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歐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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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控方案情很簡單。控方指被告在2015年12月21日到新圍村控方證人X仍然在維修的村屋,以恫嚇方式要求X交出金錢。被告的辯解是X誤會了他和被告的對話。被告並沒有勒索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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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72/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6年第17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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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決理由書 ---------------- 1.被告否認一項勒索罪,經審訊後,以下是本席的判案理由。 2.控方案情很簡單。控方指被告在2015年12月21日到新圍村控方證人X仍然在維修的村屋,以恫嚇方式要求X交出金錢。被告的辯解是X誤會了他和被告的對話。被告並沒有勒索X。 3.控辯雙方根據第65C承認下列事項:-
4.控方只傳召X作為證人。他在宣誓時把其真實姓名寫在紙上(證物MFI-1)。 控方證人X的證供 5.在案發當天早上十一時許,他如常在自己的村屋做裝修的工作。他聽到屋外有人大聲說「有冇人」。X行出屋外,向被告問「乜嘢事」。被告問X「邊個畀你喺度開工,批准你喺度做嘢」。X問被告「乜事?我係屋主,我裝修冇乜問題」。被告說「你喺度做嘢,又冇畀我哋批准」。被告亦說「你知唔知下低啲屋起屋都要畀錢」。X說「我唔知人哋,我理唔到」。被告亦說「你多多少少都要畀」。X大意回答「我冇辦法,自己都好艱難」。跟著被告「行下望下」。後來被告在準備登上他的私家車時,說「你多多少少都要畀,我唔食,我啲細都要食」。X說「冇辦法,好艱難」。X叫被告留下名字。被告說「你叫我新馬哥」,跟著被告便駕車離開。被告的車是一部「四眼Benz」,車牌是SN193。被告只是一個人到來。被告的神態很惡,「兇神惡煞」,但沒有講粗口。X覺得被告所說的話有恐嚇成份,被告是問他「攞」錢,「唔畀便會搞我」。 6.X說他和被告的對話約有十分鐘。被告離開之後,X曾經向其他村民查問有關被告的情況。X在案件之前並沒有遇見過被告,事後則留意到被告的存在和被告的汽車。X沒有被告的電話,因為被告會找他。X說他怕「畀人搞」。X說他的村屋是他一個人住。那間村屋是在2011年開始興建,2012年有入伙紙,但X到現在仍在逐步逐步裝修地方。相片冊第2張相片可以見X的村屋,而圍牆並不是全部完工。X亦在第2張相片指示他和被告在圍欄外對話的位置。X是在被告大聲說「有冇人」,才行出圍欄的位置。 7.X說他並不認識被告。被告並沒有帶東西,身穿T恤和牛仔褲。X從被告的說話,例如「多多少少都要畀」、「我唔食,啲細都要食」,理解到被告是索取金錢。X覺得被告兇惡,感到驚。X亦透露,他的村屋在三個月前曾經被人爆竊,損失一些財物,約值$10,000元。X說他的村屋門前的鐵閘(見相片冊第3張相片)是「掩埋」,並沒有上鎖,而被告的私家車則泊在鐵閘前邊的位置。 8.在辯方盤問下,X同意被告和他的對話亦涉及X所養的大龜。X曾經對被告說他有一隻龜不見了,亦曾經向被告介紹盾龜和星龜的情況。但X說他和被告開始時的對話,是他在控方主問時的對話。被告是在後來行經圍欄看見有龜才問X問題。X便答了被告的問題。被告亦和X提及X村屋和貨櫃的情況。X說這些都是被告「臨走」才說。X重複說被告說「下面起屋都要畀錢」,但並沒有說被告自己會收錢。X否認被告曾經建議X到村口和那班「靚仔」打交道,以免麻煩。 