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寶興 訴 Philip Morris Asia L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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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原告人華寶興(即申請人)於1999年8月21日入禀高等法院向被告人(即本申請的答辯人)Philip Morris Asia Ltd索償港幣2800萬元。原告人聲稱被告人刊登的香煙廣告,誘使他吸食被告人生產的香煙,原告人因吸食香煙導致他患上肺癌、青光眼、醫生恐懼症及其他嚴重疾病。

Case No.CACV 213/2000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CV000213A/2000

CACV213/200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上訴法庭

高院民事上訴2000年第213號

(原本案件編號: 高院雜項案件1999年第5091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原告人 華寶興
被告人 PHILIP MORRIS ASIA LIMITED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審理法官: 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梁紹中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王見秋

聆訊日期: 2001年4月3日

宣判日期: 2001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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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決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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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梁紹中宣讀判決書:

1. 原告人華寶興(即申請人)於1999年8月21日入禀高等法院向被告人(即本申請的答辯人)Philip Morris Asia Ltd索償港幣2800萬元。原告人聲稱被告人刊登的香煙廣告,誘使他吸食被告人生產的香煙,原告人因吸食香煙導致他患上肺癌、青光眼、醫生恐懼症及其他嚴重疾病。

2. 原告人的聲請索償書及損害賠償陳述書其後在高等法院遭聆案官剔除,原因是原告人的索償全無合理訴因,屬無理取鬧,瑣屑無聊的訴訟。

3. 原告人其後上訴,上訴於高等法院原訟法庭被任懿君法官駁回。

4. 原告人再上訴本庭,本庭於2000年12月22日駁回他的上訴,原因乃是原告人並無在他的聲請索償書及損害賠償陳述書顯示被告人違犯謹慎責任,因被告人的違犯,原告人遭受損害。而且他所依賴的訴因,於起訴時已在法定有效時限之外。原告人的訴訟因此毫無勝訴機會,剔除原告人的訴訟是在所不免。

5. 現原告人申請准許上訴終審法院。原告人提出的上訴理由有兩點:

1. 上訴問題涉及賠償金額多於100萬元,所以上訴為原告人的當然權利。

2. 本案涉及的問題對社會影響廣泛,對公眾關係重大。而原告人稱他是萬寶路香煙的直接受害人,他的訴訟乃為對煙草製造商違犯產品安全責任的索償,是具案例性的訴訟,應無條件交由終審法院審理。

6. 就第一點上訴理由,《香港終審法院條例》規定,有關當然上訴權利只適用於上訴法庭最終判決。第22條(1)(a)規定如下:

“(1) 在以下情況下,可就任何民事訟案或事項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

(a) 如上訴是就上訴法庭的最終判決提出,而上訴爭議的事項所涉及的款額或價值達$1,000,000或以上,或上訴是直接或間接涉及對財產的申索或有關財產的問題,或直接或間接涉及民事權利,而所涉及的款額或價值達$1,000,000或以上,則終審法院須視提出該上訴為一項當然權利而受理該上訴;”

7. 本庭去年就原告人針對剔除原告人的索償聲請書的上訴判決並非最終判決。況且,有關原告人聲稱之2800萬港元的損害賠償,原告人完全沒有支持此說的論據,因此,第一點理由不成立。

8. 第二點上訴理由屬終審法院第22條(1)(b)段的規定,該規定如下:

“(b) 如該上訴是就上訴法庭的其他判決提出,不論是最終判決或非正審判決,而上訴法庭或終審法院(視屬何情況而定)認為上訴所涉及的問題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或因其他理由,以致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則上訴法庭或終審法院須酌情決定終審法院是否受理該上訴。”

9. 本案涉及的問題只為原告人的訴訟,應否因無合理訴因及該訴訟可視為無理取鬧,瑣屑無聊而被剔除,並非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本庭亦找不到其他理由以至本上訴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

10. 基於以上理由,本庭拒絕申請,並命令原告人需付本申請的訟費。

(梁紹中) (王見秋)
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原告人 - 無律師代表

被告人 - 由高偉紳律師行委派包華禮大律師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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