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歐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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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本席剛才在判決理由書已經詳細說出控方的案情。簡而言之,被告勒索一間村屋的屋主。被告沒有說出勒索的金額,但曾經說「多多少少都要畀」,被告「唔食,啲細都要食」,諸如此類的說話。屋主(控方證人X)感到驚恐,怕被人「搞」。

Cited by 1 case · Cites 2 cases

Case No.DCCC 172/2016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8 Jul 2016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172/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6年第17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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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歐少明AU Siu-m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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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
日期: 2016年7月8日
出席人士: 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戚雅琳小姐,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馬子安先生,由梁堅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勒索罪(Blackm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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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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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經審訊後,被判一項勒索罪罪名成立。

2.本席剛才在判決理由書已經詳細說出控方的案情。簡而言之,被告勒索一間村屋的屋主。被告沒有說出勒索的金額,但曾經說「多多少少都要畀」,被告「唔食,啲細都要食」,諸如此類的說話。屋主(控方證人X)感到驚恐,怕被人「搞」。

求情理由

3.被告現年41歲,曾經在廚房工作,亦做了有機農夫六至七年之久。被告是唯一的家庭支柱,月入約$15,000元。被告剛和交往十年多的女朋友結婚,而妻子亦有三個月的身孕。

4.辯方說本案並不是勒索案最嚴重的一種。被告一個人去接觸X,亦沒有說出金額。辯方說本案只涉及單一控罪,而其後被告並沒有打電話騷擾X。

5.辯方亦呈上一宗上訴庭的案例,特區劉志如(譯音)CACC 333/2003作為法庭的參考。

判刑

6.被告現年41歲多,中一程度,在被捕時務農。被告從1988年開始,總共有四十一項定罪。在1988年1月11日,被告被判總共十項勒索罪罪名成立,被判感化18個月。但其後,被告亦干犯一些傷人、打劫、詐騙和涉及毒品的罪行。1996年再干犯相同的勒索罪。被告在2014年11月因為一項詐騙罪,而被判3個月監禁。被告在2015年1月3日出獄。

7.勒索罪最高的刑罰是14年,可見其嚴重性。本席同意不少勒索的案件涉及黑社會元素,因此判刑亦較高(見特區譚潤泉CACC 118/2008,上訴庭在該案維持4年的判刑)。本席同意本案並不涉及黑社會元素。被告是單獨行事,沒有提及金額,亦沒有說勒索金額需要每個月或者定期支付。

8.在上訴的特區劉志如一案,兩名上訴人面對三項控罪,當中一項是勒索罪。上訴庭維持分別一年九個月和一年六個月的判刑。當然,這宗上訴庭的案例的案情較本案嚴重。

9.勒索罪並沒有判刑指引,一般而言,要視乎到案情而言,3年的監禁並不為過(見Sentencing in Hong Kong 2015年,第7版,第607頁)。

10.本席考慮到本案的案情並不是嚴重的一種。被告亦將會在監獄渡過其42歲的生日,亦將為人父。因此,本席決定從輕發落,以12個月為起點。被告是經過審訊後被定罪,被告亦有十一項相同的前科,因此並沒有減刑的理由。總括而言,本席判被告入獄12個月。

陳廣池
區域法院法官

Cited by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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