9.X是在案發之後八天才報警。他曾經向其他村民查問有關被告。被告是在「隔籬村」,即竹園村的人。X則屬於新圍村的原居民。村民沒有說被告的職業。X否認被告曾經說在X村屋後的土地會蓋兩棟村屋。X知道他的村屋後有四間村屋申請,但申請尚未批准。就X所知,業主並不是被告。 10.X否認他誤會被告的說話。被告亦向X拿取X的電話號碼。雖然X覺得驚,但亦給被告他的電話號碼。X不同意被告是因為對龜的興趣而索取X的電話號碼。X同意被告在後來的對話的態度是有如普通人的交談,不像開始時那麼兇。X同意他給警方的口供沒有提及被告的態度是兇惡,但同樣地,X亦沒有在口供中提及有關龜的話題。X因為聖誕假期和其他因素,而過了數天才報警。X說從12月21日至29日並沒有人騷擾他。X在口供亦沒有說被告在離開前曾經和他說「會嚟搵你」。 11.在覆問時,X強調他是清楚記憶到有關主問時的答案。X覺得被告在下半段談話時的態度轉好。X認為他「起屋」並不需要被告的批准。這是地政署的事。X的理解是被告所說的是他需要被告的批准。X說雖然被告說「下低所有屋都畀錢」,而亦說過「多多少少都要畀」,因此X認為這自然是講錢。X亦說他和被告的對話並沒有提及士多那處的「靚仔」。雖然X在口供沒有提及,但在法庭作供時因為有人提及有關的事情,X便能夠回想起和回憶到有關的事情。 被告在2015年12月29日晚上六時許的書面會面紀錄(P1) 12.被告在現場經警誡後說「我冇做過」。 13.被告不記得2015年12月29日上午11時身在何處(答案1)。被告說他曾經去過新圍村63號A,但不記得何時(答案2)。被告不認識那屋主(答案3)。被告曾經駕駛SN193平治汽車到上址(答案6)。被告只是「周圍行下」(答案9)。被告在上址並沒有見到任何人(答案10)。被告不認識X,亦沒有和X在上址說話,不知發生甚麼事(答案12)。 控方完成舉證階段 14.在控方舉證後,辯方沒有中段陳詞。在本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後,被告選擇不出庭作供,亦沒有傳召辯方證人。 證供分析 15.由始至終舉證的責任在於控方,被告並沒有任何舉證的責任。被告選擇不出庭作供,這是他的權利。本席不會因此對他作出任何不利的推論。本席只能以控方的舉證和有關的環境證供作出裁斷。 16.被告在他自願的會面紀錄(證物P1)說他曾經到X的村屋住址地方,但並不知何時,亦斷言否認他見過上址屋主X和與屋主X傾談。一言蔽之,他是說他曾經到案發地點,但並沒有見過任何人,亦不認識X。被告曾經駕車到上址「周圍行下」。但奇怪的是,代表被告的辯方大律師卻用了不少時間盤問控方證人X,說X曾經和被告談及龜的事、以及X屋後草叢地方建屋的事宜、村口那班「靚仔」的麻煩等等。 17.當然本席並不信納被告解脫的警誡供詞的內容,但這並不能夠加強控方的舉證。本席仍然要獨立地考量控方所提供的證據。 18.控方只傳召涉案的屋主X君作供。X作供的時候清晰、誠懇,在盤問時並沒有動搖。X在一項認人手續中指認出被告。X說他和被告的十分鐘對話可分為兩部分。開首的部分便是在主問時,他提及被告兇神惡煞的說話,說被告提及下面興建村屋都要付錢,說X「多多少少都要畀」,「被告唔食,佢啲細都要食」等等的說話。X感到驚恐,怕被人「搞」。這亦促使他事後向村民查問有關「新馬哥」(被告所自稱的稱呼)的事情。 19.X說被告在後半部的對話則沒有兇神惡煞的情況,是有如普通人的談話。而被告在駕車離開X住所之前,則曾經問被告的電話,並且把電話號碼紀錄在手機上。X明確地表示他沒有誤會被告的來意和談話的內容。 20.第23條的勒索罪當中的元素包括「以恫嚇方式作出任何不當的要求」,使自己或另一人獲益,或者令X遭受損失。 21.本席認為被告是刻意地到涉案的村屋大聲叫屋主現身,亦的而且確地向X提出他不當的要求。X和被告素未謀面,自然對這突如其來的不速之客,對他那兇神惡煞的態度而感到恐慌。本席認為雖然被告並沒有明言勒索金額,但從對話的上文下理而言,本席毫無置疑地相信被告正是在勒索X。這只是第一次會面,而被告亦拿取了X的電話,自然有他的後著。X只是因為他報警和被告被捕後才沒有再被騷擾。 22.因此,綜觀各項因素,本席裁定被告一項勒索罪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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