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偉珍 對 香港高等法院首席大法官及另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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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梁偉珍女士,對兩位聆案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提出訴訟索償,她的申索被司法常務官龍劍雲剔除。她就此上訴,上訴被原訟法庭法官周家明駁回。她繼而向上訴法庭上訴,上訴將在2016年8月12日聆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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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V 34/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民事上訴案件2016年第34號 (原高等法院民事訴訟2015年第2450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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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上訴法庭法官關淑馨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上訴人梁偉珍女士,對兩位聆案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提出訴訟索償,她的申索被司法常務官龍劍雲剔除。她就此上訴,上訴被原訟法庭法官周家明駁回。她繼而向上訴法庭上訴,上訴將在2016年8月12日聆訊。 2.2016年8月3日,梁女士發出傳票申請,要求在上訴時使用新證據。她並且存檔了支持誓章。在傳票和誓章,她展示了要求提出的新證據,都是彩色照片,她聲稱是她本人的「陰道腫物」。 3.本庭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59號命令第 14A (1) 條規則,不經聆訊以書面形式處理這申請。 4.凡在上訴時申請納入新證據,按照確立的法律原則 (Ladd v Marshall [1954] 1 WLR 1489) ,就必須符合以下三個條件,缺一不可:
5.本庭審閱過梁女士提交的上訴文件冊,和她就上訴提出的論點綱要。她打算提出的「陰道腫物」照片,是論點綱要第5段所說她的「合法利益受到侵害和損害」,她是以該些照片作為證據支持。這些照片也可能是論點綱要第6段所說的「身體出現癌癥」。 6.本庭認為新證據不符合條件 (2) ,對上訴的結果不會有任何重要影響。 7.上訴的重大議題,是梁女士對三名被告人的申索,有沒有合理的訴因,和是否濫用法律程序。倘若她對被告人的申索,並無任何法理依據,她的申索就會被剔除,法庭毋需探討她有沒有金錢上的損失或身體受到損害,也不會討論這些損失或損害是否被告人的失當作為導致。 8.基於上述理由,本庭拒絕提交新證據的申請。
原告人 (上訴人) : 無律師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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