機,但被事主拒絕,進而才發生其後襲擊的事情。事實上,被告也同意她曾向事主提出過完成交易後去「爆房」,這也可顯示被告在此方面為求達到目的而使用涉及性方面的方法來行事。李大律師亦指事主可能根本沒有iPhone在袋內,事主說被告只是拿著盒子看上5分鐘並不合理。無疑,這只是時間上的粗略評估,而該iPhone是用膠套套著的,且價值也不少,被告用上時間詳細察看,並不出奇。

21.總的來說,透過李大律師很詳細的盤問下,事主的證供根本沒有動搖之處。而他亦已盡力在庭上講述整件事的來龍去脈,對於他曾於早前曾向被告提出性交易但被拒之事,事主亦毫無隱瞞,坦然承認。他也說明,買賣電話是一回事,性交易是另一回事。綜觀事主的證供,確實非常直接及肯定,本席裁定他是誠實、可靠的證人。

22.至於被告的證供,她並無刑事定罪紀錄,可是她的證供從頭至尾確實充滿了矛盾與不合理的地方。首先,被告既說已帶備足夠現金進行交易,理應很快已可完成,事主又何解不願直接收取現金來完成呢?若按被告所說,事主硬要轉賬,不要現金,說那麼多現金會危險,但該電話豈不也是相若價值麼?怎麼變成現金後又會加添危險呢?即使真的要求轉賬,他們既已去到櫃員機處,P3(8)的相片顯示有多部櫃員機在該處,現金存款轉賬根本容易不過,又怎會如被告所說,事主又會嫌麻煩呢?進一步來說,若說事主只是為了性交易而來,被告既曾向他說完成交易後去「爆房」,事主又怎會阻延交易?明顯地,不想進行交易的不是事主,反而是被告。

23.其次是,被告說在滙豐已向事主顯明沒有足夠結餘,理應已可進行現金交易,但當時又怎會是由事主帶被告再到中國銀行?被告更說當時是在傾電話,只是隨著事主到中國銀行,但當時事主又怎會知道被告在中國銀行那裡可能有戶口呢?明顯地,事實反而是被告帶著事主到中銀,一直根本也是被告主導地帶著事主到不同地方,甚至雙雙進入殘廁。

24.被告更說被推入後鎖門,再上下其手,這根本是非常嚴重的事。奇怪地,被告離開時,竟又沒說被非禮或立即報警等等,反而是走向廣場後面單車徑,該處豈不是更幽靜及危險嗎?到了該處,被告說成是不認識的途人上來協助,與事主打架,而她只是旁觀,她也曾不忿用傘打了事主。但奇怪的是她說當時看見這情況便已離開,也沒有報警,更說不知道最後發展如何,實在令人難以想象。當然,被告更說過曾被踢腹部,當時已懷孕的她竟又沒有去看醫生,亦是出奇的。

25.凡此種種,在在顯明被告根本不是說出真實的情況,她的證供實在難以被接納。事實上,從她手機所發出的短訊,她在庭上一一推說是簡單地代表進行交易,這實在是難圓其說。「去完廁所」、「去完就做佢」、「又唔畀機我」、「行緊去匯」、「去殘屍ko佢」、「唔得就走」,這些被告發出的訊息又怎可能解說成是簡單的交易呢?明顯地,被告根本就是透過這些短訊來聯絡其他人,當時與事主進行到甚麼程度。其訊息在在顯明地她根本就是打算在殘廁內取走事主的iPhone,怎料事主不允而沒拿出來,事主唯有拿去其眼鏡,引領事主跟隨她到單車徑處,讓其同黨在那處出現,協助襲撃事主及劫去事主的電話。

26.事實上,若說成只是不認識的途人路見不平而協助她制服事主,難以想像竟會發展至打架,甚至事主被箍頸至暈倒的地步,而被告竟又說在過程中已離開了,不知最終如何。毫無疑問,事實根本就是如事主所述,被告引領他到單車徑處,更假裝協助他拾回眼鏡,但她的同黨便立即過來,繼而該男子及被告便一起襲撃事主。除用雨傘襲撃外,甚至用帶扯及箍著事主頸部至他暈到,繼而便取去事主的斜孭袋及袋內的財物,包括那部iPhone。

27.在此情況下,毫無疑問,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實被告干犯此搶劫罪,本席正式裁定被告此控罪罪名成立。

   姚勳智
 區域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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