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寶興 訴 Philip Morris Asia Ltd.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CV 213/2000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1. 原告人華寶興(即上訴人)於1999年8月21日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針對被告人Philip Morris Asia Ltd發出傳訊令狀索償港幣2800萬元。原告人在聲請索償書提出的訴訟因由,可歸納如下:

Case No.CACV 213/2000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CV000213/2000

CACV213/200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上訴法庭

高院民事上訴2000年第213號

(原本案件編號: 高院雜項案件1999年第5091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原告人 華寶興
被告人 PHILIP MORRIS ASIA LIMITED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審理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梁紹中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王見秋

聆訊日期: 2000年12月14日

宣判日期: 2000年12月22日

_______________

判 案 書

_______________

由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梁紹中宣讀判案書:

1. 原告人華寶興(即上訴人)於1999年8月21日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針對被告人Philip Morris Asia Ltd發出傳訊令狀索償港幣2800萬元。原告人在聲請索償書提出的訴訟因由,可歸納如下:

1. 被告人為萬寶路香煙的製造商,為宣傳香煙,被告人在香港報章刊登,在電視和電影院播映香煙廣告。原告人受廣告吸引,令他認為男人吸煙有風度,對儀容有幫助,導致他在1982年開始吸煙。數年後,香港政府推行反吸煙運動,忠告巿民吸煙危害健康,原告人受宣傳的影響,試圖戒煙,但不成功。他稱他無法擺脫萬寶路香煙煙味的誘惑,只有繼續吸煙,而且吸食量日增。

2. 他雖然明白吸煙可以引致肺癌及其他疾病,但他恐懼受醫生檢查,怕一旦被驗出真正患上癌症,他會很快死亡。因此,他諱疾忌醫,以致於1991年,他因為大量吸煙而吐血,他仍然不聽醫生勸告,接受治療。其後他一直有咳嗽、多痰和肺痛,他一直不肯見醫生,他認為他患上恐懼醫生症,而這病症是吸煙所引致的。

3. 吸煙使他的牙齒發黑。1985年牙醫替他洗牙,後來牙齒因受洗牙藥水侵食,一一脫落。

4. 吸煙使他的眼睛受損害。1989年,他發現有青光眼及白內障眼睛毛病,他沒有就醫,因為他患恐懼醫生症。

5. 因為商務需要,他經常乘搭航機得往來非洲,因為航機上,他不能吸煙,他的煙癮令他的關節痛發作。

6. 他指稱被告人的萬寶路香煙煙毒已入侵他膏肓。他現時所患的所有病症均為被告人所導致。

2. 原告人於1999年11月先後兩次修改索償聲請書,修改被告人的英文名稱及將他開始吸煙的日期改為1983年。聲請書的其他內容則沒有改變。

3. 1999年10月,被告人獲聆案官批准要求原告人按照高等法院規則第18號命令第12條,提交“損害賠償陳述書”及“醫學報告書”。

4. 1999年11月原告人提交“損害賠償陳述書”。內容除就他聲稱因吸煙引致他患上恐懼醫生症、眼疾、牙患、關節痛病等損害,要求賠償2800萬元外,原告人新增一項損害。他指稱被告人在本案與他訴訟,糾纏不休,以致他未能離開香港往非洲洽談商務。失去一宗巨大的生意。他要求賠償260萬元。他更附上報章上有關美國煙草商遭索償的報導,以顯示美國法院接受此類索償及美國法院裁決的一般賠償額。原告人以此資料支持他的索償。

5. 原告人在他提交的“醫學報告書”,陳述他的牙齒脫落的原因,眼疾的起因、精神病、胸肺問題、關節患、關節結核的治療經過,並附上各科醫生的診治報告,以證明他的疾病是被告人生產的香煙所導致。

6. 被告人於本年2月9日向法庭申請,剔除原告人的索償申請書及“損害賠償陳述書”,理由是原告人的索償是無合理訴因,無理取鬧,瑣屑無聊及濫用法庭程序。

7. 聆案官關家靜於2月15日頒令原告人提交有關証據誓章,被告人提交回應誓章。有關剔除索償事宜則押後由另一聆案官處理。原告人就2月15日的判決提出上訴,但上訴在2月29日遭原訟法庭任懿君法官駁回。

8. 於4月12日,聆案官張秀儀接納被告人的申請,剔除原告人的索償聲請書。原告人針對此判決,上訴原訟法庭,6月18日任懿君法官駁回上訴。駁回的理由是原告人的索償聲請書並未披露合理的訴訟因由。而即使他有訴訟因由,訴訟是在有效時限屆滿後才提出。

