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寶興 訴 Philip Morris Asia L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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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原告人華寶興(即申請人)於1999年8月21日入禀高等法院向被告人(即本申請的答辯人)Philip Morris Asia Ltd索償港幣2800萬元。原告人聲稱被告人刊登的香煙廣告,誘使他吸食被告人生產的香煙,原告人因吸食香煙導致他患上肺癌、青光眼、醫生恐懼症及其他嚴重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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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V000213A/2000 CACV213/200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上訴法庭 高院民事上訴2000年第213號 (原本案件編號: 高院雜項案件1999年第5091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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聆訊日期: 2001年4月3日 宣判日期: 2001年4月3日 _______________ 判 決 書 _______________ 由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梁紹中宣讀判決書: 1. 原告人華寶興(即申請人)於1999年8月21日入禀高等法院向被告人(即本申請的答辯人)Philip Morris Asia Ltd索償港幣2800萬元。原告人聲稱被告人刊登的香煙廣告,誘使他吸食被告人生產的香煙,原告人因吸食香煙導致他患上肺癌、青光眼、醫生恐懼症及其他嚴重疾病。 2. 原告人的聲請索償書及損害賠償陳述書其後在高等法院遭聆案官剔除,原因是原告人的索償全無合理訴因,屬無理取鬧,瑣屑無聊的訴訟。 3. 原告人其後上訴,上訴於高等法院原訟法庭被任懿君法官駁回。 4. 原告人再上訴本庭,本庭於2000年12月22日駁回他的上訴,原因乃是原告人並無在他的聲請索償書及損害賠償陳述書顯示被告人違犯謹慎責任,因被告人的違犯,原告人遭受損害。而且他所依賴的訴因,於起訴時已在法定有效時限之外。原告人的訴訟因此毫無勝訴機會,剔除原告人的訴訟是在所不免。 5. 現原告人申請准許上訴終審法院。原告人提出的上訴理由有兩點:
6. 就第一點上訴理由,《香港終審法院條例》規定,有關當然上訴權利只適用於上訴法庭最終判決。第22條(1)(a)規定如下:
7. 本庭去年就原告人針對剔除原告人的索償聲請書的上訴判決並非最終判決。況且,有關原告人聲稱之2800萬港元的損害賠償,原告人完全沒有支持此說的論據,因此,第一點理由不成立。 8. 第二點上訴理由屬終審法院第22條(1)(b)段的規定,該規定如下:
9. 本案涉及的問題只為原告人的訴訟,應否因無合理訴因及該訴訟可視為無理取鬧,瑣屑無聊而被剔除,並非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本庭亦找不到其他理由以至本上訴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 10. 基於以上理由,本庭拒絕申請,並命令原告人需付本申請的訟費。
原告人 - 無律師代表 被告人 - 由高偉紳律師行委派包華禮大律師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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