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江卓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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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控罪一涉及毒品12.86克混合劑,內含10.82克海洛英鹽酸鹽和20片內含0.29克咪達唑侖的片劑。

Cites 1 case

Case No.DCCC 481/2016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3 Jul 2016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481/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6年第48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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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江卓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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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沈小民
日期: 2016年7月13日
出席人士: Mr Frederick Chung,為律政司高級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Ricky Ng Siu Po,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佘英輝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至 [2]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dangerous dru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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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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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案被告人,江卓賢,在本席前承認兩項販運危險藥物控罪。

2.控罪一涉及毒品12.86克混合劑,內含10.82克海洛英鹽酸鹽和20片內含0.29克咪達唑侖的片劑。

3.控罪二涉及毒品16.23克混合劑,內含13.71克海洛英鹽酸鹽;330片內含4.61克咪達唑侖的片劑,內含海洛英的微量粉末、內含可卡因的微量粉末及內含海洛英鹽酸鹽的0.03克混合劑。

4.案情透露,案發當日(2016年3月12日下午時分),被告人離開其位於九龍荔枝角道昌福大廈的住所,在居所附近街道給警員截停,搜出本案控罪一所指的毒品。警方帶被告人返回其住所搜查,在單位內桌上和梳化上找到本案的毒品及多樣包裝毒品的工具,例如膠袋、電子磅、剪刀、匙羹等物品。

5.被告人在警誡下承認單位內所有毒品與及包裝毒品的工具,全部都是屬於他的。他在該處居住,沒有工作,也不是一名濫用藥物的人,所檢獲的毒品市值估計為四萬多元。

6.被告人現年30歲,過往有6項刑事紀錄,4項與毒品有關(3項管有危險藥物和1項販毒),販毒的罪行是在2010年被判處3年監禁。他最後一次犯事是在2014年2月,因管有危險藥物而被判處4個月監禁。

7.辯方律師簡單介紹被告人的背景,指出案發時,被告人當運輸工人,有一名3歲大的女兒。辯方律師也呈遞被告人和他婆婆的求情信,被告人在信中指出在還押期間,家人的支持和鼓勵是他最大的動力,被告人表示會決心改過,回歸正途。為了他的女兒,做一個好父親,為父母做一個好兒子。

8.他婆婆信中指出,被告人本性善良,孝敬老人,亦願意幫助別人。他很孝順婆婆,而婆婆目前年紀大,患有胃癌,婆婆懇求法庭考慮到他3歲大的女兒而盡量輕判被告人。

9.就這兩項控罪,辯方律師指出,按有關判刑指引(就海洛英鹽酸鹽,販運10至50克,考慮刑期為5至8年),控罪一考慮的刑期應為5年;控罪二是6年。不過,辯方律師要求法庭,基於兩項控罪的時間和地點發生相近,而要求法庭頒令同期執行,並呈遞一宗案例Luk Yun Shing(CACC 357/1998)來支持辯方說法。

10.本席有機會細閱這宗案例,發覺其實上訴庭所講並非因為兩罪發生的時間、地點相近,因而需要判處同期執行。上訴庭談及(判詞第3頁),該位被告人其中有兩項是販運危險藥物的控罪,一項是販運4.5千克大麻,而第二項是13.5千克大麻。以最多份量來看(即13.5千克),上訴庭認為,以4年作為考慮是恰當。而將兩個份量加起來(有18千克之多),上訴庭認為這個份量也都只會是4年監禁。因此,上訴庭認為在這情況下,縱使兩項控罪的份量加起來,最終刑期也應是4年,因此認為原審法官把兩項控罪的刑期作分期是不對。

11.觀乎本案情況,被告人所販運危險藥物的份量,就控罪一而言,本席會以5年作為考慮。至於控罪二,本席亦會以5年來考慮。但如果將兩項控罪的份量加起來,有24.53克之多。如果根據劉德明的判刑指引,本席會以6年作為考慮。

12.至於控罪中涉及有其他毒品,例如控罪一有20片0.29克咪達唑侖片劑,又或是控罪二涉及有330片內含4.61克咪達唑侖片劑,還有其他微量海洛英、可卡因等毒品,本席認為份量並不多,因此不打算就其他毒品的存在而把量刑起點再向上調。

13.回看咪達唑侖,如果按有關案例所指,其判刑可跟methaqualone的判刑來考慮。至於methaqualone片劑,有關量刑指引是販運至2,000片,由法庭自行決定;超過2,000片,而在4,000片之下,是6至12個月監禁。考慮到本案的咪達唑侖份量並不多,只是350片左右,量刑應該不會太重。因此在這情況下,本席把這些其他毒品剔除不考慮。

14.剛才說過,如果將總份量加起來,本席會以6年作為量刑考慮,因此本席會把這兩項刑期作部分分期,以反映這情況。在求情方面,其實被告人除了認罪之外,基本上沒有其他有力的求情因素。認罪扣減三分一,每項控罪判監40個月,控罪一的40個月同控罪二的8個月分期執行,餘下就同期執行。總刑期為48個月。

沈小民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