9. 原告人針對上述判決,於6月24日提交上訴通知書,要求撤銷所有法庭命令,包括聆案官關家靜2月15日的命令,耹案官張秀儀4月12日的命令,任懿君法官2月29日和6月18日的命令。原告人又提交一份修訂索償聲請書,要求本庭准許他以此代替已被剔除的索償聲請書。

10. 本庭現先指出原告人針對聆案官關家靜2月15日及任懿君法官2月29日的判決上訴本庭的上訴時限已過,而原告人並未為此上訴申請准許逾期上訴。本庭不受理此上訴,本庭現只考慮任懿君法官6月18日的判決是否正確。

11. 原告人在長達共20頁的上訴通知書及補充上訴通知書,列舉6大理由和7項事實証明,並附上醫生証明書等文件。歸納他的書面上訴理由和他在本庭的陳詞,他上訴的理據,只有數點:

1. 因為他吸食被告人所製造而內含有害成分的香煙,他患上疾病。而他是最近三年內經醫生檢驗才發現有這樣疾病,根據法例,三年有效時限是由訴訟因由產生日期開始計算,所以他的訴訟不受有效時限條例限制。同時,在4月12日的聆案官聆訊時,被告人及聆案官均沒有根據該條例對他的訴訟提出異議,可以說他們都默認他的訴訟不受制於時限。

2. 被告人沒有就索償抗辯,亦無否認他的損害,沒有質疑他要求賠償的金額,所以剔除他的索償聲請書是無理據的判決。

3. 事實証明他的損害和索償是有法理支持的。

4. 任懿君法官無理拒絕他修訂聲請索償書的要求,偏幫被告人。

12. 本庭認為原告人的訴訟,是需要建立在他能証明被告人身為消費物品的製造商,未確保產品安全及不損害購買產品消費者,因此被告人違犯謹慎責任。原告人因被告人的違犯受損害。原告人必須在他的索償聲請書及損害賠償陳述書顯示這些因由。

13. 原告人在聲請索償書並無指稱被告人知悉萬寶路香煙含有害成分,可引致原告人患上他現時所患的疾病,或被告人知悉或應知悉吸煙與原告人的病症有關連。雖然煙草製造商對吸煙可以危害健康和吸煙與肺癌可能有關連會有知悉,原告人沒有在聲請索償書投訴他患有肺癌及要求賠償,亦無明文指出被告人的香煙與肺癌有關連。原告人在聲請索償書稱他吸食香煙是受被告人的宣傳廣告吸引而開始,但刊登及播映香煙廣告不等於被告人違犯謹慎責任。

14. 原告人提供的醫學報告,都沒有清楚說出索償聲請書上所列出的疾病和損害是他吸食香煙所引致,例如:關於他的恐懼醫生症,心理學家指出他所患的是焦慮性機能失調,有不自由吸煙行為。但並未指出起因是否與吸煙有關,又例如:他的早期白內障是否與吸煙有關,醫生亦沒有說明。他年紀有57歲,早期白內障出現,亦不是無可能的。他投訴的頭痛,醫生檢驗後的結論是“身體檢查和腦部CT掃瞄並未顯示有任何異常現象,沒有暈厥或痙攣”。他頸脊骨有溫和退化現象,但不等於是被告人的香煙所引致。他患關節感染核病已30多年,而他的關節痛,醫生亦表示可能是他的舊患所引來的。因此他未能在聲請索償書上指出他的損害與他吸食萬寶路和煙的關連。他在80年代已發覺有這此類疾病,他當時已認為是吸煙所導致,而在90年代初,他才開始作檢查。無論如何,他發現疾病的時間,較他提出本訴訟的時間早上三年以外,這些訴因都是在有效時限之外。即使被告人沒有以時限為答辯理由,被告人在聆案官聆訊中已提出時限的理據支持剔除索償的申請。按照原告人的索償聲請書,原告人訴訟是毫無勝算,剔除索償是無可避免的結果。

15. 原告人最新的修訂索償聲請書並無新意,即使法庭接納准許修訂,這亦無助於原告人的訴訟。任法官拒絕接納原告人的申請提供的修訂,是正確的裁決。

16. 基於以上原因,本庭駁回上訴,本庭頒發暫准訟費命令:原告人需支付訟費。

(梁紹中) (王見秋)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原告人 - 無律師代表

被告人 - 由高偉紳律師樓委派包華禮大律師代表

Other Judgments in This Case

Further hearings and rulings under CACV 213/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