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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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面對一項搶劫罪,他本來承認控罪,但鑒於辯方聲稱之認罪基礎是被告人受精神病狀況影響,本席不接受答辯而進行審訊。經審訊之後,本席裁定被告人搶劫罪不成立,而普通襲擊罪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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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701/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5年第70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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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人面對一項搶劫罪,他本來承認控罪,但鑒於辯方聲稱之認罪基礎是被告人受精神病狀況影響,本席不接受答辯而進行審訊。經審訊之後,本席裁定被告人搶劫罪不成立,而普通襲擊罪成立。 2.案情簡述如下:2015年6月20日下午,被告人向一名12歲男童出示一把刀,問他是否有十萬元,並且拳打受害人及搶去了他的背囊,背囊內有受害人個人財物,包括銀包內的160元和一封10元利是,稍後,這個背囊和其他物件在附近地上尋回,只有銀包內的160元未能尋回。 3.本席接納被告人傳召的兩名政府精神科醫生的證供,被告已患上精神病,案發時他可能受到幻覺影響,相信父親被受害人搶劫了十萬元,他因為這個信念,搶走受害人的背囊,去取回屬於父親的錢。本席認定控方未能夠證明被告人的行為屬不誠實,所以搶劫罪不成立。本席不接納辯方在結案陳詞時提出依《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74條「精神錯亂」的無罪特別裁決,本席認定被告人知道自己行為的性質,並且知道他訴諸武力的行為在法律上是錯誤,在這個基礎之下,裁定他普通襲擊罪成立。 4.本席已經索取了兩名精神科醫生報告去考慮入院令是否適合被告人,鄧醫生和蕭醫生都認為被告人患精神病,並且建議3個月的入院令去治療被告人,辯方大律師要求法庭接納這建議。 5.被告人現年42歲,有兩次出庭定罪紀錄,涉及藏毒及駕駛罪行,在2015年6月30日,荔枝角收押所亦驗出被告人尿內有安非他命。本席要指出,雖然被告人被裁定罪名只是一項普通襲擊罪,但是案情並非輕微,他曾經向受害男童亮刀及拳打受害人頭部,令他受傷。不過另一方面,本席接納他案發時受精神病所影響,被告亦已被扣押多時。 6.考慮了所有的情況之後,本席認為現在最重要是醫治被告人,入院令同時符合社會利益及被告的個人利益,因此本席接納兩名精神科醫生的意見,下令3個月的入院令,期間被告在小欖精神中心接受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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